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条件
1. 【零时起保】案例编号2023-16-2-374-009,投保人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交强险即时生效起保,但三责险虽然即时生效,起保时间却是在次日0点。好巧不巧,事故发生在投保当天下午。
法院认为,保单在签发后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单有明确记载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保险期间具有可协商性,无论何时起算保险时间,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自此之后为期1年的保险责任,并非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本案属于企业投保,与家庭车辆初次投保不同,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在次日0点生效应有认知。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三责险的赔偿。
2. 【自动承保新员工】案例编号2024-16-2-333-001,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新员工在入职30天内需要及时申报。该公司新员工入职第8天发生工伤,公司于事故发生后第15天申请承保新员工(该员工入职第23天)。保险公司以申报新员工时间晚于事故发生时间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只要在新员工入职后30天内申报并补交保费,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3. 【更换被保车辆】案例编号2023-08-2-333-002,某物流公司为名下8辆货车投保物流责任险,车辆清单列明了车牌号信息。某日该公司名下另一台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投保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并非保单中列明车辆,且物流公司未能举证曾经向保险公司报备车辆变更,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4. 【骑手在其他平台出险】案例编号023-08-2-334-001,某骑手在美团外卖平台购买骑手组合保险,但在配送饿了么平台订单时出险。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并非在美团平台出险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