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这里,开始大量拆迁
楼市
2024-11-04 17:26
江苏
好消息,最近江宁又发布了一波拆迁公告,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月初,有网友在人民网上询问: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计划中能看到禄口街道陆纲社区七个村庄征迁项目,想咨询下领导什么原因现在都没有实施;如果确定不实施该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农村来建设。1、陆纲社区7个自然村涉地铁小镇建设规划,原拟于2023年3月31日前启动拆迁程序。江宁区禄口街道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地铁小镇公司、空港管委会,于2018年7月对上述村庄进行丈量该7个自然村列入待拆迁村。2023年3月陆纲社区部分村民咨询拆迁进展问题,经与项目方地铁小镇公司了解,因资金不足,故无法启动拆迁。消息一出,陆纲社区村民均不认可。为缓解村民矛盾,2023年4月4日禄口街道、地铁小镇公司、空港管委会及陆纲社区与村民代表进行沟通。会上地铁小镇公司向村民代表解释因公司资金问题暂缓,待后期资金到位再启动,但何时启动无具体时间表。2、根据新农村规划,陆纲社区7个自然村为非保留村,所以无法按照新农村来建设。由于该7个自然村拆迁项目目前处于暂缓状态,原则上维持村庄现有样貌,同时社区负责保障好村民的基本生活环境。2023年禄口街道及陆纲社区对上述村庄进行了人居环境提升工作。2024年禄口街道及陆纲社区根据村庄实际居住环境,进一步实施“补短板”项目(部分道路提档升级、部分池塘清淤等)。3、禄口街道办事处始终秉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一是积极做好与地铁小镇公司和空港管委会的对接协调工作; 二是做好各类民生服务保障工作,满足村民对美好村庄环境的居住也就是说,目前该社区的拆迁暂无法推进,如果资金到位了,可以再启动,但这需要漫长的时间。拆迁与城市建设发展,居民的居住环境息息相关,但涉及的方方面面很多,不是一蹴而就的。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宋邑路(双龙大道-汉侯路)、上秦淮大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双金十四组,西旺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8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双金社区双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801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1公顷,含耕地0.094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西旺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吕嘉林;电话:(025)5275 9722;邮编:2111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未来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吕嘉林;电话:(025)5275 972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太白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马大组、桃元组、张村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建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2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5公顷。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马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7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58公顷,含耕地0.0105公顷。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桃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3504公顷。其中,农用地0.3479公顷,含耕地0.1282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张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46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61公顷,含耕地0.3136公顷,建设用地0.107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0;邮编:21116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8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新铜花苑七期保障房及其配套工程公园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俞槽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蒲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公顷,含耕地0.0114公顷。拟征收江宁街道新铜社区俞槽组集体所有土地0.4565公顷。其中,农用地0.4565公顷,含耕地0.40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0;邮编:21116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创新大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95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4903公顷。其中,农用地0.4903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邮编:2111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东吉大道(文化谷东路-科技南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3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589公顷,含耕地0.3588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2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2588公顷,含耕地0.103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7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7229公顷,含耕地0.0719公顷,建设用地0.02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邮编:2111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文化谷东路(东吉大道-创新大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友爱组,霞辉庙社区集体、泥塘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0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2公顷,含耕地0.0082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0.7765公顷。其中,农用地0.7765公顷,含耕地0.3094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友爱组集体所有土地0.030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1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9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泥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2385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5公顷,含耕地0.21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邮编:2111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创新大道以北、文化谷东路以西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联盟组,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工农组集体所有土地0.01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8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元山社区联盟组集体所有土地4.7857公顷。其中,农用地4.2955公顷,含耕地0.8651公顷,建设用地0.4902公顷。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9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91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邮编:2111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环山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4745公顷。其中,农用地0.4745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林绣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1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664公顷,含耕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0.251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2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三号口车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1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三号口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孟塘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31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5公顷,建设用地0.7147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2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32公顷,建设用地0.65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石谷花园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0575公顷。其中,农用地2.0117公顷,建设用地1.04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号口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1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1公顷,含耕地0.0236公顷,建设用地1.03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区景观绿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1.8884公顷。其中,农用地1.6936公顷,建设用地0.1948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2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四区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2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263公顷,建设用地0.50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艺谷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20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08公顷,建设用地0.1315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支线道路1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4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5公顷,含耕地0.0076公顷,建设用地0.085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主展馆广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古泉社区集体、排山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3.2803公顷。其中,农用地1.2719公顷,含耕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2.0084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041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9公顷,含耕地0.078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排山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66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694公顷,含耕地0.0335公顷,建设用地0.095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历史文化展示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3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316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园艺文化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691公顷,含耕地0.04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石谷文化馆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镇集有,集体所有土地0.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0.1249公顷,建设用地0.416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梦悦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汤山街道集体,古泉社区集体,湖山村集体,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5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645公顷,建设用地0.1187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湖山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23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5公顷。拟征收汤山街道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7448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2公顷,建设用地0.60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邮编:21113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汤山规划资源所(联系人:江晴晴;电话:(025)8410 305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除此之外,江宁还公布了一些社区村庄的规划,一批村庄即将大变样!箭塘社区、荆刘村、周村社区、向阳社区地处南京市江宁区西部、谷里街道北侧,下辖48个自然村,合计户籍户数4221户,户籍人口20149人。规划定位为依托一个意蕴深沉的景区,营造一处金牛福祥的田园,展现一幅康养栖居的画卷。目标在于秉持高质量发展原则,将金牛谷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共同体,以创新的发展模式打造南京市城·景·乡融合发展示范区、江宁区文旅协同创享产业基地,展现生态之美、人文之美、乡居生活之美。在产业布局上,规划构建“一轴、四片、多点”的产业空间格局。四片:结合农业种植基础以及生态、文化资源,打造现代农业片、休闲田园片、生态康养片、文旅服务片。多点:围绕产业布局,打造多个产业项目,包括文创商业、康养民宿、康美中心、康颐健康中心、市民田园、研学乐园、农科总部基地等,结合风物客厅可设置游客服务中心。陆郎社区位于江宁街道中部偏东,距离南京市主城区约40分钟车程,在南京一小时通勤圈内。规划定位为城乡融合发展示范村,镇村一体宜居乡愁地。目标在于强化城镇型社区功能,发挥其链接城镇与乡村的重要作用,完善村庄服务功能,打造承载乡愁、承扬产业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在产业布局上,明确一二三产业精准发力点,形成以农业种植为基础,农产品加工为补充,乡村旅游发展为特色的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促进产业联动发展。一轴:G235综合发展轴:依托G235,带动陆郎社区综合发展。三区:特色产业发展区、有机农业种植区、集镇综合服务区。多点:磊创训练基地、神农家庭农场、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产业集聚区等特色产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