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空白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判例将其认定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为有效。我们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弊大于利。一方面,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需承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而空白合同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信息;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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