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乏看到用人单位类似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收到工资后有异议需要几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或视为单位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是否可以视为劳动者对于工资足额支付的默认呢?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为是默认还是沉默?沉默是不是可以视为认可的意思表示呢?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外部要素与内部要素,包括外在的表达行为与内心的意思。意思表示依照表示的方式之不同,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明确地对外作出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能够被推知的方式间接地表达其内心意思。在默示的意思表示下,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将意思表示的内容表现于外部,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能够让相对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法律规定等推知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默示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作为的行为,而不是不作为的行为。
相对于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是完全处在不动作的状态下。行为人既没有直接明确表达其内心意思,也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知其内心意思。完全不作为的沉默由于并不具备意思表示规则中的表示意识,将之拟制为意思表示需通过法律或约定来弥补这一要素的缺失。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沉默原则不构成意思表示并严格限定例外情形,是基于以下考量。其一,“意思自治”是民法最重要的原则,未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不得因其单纯的沉默而使之承受意思表示的效果,否则将侵害行为自由。一方对他方的意思表示有决定是否作出回应的自由,且原则上不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给他方施加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回应的义务。其二,若绝对否认沉默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另一方以其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从而导致法律状态不明的情况。法律进行拟制给沉默在特殊的领域中必须赋予一定的意义,以尽快解决法律状态不明的情形,促进交易效率和安全。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对相对人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我国法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明确规定有些行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就“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作出了明确约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接下来我们就看看有关沉默在法律规定里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中可能被视为的意思表示是什么,这里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明确是同意或者不同意、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一种情况:法律规定的沉默视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种情况:法律规定的沉默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约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从其约定
此乃私法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此所谓约定,必为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单方对他方当事人设定“不作表示即视为同意”,或者召开会议时,单方对其他出席者声称“不赞成即为同意”,不发生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效力。例如(2018)最高民申54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中通公司与汽车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约定,汽车城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4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中通公司竣工结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中通公司与汽车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约定默示行为方式来表达认可竣工文件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第四种情况:按照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沉默可依该习惯视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例如:杨某与某米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中,米线加工厂向杨某出具的仅写明数量的单据,虽然杨某收到该单据后没有签字确认,只是不作为的默示,然而,因米线加工厂举证证明了其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因此,法官认可了单据上的数量的法律效力。
我们检索了2016年至2024年劳资双方约定或者规定劳动者未对工资支付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工资足额支付的15件案例(详见附件),十五件案例中,有十三件案例企业与员工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劳动者在收到工资后有异议需要几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或视为单位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条款,在这十三件案件中其中十件案件法院支持了公司关于沉默视为同意的主张,有三件案件法院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的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为由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还有两件案件是公司在工资签收条中明确“如对工资有异议,需要于多少日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同工资发放”。员工于工资条上签字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达成合意,认定约定有效。而另一个案件中员工并未在工资条上签字,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合意。公司亦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劳动者注意该提出异议的时限,排除了其获取救济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劳动者在收到工资后有异议需要几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或视为单位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约定以沉默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建议用人单位注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工资明细查询、工资发放日期、工资异议提出期限等事宜的约定,并且对于相关条款采用加粗、加黑或抄写的方式提示相对人的注意。如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的,建议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对于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考试、培训等方式,证明劳动者对此知晓并同意。
附件:
序号 | 案号 | 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 | 裁判观点 附件 |
1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1民终9778号 | 视为 | 另经本院审查,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宋凯在收到江标公司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对总额有异议,必须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该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宋凯在江标公司工作期间,如对江标公司向其发放的月工资数额存有异议,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宋凯于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曾就工资数额问题向江标公司提出异议,故一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江标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宋凯上诉主张江标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2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1621号 | 视为 | 工资签收条中已经明确“如对工资有异议,在每月20日前至行政人事部咨询,逾期视为认同工资发放” 吴萍主张自2008年3月至2020年11月存在加班事实并主张应由五洲公司提供2018年12月之前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但现有证据显示吴萍在离职前二年工资条签收表上均签字确认未对工资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了加班审批,且其自2008年3月11日入职五洲公司,于2016年7月又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有理由认为五洲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3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5民终3638号 | 视为 |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而约定了陈洁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且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条给陈洁,陈洁也应当知道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且陈洁多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双方约定,可以认定陈洁同意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故陈洁要求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
