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案件中原用人单位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及需要具备的条件
政务
2024-12-31 22:18
北京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竞争对手单位的,应当对此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不能不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原用人单位对于自己提出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能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般只能间接证明劳动者入职竞争对手的证据,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出入竞争对手所在办公场所的视频、照片,劳动者在竞争对手公司场所收取快递的记录等。而对于能够直接证明劳动者入职竞争对手的证据,比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收入纳税明细、工资支付记录、与竞争对手的劳动合同等,在劳动者没有主动提供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是无法获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用人单位可以先向法院提供劳动者可能违反竞业限制的初步证据,同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这里需要注意调查申请的证据名称要准确、有明确的调查线索、说明需要由法院调查取证的原因、说明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法院不准许用人单位调查取证申请的理由可能有:第一,单位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要求调取的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不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第二,因为无明确账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缺乏操作性;第三,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例如(2020)苏05民终39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无初步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抢夺原告客户的情形下,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销售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无法说明开票情况与本案之间存在关联性为由,未予同意其调查取证的申请。在法院支持调查取证申请的案件中,如(2020)京0108民初14581号案件,原用人单位提供了前员工胡某在工作日上班时间频繁持员工才有的门禁卡,刷卡进入竞争对手所在大厦的视频。与胡某提交与案外公司的劳动合同欲证明与案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相互矛盾。原用人单位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依法前往员工所称为其工作的案外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调查结果认定胡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谢丽娜,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对劳动法律服务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2021年5月获得“首都劳动奖章”,2021年9月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新时代首都司法行政模范先进人物”称号。2023年带领团队出版《劳动争议攻防策略:请求权基础思维分析与合规操作》,受到读者广泛好评,已经成为HR和法务同仁应对、处理、理解劳动争议问题的手边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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