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整理公众号文章,突然发现我总结自己成功的办案经验太少了,现在重新开一个栏目,专门写写我们代理的案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今天这个案件是代理被保险人,为了方便称呼他,暂且叫他A先生,他因肺癌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以患者主诉投保前检查出肺结节为由拒赔,一起来看看我们为他争取的过程。1. 2021年1月,旧定义重疾下架前夕,A先生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2. 购买保险后不足两年,A先生经医院确诊肺癌--CT1N0M0 IA期(左下肺)。4. 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以“未如实告知投保前肺结节”为由拒付解约,并不退还保险金。二、案情分析
在接到这个咨询的时候,我们首先做的是帮助委托人梳理基本事实和时间线,主要从事实和程序方面了解。结合本案特点,我们向A先生提出了以下问题:2. 你在投保前是否存在肺结节?如果有,什么时间发现的?请提供报告。1. 保单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你是否看过健康告知,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代为投保、代为签名的情况?2. 销售人员是代理人还是经纪人?投保前你是否把体检报告或者病历提交给保险销售人员?3. 理赔时间线,什么时候向保险公司报案?什么时间提交理赔材料?是否补充资料?什么时候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A先生说大概率保险公司是看到了自己的病历拒赔的,入院记录患者主诉部分显示“体检发现肺结节3年”。怪不得,保险才买了不到2年,肺结节已经3年了,并且投保人是知悉的,不然也不会在入院时自己主动跟医生提起,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投保时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因此连保费也不退还。
于是我们接着问A先生,你在投保时记得自己体检的问题吗?
他说,“不不不,我没有肺结节”,还把投保前的体检报告给我们看。
他继续说,“2019年体检是没有问题的,肺部CT一切正常,2020年我在备孕,就没有检查”。
“那为什么住院时你自诉体检发现肺结节3年呢”,我发出了这样的疑惑。
“我也不知道,我看到这个病历的时候还找了医生,跟他说写错了,让他改,但医生说已经没办法改了,只能这样”,他有点着急地说道,“我后来想了想医生为什么这样写,可能是住院查房的时候我跟同病房的病友聊起来这个病,网上说,这种病一般都得3、4年才会从结节变成癌。可能是这样医生把这句话记在病历里了”。
A先生继续回答,“这个保单的投保情况,我真不记得了,时间太久了。卖给我保险的人就是保单上面这个人,理赔的时候我也是把资料寄给她,然后她转交给保险公司了,具体时间我得查查”。
很有意思,保单上的营业部名称是银保,但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银保是他们业务部的名称。我们让A先生查了快递单号,显示2023年2月15日被销售人员签收。看了前面的介绍,估计很多人都在想,理赔发生在投保后2年,是不是可以引用两年不可抗辩?
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引用的仍然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时间是2023年3月21日,已经超过了30天的解除时效。
本案刚好销售人员是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收取客户的理赔资料。如果是经纪人的话就是另一个结果了,当然这都是后话。五、 更进一步
当然,只有这一个理由会显得略微单薄,我们还补充了客户的体检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客户投保前肺部检查一切正常。
除此之外,我们还提交了一系列的类案检索案件,向法官论证以下问题:
1. 仅凭患者自诉不能够确定被保险人存在投保前病症,被保险人现已证明投保前体检正常,保险公司仍然拒赔的话就需要自己来举证投保前存在肺结节;
2.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需要完成投保前肺结节影响了承保决定,肺结节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
3. 本案超过30日未解除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支持应当理赔。
看了上面这么多描述,相信大家已经猜到了结果,当然是帮委托人成功拿到了赔偿1. 专业的保险律师在办案中,除了考虑实体问题外,还会考虑很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处理时效,还有举证责任等等,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权益。3. 对保险消费者来讲,病历对后续理赔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就诊疾病首次出现的时间,如果发现错误,请记得第一时间让医院修改,避免后续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