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用工专栏 | 银行劳动争议案件报告系列之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争议报告

政务   2025-01-13 22:32   北京  


在之前检索的基础上,笔者继续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案由,检索公开的生效法律文书,并对检索结果及内容进行筛选,以其中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检索案例时间范围(2023年8月15日至202515日)。

一、中国人民银行近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以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近内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当事人的案例有59份,只有6份是因劳动纠纷与劳动者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生效判决(不排除部分案件判决未公开或在仲裁阶段解决的情况)总体案件量较少

二、从员工角度,看劳动争议案件的请求

6份案例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归类,可分为工资绩效给付类、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类、社保公积金类。工资绩效给付类包括支付/不支付工资(包括补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支付/不支付奖金绩效。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类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同一案件中提出数项诉讼请求的情况,多项诉讼请求重复计算。其中,工资绩效给付类2件、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类3件、社保公积金类4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劳动争议数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等。此外,金钱给付类诉讼请求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薪酬类争议。另外,劳动纠纷中还会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和劳动关系变动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问题。

三、中国人民银行涉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一)劳动关系类

1.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准

(2024)陕0629民初267号案件为例,原告到被告单位先后以托管方式承包职工灶、劳务派遣、又承包直至最后每年签订劳务合同提供的劳务费发票领取劳务报酬,全程中原告未参与被告单位的考勤考核及不在被告单位工资发放之内,充分证明未建立在职工名册中。据此,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的劳动合同关系,仅属平等民事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对原告履行合同中对其内部职工食堂的管理,系对员工饮食健康与安全的必要负责,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700元因系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本案劳务合同调整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用工单位,不能再将劳动者转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内0621民初566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作为被告杨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各项赔偿责任。人行某支行作为被告杨某的用工单位将杨某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并造成杨某损害,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杨某请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行某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024)黑0221民初297号一案中,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银行为王某补缴2001年1月份至2014年6月份社会养老保险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同样,在(2023)内2527民初99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本案中,原告(劳动者)要求被告(用人单位)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故本案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余燕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yuyan@lantai.cn

余燕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习兼职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执业领域包括公司合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常年专精服务于各类大型机构客户,特别是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型的人力资源合规和风险防控项目、人员安置项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擅长从行业特殊性、合规风险控制等角度为客户构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出版《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长期供稿并发布相关专业文章在“兰台劳动”“威科”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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