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劳东燕(039)
5.“犯罪场”视阈下网络暴力行为阻断模式构建
王立梅(055)
【主题研讨二·数据法学】
7.数字人权“泛化说”之三重否定
——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
龚向和(077)
12.轻罪治理双重机制实证研究
——以S市P区的检察实践为样本
李荣斌(138)
13.试论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法律性质
周玉华(147)
14.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演进逻辑与发展路径
段陆平(157)
16.论党章的基本规范
赵小婉(180)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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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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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适配于对传统言语暴力的处理。网络暴力不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要在以“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对网络暴力的应对。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的是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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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梅(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随着网络暴力事件不断进入公共视野,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网络暴力干预的阶段越靠后,暴力行为依托于网络技术传播、叠加、积聚的指数递增后果就越恶劣,治理难度与成本就越高,甚至难以遏制恶性事件的发生。网络暴力场阻断旨在遏制网暴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建立以潜在被害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平台基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管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综合性刑事预防义务,根据技术正当程序及比例原则,借鉴避风港原则构建事前预防及事中自主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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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摘要:侵权法规制是网络暴力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主要依据是过错责任下的“知道或应知”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该规制路径面临一系列难题:“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人身权益面临挑战,网络侵权的预防和取证难题亟待破解,侵权法规制与公法规制缺乏有效衔接。这些难题凸显了目前我国网络侵权规则存在的制度困境。破解这些困境,就应该厘清平台应尽注意义务,合理设定平台主体责任;明确技术规制法律依据,推动破解在线治理难题;规定报告和透明度义务,促成私法公法衔接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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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关键词:数字人权;人权泛化;人权主体;社会属性;体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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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丽岩(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时代政府掌控数据的绝对优势加剧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力量差异,政府在个人数据收集中“权利—权力”结构失衡的背后是公民人格尊严利益对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退让与服从。但政府基于公益目的的数据收集行为并非毫无限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两种个人数据处理情形并加以规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和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但仅仅依靠知情同意原则已很难真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实质化成为政府数据收集行为的合理限度,通过限定数据收集目的的合法性、具体性与合理性,将数据收集特别是敏感数据的范围限制于行政既定目的之必要,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个人数据;公民权利;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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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未明确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价值,难以界分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个人信息,无法充分保护敏感个人信息。造成前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敏感个人信息的本质未得到准确揭示。作为界定敏感个人信息的主流方法,场景化界定将信息处理行为限定为传统处理行为,忽视了作为现代处理行为的算法决策。在此背景下,基于场景化界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均为私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只能在算法决策的语境下进行界定,其本质是一旦被用于算法决策将很可能对信息主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个人信息的界线借此确定。立足敏感个人信息的本质,告知同意规则的局限性得以明确。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应当从“告知同意”的个体本位规则转向“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制规则,即信息处理者不得将敏感个人信息用于算法决策,除非符合例外情形。作为配套规则,敏感个人信息的合规保护机制应予以确立。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算法决策;合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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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格权请求权”系中国人格权理论中的原创性术语,但在《民法典》中并未得到独立呈现,而是被侵权请求权所“吸收”。人格权请求权概念外延中不应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者均为损害赔偿的特殊方式,以恢复原状为规范目的,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停止侵害”请求权系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在知识产权等领域针对“篡越”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表达,“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实属同一概念,区分二者并无实益。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以人格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作为一种受尊重权,该类权利不具有积极支配的权能,更不存在权利行使被妨碍(妨害)的可能,故排除妨害请求权难有适用空间。因此,人格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预防侵权与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功能,因其制度适用具有高效便捷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关键词: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人格权保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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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立法,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运行机制,包括统一知识产权综合检察的规范适用尺度,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度。三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建设,包括厘清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理论研究、做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外脑智库。
关键词: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监督一体化;检察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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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荣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摘要: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犯罪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因应我国刑事案件轻罪化、轻刑化的结构性变化,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践探索建立轻罪治理“快处”和“慢处”的双重处理机制,为检察权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探索新的路径。未来,通过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加强“快处”机制的跨部门工作协同、探索企业合规撤回起诉机制、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优化轻罪治理体系,提升轻罪治理实效。
关键词:轻罪治理;犯罪结构;繁简分流;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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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玉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代位制度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古老的重要制度。代位分为主体代位(人的代位)和客体代位(物上代位)两种,人的代位又有清偿代位、保证代位、债权代位之分。虽均名为代位,但清偿代位与保证代位这两者与债权代位存在本质差异,如不仔细辨析极易混淆。现行保险法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履约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赔偿后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这三项权利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论,前述三项权利分别与清偿代位(《民法典第524条》)、保证代位(《民法典》第700条)和债权代位(《民法典》第535条)全部契合。民法代位制度能够诠释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本源,构建了民法和保险法之间新的纽带。
关键词:清偿代位;保证代位;债权代位;保险代位权;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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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陆平(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司法建设百余年历程可归结为“现代性司法的中国化”与“中国性司法的现代化”两个基本命题,并在当下融合于迈向“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土自主性现代司法模式。对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逻辑阐释及发展理路,可从达玛什卡司法程序类型理论寻找灵感。立足于现代司法的多样化特征,达玛什卡提出了一个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程序类型理论,并可引申出多元现代性视野下司法现代化存在多种选择的命题,这可以在理论上为“现代司法的中国模式”提供支撑。同时,摒弃去情境化的普遍主义,基于权力组织结构和国家形态对司法程序某种程度的决定性塑造作用,达玛什卡“重新找回国家”,深刻阐释了司法现代化的主体性逻辑与政治生态学命题。无论“现代性司法的中国化”,抑或“中国性司法的现代化”,都应充分关注程序改革与作为制度背景的中国司法生态特别是政治生态的契合性。未来司法建设应在中国性与现代性之间进行反思平衡,既要深入推进司法领域中国性价值与范畴的现代阐释,也要充分关注现代性价值与范畴在司法领域的中国表达。
关键词:司法改革;中国式现代化;多元现代性;反思平衡;达玛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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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彦斌(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将一部法律正式赋予法典名称,本文称为“法典赋名”。法典是历史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词汇。在我国语境中追溯源流,法典是具有权威属性的中国古词,于19世纪90年代后成为学术界、法律界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体系重建之初,未进行法典赋名。改革开放后,随着自主意识深化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渐入法典赋名时刻。刑法向刑法典名称“跨了半步”,民法“跨了一步”——民法典获颁。法典应为完善统一的形式与层级较高的内容位阶的统一,并非法典编纂工作后的必然名称。“基本法律法典赋名化”应成为民法典之后的法典赋名方式。我国纵向法律体系由此出现新层级、新面貌,并带来千年法典史的新发展,中华法系由此实现古今对话。法典赋名应建立在本国纵向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文化基础上,并基于民族性而成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标志性存在,这便是法典赋名的恰当性选择。
关键词:法典;法典赋名;法典编纂;民法典;法典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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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小婉(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系。党章是开展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规范。通过党章基本规范提炼总结党章的核心价值,是形成具有内在统一秩序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虽然建党百年来党章的文本和结构已发生重大变迁,但其中居于基础地位,并被历史验证、洗礼、沉淀后而形成的规范性命题应作为党章基本规范,类似框架在公法中已经形成,可以作为借鉴。党章中“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少数服从多数”“服从党中央领导”“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等条款始终作为党章的基本规范,发挥了宣示党的性质、构建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基本框架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共产主义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大原则共同指向“人民至上”精神,应作为党章的核心价值。党章“人民至上”价值与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统一,构成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价值层面相统一的基础。
关键词:依规治党;基本规范;人民至上;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