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团队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处理一件商业医疗险纠纷案件。
刚拿到案件材料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出一个疑问,为什么受害者产生了80多万的医疗费,却只向肇事司机主张了6000多块?
带着这个疑问,我深入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明白对方的诉讼策略之后,我大呼,牛!牛!牛!对方律师综合全案给受害者争取到了最大化赔偿,赔偿数额设计之精确,Ta绝对不仅仅是一名律师,还是一名精算师!
为什么会有如此感慨,且听我细细道来~
1. 2020年3月,A女士给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百万医疗险,保障期间为一年,保障期满后,她又连续两年成功续保该产品的迭代产品。2. 2022年11月底,A女士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逃逸,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3. A女士伤势严重,在医院抢救了3个月,最终还是不治身亡,产生医疗费827490.35元,事故发生时间在百万医疗险的保障范围内。4. A女士身故后,其家属提起对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之诉,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也被列为共同被告。5.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者家属又向承保百万医疗险的保险公司提出剩余医疗费的理赔申请,双方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成诉。最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
期间交强险垫付医疗费18000元,肇事司机垫付170000元。
诉讼中受害者家属变更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为何诉讼中受害者家属将医疗费诉请金额由827490.35元减少到6586.87元?这个金额有什么讲究?1. 虽然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因司机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险的免赔情形。如果商业车险不赔,那么交强险赔偿之后剩余200多万的金额都需要由肇事司机一人承担!而个人是没有这么强的支付能力的。
于是,就要调整诉讼策略,既然受害者有商业医疗险,那80多万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医疗险报销,而保险公司是有支付能力的。2. A女士购买的百万医疗险有1万元的免赔额,如果全部医疗费走医疗险报销,家属大概率要少赔1万元;3. 尽管司机肇事后逃逸,但交强险还是可以赔偿的。而交强险中有医疗费分项,保额是18000元,可以充分利用交强险的赔偿来抵扣商业医疗险的免赔额。这样一来,诉请司机赔偿的金额会大幅降低,司机赔的每一分钱都可以用于弥补受害者家属,并且医疗费也能获得报销,是一个两全其美的计划。变更诉讼请求之后,扣除交强险和司机先前垫付的金额,剩余赔偿金额为1256534.92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432325.07元,扣除交强险和肇事司机垫付金额,剩余1244325.07元。关于剩余赔偿,法院认定,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的有图片中标红部分,共计1414138.20元,属于医疗费分项的有图片中标蓝部分,共计14986.87元,属于财产损失分项的有图中标绿部分,共计3200元。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另行支付18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共计182000元。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关注,就是法院并未对交强险先行垫付的18000元再做评价。而商业三责险,由于司机肇事后逃逸,车险公司可免于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完成后,受害人家属向承保百万医疗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剩余820903.48元的医疗费赔偿。保险公司认可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对理赔金额有以下疑问:1. 受害者家属在交通事故中放弃向肇事司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还有权申请医疗险的理赔?2. 本案交强险赔偿的18000元医疗费能否予以扣除?3. 本案肇事司机先行垫付的170000元费用性质上是否属于医疗费,能否予以扣除?1. 当第三者侵权赔偿与保险合同的理赔竞合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方未要求第三者赔偿为由拒绝理赔。这一点在《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均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本案保险公司可以扣除的交强险医疗险赔偿金额为9600元,分别是受害者家属主张的6586.87元医疗费和交强险先行垫付医疗费中3013.13元的超额部分。剩余部分不属于医疗费(分别是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无权主张扣除。3. 本案保险公司不能扣除肇事司机垫付的170000元,理由如下:(1)侵权与保险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有权选择让侵权人赔偿或者让保险公司赔偿,本案明显受害者家属希望通过财务实力更强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医疗费的赔偿,其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2)交通事故中,法院已经认可了医疗费请求金额的变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剩余赔偿金额,因此先行垫付的17万元赔偿金性质上应当为对受害者家属的死亡赔偿,而非医疗费赔偿;(3)案涉保单约定的补偿原则,并未将第三者侵权赔偿列为费用扣除项目,受害者家属也未从肇事司机或其他处获得剩余医疗费的赔偿,主张扣减没有合同基础。因此本案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扣减的部分只有交强险的9600元,这部分可以用于抵扣1万元免赔额。保险公司可以再扣除剩余400元免赔额,对受害者产生的817490.35元医疗费进行报销。这个案件中,医疗费一共是827490.35元,交强险报销9600元(医疗费6586.87元+超额报销3013.13元),百万医疗险报销817490.35元,仅剩400元由受害者家属承担。无论是肇事司机先行垫付的170000元,亦或是后续支付的赔偿金,都不用拿来支付医疗费,可以用于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这也是我在开篇发出感慨的原因,可以说受害者家属聘请的律师水平相当高超,通过巧妙的医疗费用变更,最大化了受害者家属可以拿到的赔偿。如果没有变更医疗费诉请金额,坚持827490.35元全部由肇事司机来承担,226万的赔偿金额能全额执行的可能性几乎为0,甚至连医疗费都不一定能追回。如果直接把全部医疗费都申请由百万医疗险理赔,那最起码受害者家属要承担1万元免赔额的部分,而白白浪费了交强险18000元的医疗费分项赔偿。
一个好案例胜过十本书,这个案例就是千里挑一的好案例。虽然不认识对方律师,但很想给Ta点个赞,这样的设计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既合理运用了规则,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情况。希望自己以后也能在办案中,办出来这样有温度、有水平的高质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