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用工专栏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监管要求是否属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合理性判断

政务   2024-12-23 17:03   北京  

金融机构的强监管其中一个体现就是行业监管机构对于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如果员工行为属于违反监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们以(2023)青01民终889号一案为例展开。

一、基本案情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公示

2012年1月14日,米某(乙方)与某银行西宁分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第二十六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第三十九条约定,甲方有关制度、规定、补充协议及合同变更记录均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米某在乙方确认内容“我已经上网阅读并知晓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承诺在甲方提醒情况下,及时上网阅知调整的规章制度”下方签字捺印。后双方续签该《劳动合同》,变更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合同到期后米某仍在某银行西宁分行工作,其间,米某先后担任零售业务管理部理财经理、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

(二)员工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民再118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2月26日起,米某代客户何某操作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至2020年5月21日,何某的账户实际亏损5051263.58元。

2020年6月2日,米某与何某的女儿何某达成《协议》,约定:“1.米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及某房屋变卖用于偿还何某的部分损失;2.米某将西宁的房产在本协议签订后进行过户,过户后由米某居住,位于西安的房产具备过户条件后予以过户,若两月内未完成过户,何某有权选择让米某过户或由米某按照市价赎回;3.两套房屋用于赔偿何某的部分损失,其余损失的确定,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由何某通知米某另行约定时间确定”。同日,米某与何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将位于某房屋过户给何某。

2020年11月5日何某向某银行、青海银保监局等部门投诉、举报,当日,某银行西宁分行对此事立项调查。2020年12月8日某银行西宁分行就米某违规代客操作问题被青海银保监局约谈,同月21日某银行西宁分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报告认为米某的违规行为情节较重,且符合加重问责情形;同月31日某银行西宁分行向青海保监局报送调查报告。

青海银保监局于2021年2月8日作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载明“经调查,米某存在私自、违规获取客户交易密码、验证码和代客操作的问题。对此,青海银保监局将责成某银行西宁分行对该问题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2021年5月13日,何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东银行、浦东银行西宁分行、米某赔偿本金损失5051264元、利息损失955762元等。

(四)对员工的处分情况

2021年3月30日,某银行西宁分行作出《关于给予米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内容为:米某违反规章制度代客户何**操作客户在该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致使分行声誉受到重大损失,构成《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标准(B/5)》、《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B/5)》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向组织故意隐瞒实情的从重处罚情形,依照《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B/5)》以及《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标准(B/5)》之规定,经分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行长办公会议和分行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决定给予米某开除处分,同时全额减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并取消账户。

2021年4月1日,某银行西宁分行向米某告知处理结果和《开除处分决定》,4月7日该分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21年4月30日起与米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向米某邮寄该通知书,米某拒收。

2021年3月19日某银行向工会发送《关于征求米某违规代客操作拟问责意见的函》,次日,工会回复“根据征求分行工会委员意见,分行工会同意对米某违规代客操作拟问责的意见”。

2021年4月8日米某向某银行西宁分行提出申诉,该分行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为申诉理由不合理,维持《开除处分决定》。

(三)银行的规章制度

2019年5月9日,某银行印发《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B/3)》(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B/3)》”)和《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标准(B/3)》(以下简称“《违规处理标准(B/3)》”)。

《违规处理办法(B/3)》部分内容如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二)经济损失金额巨大;(三)资金风险金额特别巨大;(四)导致特别重大声誉风险事件(Ⅰ级);(五)被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六)问责机构认为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发生案件;(二)经济损失金额较大;(三)资金风险金额巨大;(四)导致重大声誉风险事件(Ⅱ级);(五)被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机构处罚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六)问责机构认为情节较重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一般处理和纪律处分。原则上,经济处分不单独使用,应当与一般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用。一般处理与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视情节并用。第二十四条,一般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全额减记其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取消账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给予开除处分的,全额减记其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取消账户。第二十九条,构成本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理、加重处理和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在处理上,从重处理按限度内较重标准处理,从轻处理按限度内较轻标准处理。加重处理在处理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处理,减轻处理情节在处理标准的基础上下降一档处理。违反多项规定的行为应当数项并处,按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从重处理。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加重处理:(一)故意违规、多次违规或强令其他员工违规;(二)故意隐瞒事实,拒绝配合调查;(三)弄虚作假,恶意期满上级;(四)对检查(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干扰、阻碍调查或隐匿、伪造、毁损证据;(六)应予从重、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违规处理标准(B/3)》部分内容如下: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情节严重”和“情节较重”的定义同《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其中:……(四)重大声誉风险事件(Ⅱ级)具体指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在某个单个业务领域范围内或某个单个市场给本行声誉带来损害,造成区域性或局部性影响,危及本行在该业务领域或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印发区域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风险事件。……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处警告至记过处分,或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明知或应知是违反规定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处警告至记过处分,或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十二)代替客户签署代销相关文件,或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的;……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处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处警告至记过处分,或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未按规定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项、信息等进行报告、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0年11月23日某银行印发《违规处理暂行办法(B/4)》和《违规处理暂行标准(B/4)》,同时废止《违规处理办法(B/3)》和《违规处理标准(B/3)》;2021年1月4日某银行印发《违规处理办法(B/5)》和《违规处理标准(B/5)》,同时废止《违规处理暂行办法(B/4)》和《违规处理暂行标准(B/4)》。

(五)仲裁过程

米某不服某银行西宁分行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下发的《关于给予米某开除处分决定》;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恢复申请人原有的薪酬、待遇及一切福利,恢复申请人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及相应余额。

仲裁委于2022年8月2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2)3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米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就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

米某作为银行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米某在明知代客操作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代客操作代销产品并给客户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导致诉讼及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用人单位被银行业监管部门约谈,给用人单位声誉带来损害,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全额减记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并取消账户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米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

米某明知在某银行是明令禁止员工代客操作的,但未能遵守规定,其辩称代客户操作系征得客户同意,且其所为系交易类行为,不属于代销行为,某银行西宁分行作出开除处分决定过重。本院认为,某银行制度规定,个人理财类产品是指某银行向个人客户销售的该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的基金证券产品、养老保障及保险资管产品、保险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代理收付业务,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包括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账户贵金属及商品交易,个人外汇买卖等交易类业务等,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某银行西宁分行进行的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属于该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米某代个人客户操作黄金延期交易业务确实不包含在某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内,但该项业务属于某银行的理财类产品,广义上理解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作为理财类产品在某银行西宁分行向客户推介销售,亦属于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种,客户购买或交易涉及的是其个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也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本案中,米某在工作中违反禁令,代替客户操作某银行西宁分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违反监管规定,还由于米某私自违规获取客户交易密码、验证码,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给某银行西宁分行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即便米某不是在代销产品时犯的错误,但其代客操作并产生严重后果属于性质较为恶劣的违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某银行西宁分行根据其行为后果严重程度适用单位内部处罚制度规定,合法履行程序作出的案涉《关于给予米某开除处分决定》系该行使单位人事管理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本案对于金融机构判断从业人员违规行为严重性的启发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前提,但是严重性会结合员工是否明知从业要求,该行为实际对金融机构造成了影响,且该影响并不当然以实际损失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包括是否因此涉诉、监管机构是否进行了调查、是否有潜在的声誉或其他风险,均可以沟通严重与否判断的标准。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yuyan@lantai.cn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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