4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4民终3303号 | 视为 | 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对每月工资、加班费如有异议,应在工资发放一周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便双方核对,逾期视为无异议。”高某对某公司实施新的薪酬制度连续数月以来,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该薪资制度的认可。某公司根据其薪酬制度结合高某的销售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工资,且新的薪酬制度实施以来,某公司每月向高某发放七千至九千余元不等工资,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克扣上诉人的工资,系事实认定清楚。 |
5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12民初14654号 | 视为 |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约定甲方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加班情况向乙方支付上月度个人奖金,乙方收到工资奖金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故本院认为加班工资已经在每月的工资奖金中一并发放,因原告在收到工资奖金后未在3天内向被告人事部门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
6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2343号 | 视为 | 关于非法扣除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圆圆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当天5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而李圆圆在收到工资后并未提出异议,亦未就TCL公司非法扣除其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故本院对李圆圆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7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19号
| 视为 | 关于华宇物业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李朝君在收到劳动报酬5日内即应对上月度劳动报酬予以确认,“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如李朝君认为华宇物业成都分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或对扣发其当月工资有异议,应在5日内向华宇物业成都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但李朝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照合同约定提出过异议。另李朝君在向武侯区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时填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处理情况”栏处签署“押金已退,工资已结清”字样,故对李朝君要求华宇物业成都分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未被法院支持) |
8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6民终3251号
| 视为 | 另外,被告鑫联公司主张原告与被告鑫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乙方对薪资发放有异议,劳动者同意应于7日内向单位书面提出,如未提出视为无异议”,原告未提异议,应视为无异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鑫联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
9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722号
| 视为 |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单位合法通过员工守则,原告对该守则的出台参与并知晓,该员工守则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支付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均规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当月加班加点工资。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月基本工资虽未有书面约定,根据原告自行提供的工资清单,其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均远远超出了原、被告陈述的月基本工资的数额。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守则的规定,原告在每月领取工资后亦未对其工资中未包含加班工资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加点工资。原告对此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被告主张的事实,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10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4130号 | 视为 | 本案中,郑加同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其对自己领取的工资数额是明知的,如其认为润旺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则应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在发薪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但其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曾提出异议,故应视为无异议。郑加同关于劳动合同系格式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
11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158号 | 视为 | 另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何友智在收到劳动报酬5日内即应对上月度劳动报酬予以确认,故若何友智认为华姿成都分公司未向其支付上月加班费,应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在5日内向华姿成都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而何友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依照合同约定提出异议,故按照合同约定其“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故对何友智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12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9884号 | 不视为 |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恒乾公司虽上诉主张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张嘉峰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根据查明事实,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张嘉峰的月工资系按出勤工资及月度综合奖金固定发放,而恒乾公司并无提交任何月度综合奖金的考评依据及实际考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两部分均属于张嘉峰的固定工资部分,现恒乾公司仅向张嘉峰支付部分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一审判决恒乾公司支付张嘉峰工资差额,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恒乾公司主张,张嘉峰对工资的发放从未提出过异议,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应视为无异议。) |
13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豫0191民初13088号 | 不视为 | 被告虽抗辩称原告未在工资发放后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但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关于应在3日内对工资提出书面异议的约定,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合理地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限制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且未对该条款进行加粗予以明示,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1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683号
| 不视为 | 至于中通信息公司主张发放工资单邮件中有“如工资发放后一个月内未收到您的反馈意见,将视为无异议”文字,而马俊强在申请仲裁前从未对工资提出过异议的问题,因双方对工资发放程序并无此特别约定,马俊强亦未在工资条上签名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合意。中通信息公司亦无合理方式提示马俊强注意该提出异议的时限,排除了其获取救济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
15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3761号
| 不视为 | 涉案劳动合同约定郭某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甲公司以此抗辩不能成立。 |
作者:谢丽娜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作者:王馨阳 实习生
劳动团队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