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截取了人保健康某款医疗险对于“合理且必要”的解释:
合理且必要指合理、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
“合理”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特定药品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费用;
2)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且每次药品处方剂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
3)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使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以使用时的批准结果为准)。
“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特定药品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医疗需要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特定药品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特定药品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或书面医嘱的项目;
2)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3)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4)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5)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杨某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一日不小心扭伤腰部,去当地三甲医院就诊,医生说中医推拿理疗效果比较好。
结果在理赔意外医疗时被保险公司拒赔了,原因是该保险产品明确治疗费不包含”中医理疗“。
杨某说要是不做中医理疗,他这种情况就只能吃止疼片回家等自然康复了,恢复慢,还比较痛苦。
我建议他去跟保险公司协谈,协谈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治疗方案是由专业的三甲医院医生建议的,并非去了不知名的小诊所,治疗符合保单要求的”合理且必要“。二是保险公司的该条款剥夺了你享受合理医疗的权利,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最后保险公司同意全额支付理疗费。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遵医嘱院外购药
李某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险,后来住院期间遵医嘱使用免疫球蛋白共18次。因医院该药品不足,李某凭医嘱前往院外药房购药。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免疫球蛋白药品并非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发生“为由拒赔。
有过住院经验的朋友应该对院外购药不陌生,现实中经常会有上述情况的发生。我国2009年医改提出了”药医分离“,以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在此背景下,部分药品从医院药房分离出去,转入外部药房销售,进而导致了患者需要凭医生处方进行院外购药情况的发生。
关于本案,笔者认为,对于”指定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看病、治疗、购药均在医院内发生,所有费用都在医院开具的发票中体现;第二种,看病和治疗发生在院内,部分购药发生在院内,部分虽然发生在院外,但是根据医嘱进行的。
从条款解释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解释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遵医嘱院外购药也应当得到赔偿。
从购买保险的目的来看,商业医疗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医保的不足,报销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本案中,李某根据医嘱进行院外购药,是治疗疾病合理且必要的开支,也是现行医保政策下患者无法自主选择的必然结果,并未超出商业医疗险的产品精算假设,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三、超适应症治疗
超适应症治疗,通俗来讲就是针对特定严重的疾病,现在还没有好的治疗方式,有一些艺高人胆大的医生会建议患者采用尚未经过国家批准但已经被证明对其他类似疾病有效的方式进行治疗。
2021年“陆巍医生案”闹得沸沸扬扬,而后不久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癌症中心主任赫捷表示:肿瘤患者存在个体差异,根据目前的诊疗方法制定的临床规范和指南可能不太跟得上最新的医学发展,药品获批的适应症和治疗方案在时间上也可能会落后,因此可以适当进行超适应症用药,但是临床伦理委员会应该对此严格监督,严格监控下的超适应症用药并不是过度治疗,事实也证明很多癌症患者是可以从中获益的。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出台,确立了超适应症治疗的合法性。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前一个律师朋友代理了备受瞩目的“BUPA拒赔Car-T案”,就是超适应症拒赔的经典案例。郭某患淋巴癌,多次化疗效果不佳,后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和上海瑞金医院找到权威专家进行PD-L1和Car-T治疗。
保险公司对普通化疗费用进行了报销,但却拒赔了PD-L1和Car-T治疗,理由是后者为超适应症治疗,属于实验性治疗。
目前本案一审法院判赔,保险公司已上诉至深圳中院。对于本案,大家的看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