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股权转让纠纷裁判主旨10则

文摘   2024-11-08 08:07   河北  

1、张某某诉李某某等纠纷案

2023-08-2-269-002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沪02民终74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前后的债务承担,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2、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纠纷案

2024-01-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鲁06民辖终6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7

裁判要旨

  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3、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纠纷案

2023-10-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登记在其名下的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4、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纠纷案

2016-18-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0.26 / (2015)民申字第253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期支付款中发生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5、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2023-08-2-277-002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对于股东在明知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情形下延长出资期限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产生对外部债权人无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有权按照先前的出资期限主张股东在尚未出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出资期限未届期即转让股份,人的出资义务是否随而转移,需要进一步区分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实践中,可从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的交接情况、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转让对价等多角度,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情形。认定存在恶意的,应当根据民法共同侵权的理论判令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纠纷案

2023-10-2-269-002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民终33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7、赵某雷与冉某先、曹某平及黄某红、王某银纠纷案

2024-16-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7)赣民再5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8、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纠纷案

2023-10-2-269-004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
  2.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9、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纠纷案

2023-16-2-269-005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沪民申1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2.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10、范某诉徐某纠纷案

2023-08-2-269-005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3.11.25 /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瑕疵出资与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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