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再审,代为投保互联网保险,销售人员到底代表谁?

文摘   财经   2024-09-03 19:01   广东  
这个案子是我们团队2021年代理的,虽然金额不大,但经历了一审判输、二审改判、对方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曲折历程,也算是很有意思的一个案例。
我们代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把原告叫做A女士,销售人员叫做C销售。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会被隐藏。

一、 案件简介
1. 2019年5月,A女士在C销售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网销百万医疗险,保证续保6年。
2. 购买保险第二年,A女士经医院确诊肺腺癌,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3.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A女士在投保前已经在医院确诊肺结核、肺结节等情形,于是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对投保前存在的疾病并未否认,但提出一个关键的点:

投保时压根不是自己操作的,而是销售人员代为投保。

自己完全不知道有健康告知,更不知道问了什么!

更炸裂的是,C销售还录了一个视频,承认全流程都是自己操作的,投保人完全不知情

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互联网投保的产品销售轨迹进行记录,而本案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投保时到底是A女士还是C销售在操作,案涉保单也没有可回溯视频,不能举证A女士未如实告知,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事实是,本案投保发生在2019年,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是在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是在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2019年没有可回溯视频是很正常的。

四、 见招拆招

于是二审我方提出以下上诉意见:

1. 一审法院援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是在2021年2月1日才正式实施,案涉保单初次投保是在2019年,法不溯及既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 上诉人保险公司已经提交了案涉产品的销售轨迹,证明若A女士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则无法投保。

3. 提供类似案件证明2019年投保流程符合行业规定,按照同案同判的指导原则,法院应当认定上诉人提交的销售轨迹合法有效,已经达到证明目的。

4. 本案销售人员并非保险公司员工,而是集团其他子公司的员工。案涉保险产品为互联网产品,特点就是可以自助投保,不需要业务人员参与。投保过程中需要发验证码给到投保人本人确认,也需要绑定投保人银行账号进行扣费,能完成投保说明投保人本人是知悉的。

即使存在代投保,也应当视为A女士委托授权C销售代为操作,因此C销售是A女士的代理人,而非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五、 峰回路转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
1. 2019年的投保流程符合行业规范和惯例;
2. 投保人A女士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3. A女士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由C销售代为投保,即使C销售代为操作,也应当视为A女士的授权,A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于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A女士提出再审,还提供了文章最开始提到的C销售证明视频。

六、 再审听证

再审时,高院举行了听证会,法官表示:

确实是你(A女士)把手机交给对方的话,风险责任你要自己承担的

最终,广东高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处理正确。

七、 案件启发
我之前在朋友圈分享过一个案子,也是互联网投保,投保人说自己虽然签名了,但投保时自己没有读免责条款。
法院说,这是辩解,不听不听🙉
跟本案是类似的辩解思路,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我不懂、我不知道、全是别人的锅
资管新规有一句话,叫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保险也是金融工具,同样适用这个道理。
当然这个案件还是有特殊之处,销售人员是一家金融集团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本案恰恰是销售了集团其他子公司--健康险公司的产品,因此法院认定C销售不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是A女士的代理人。
如果本案销售的是人寿险公司的产品,那结果是否会不同呢?也不一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你签字了,就代表你认可了代理人未告知的事实,也是相当于你自己没有告知。除非你能证明你告知给了代理人,但代理人自己没有告知给保险公司。
所以,以后买保险,真的要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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