香港互认基金「新政速递」

财富   2024-12-25 18:11   上海  

1. 什么是互认基金?

从定义上讲,互认基金是指两地或多地之间互相承认在对方辖区注册并接受对方监管的基金,在符合一定程序条件后,允许对方辖区的基金在己方辖区进行公开销售。

内地与香港的互认基金计划,被称作MRF,即Mutual Recognition of Funds的缩写,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接受产品申请。通过互认基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基金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销售。

2. 什么是互认基金2.0?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3. 哪些基金可以参与互认基金计划?

根据最新《管理规定》,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 

依照中国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

3) 

基金类别:常规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

4) 

基金要求:

• 

资产规模>2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成立1年以上;

•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80%。

4. 什么是北上互认基金?

北上互认基金是指根据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的基金互认安排,允许在香港注册并受香港监管机构监管的,向中国内地居民公开销售的基金。

相对的,南下互认基金是指允许在中国内地注册并受中国内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向香港地区居民公开销售的基金。

5. 目前北上互认基金

有什么市场参与者和产品?

截止2024年6月30日,已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共39只(不同份额合并计算)。从产品类型来看,以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为主。从投资范围来看,大部分投向亚洲和大中华市场,仅有少数产品投向全球市场或亚洲以外市场。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 共21 家香港管理人,涵盖6 家国际资管机构(摩根基金(亚洲)、施罗德、东方汇理、汇丰投资、百达、瑞银资管)、6 家港资系机构(恒生投资、行健资产、东亚联丰、惠理、弘收、高腾)及9 家中资系机构(建银国际、中银香港资管、中银保诚、海通国际、博时国际、华夏基金香港、易方达香港、兴证国际、南方东英)。

6. 互认基金对于国内投资者有何意义?

《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内地香港基金互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动内地和香港两地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的深入联动,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广度深度,为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互认规则的优化进一步丰富了互认基金的产品供给,为全球化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元的产品类型、策略和投资区域上的选择。

汇丰中国是首批代销“北上”互认基金的外资银行之一,我们充分发挥全球网络优势,积极参与这一资本市场的开放举措,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国际化资产配置体验。我们相信,互认规则的优化将进一步提升代销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释放市场潜力,为财富管理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跨境理财市场拓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汇丰中国代销且在售的有15支香港互认基金的67个份额,您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分支行渠道进行申购和定投。

香港互认基金由香港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并由内地代理人代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有关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的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仅为我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香港互认基金特有风险所作的一般提示,该等风险提示并未穷尽香港互认基金所有的风险,且该等提示也并非针对各特定基金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所作的风险揭示,有鉴于此,您在投资各特定基金前,务必认真、全面阅读该等特定基金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提示内容。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制,则有关政府部门将通知基金管理人暂停各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到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

基金不再满足在内地进行交易的资格条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基金不再满足在中国内地进行交易的资格条件,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将会被立即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所有相关资格条件。此外,如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我行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请。

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人的投资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则将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该等投资规模比例降至该比例以下。自2025年1月1日起,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调整至80%。

基金互认机制及相关规则的不确定性:现行有关基金互认机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合称“基金互认规则”)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基金互认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可能会被进一步细化和/或修订,基金互认机制本身也仍有部分问题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若因基金互认规则调整、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全部或部分特定香港基金的认可,从而导致该等特定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则对于已由内地投资人申购但并未赎回的相关特定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该等基金的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若发生该等强制赎回,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您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从而可能蒙受亏损。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您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您在投资香港互认基金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您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因此我行根据基金互认机制销售的各特定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税务影响:您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税务影响可能会不同于投资国内开放式基金,您就相关税务问题应寻求有关合格专业人士的意见与协助。

汇率风险:香港互认基金不同于国内开放式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您投资基金将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向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人赔偿其因任何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财务机构就有关香港场内交易产品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内地代理人和相关内地销售机构(包括我行)并未获得亦不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也未在香港证监会注册或经其认可,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涵盖内地投资人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包括我行)对基金的投资。

名义持有人安排:“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人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香港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香港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基金互认机制,内地投资人并不会被任何特定基金的香港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香港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各特定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人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和处置《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判决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您或内地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提出索赔,且在中国内地取得认定对方就相关特定基金违约的判决,您可能需要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执行中国内地针对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财产的判决,且可能在此过程中经历困难和迟延。如果您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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