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库案例
1. 案例编号2023-16-2-374-010,法院认为,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
2. 案例编号2023-08-2-333-004,法院认为,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目的在于营运,顺风车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而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3. 案例编号2023-08-2-333-008,法院认为,车主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向不特定人员低价招揽租车用户的方式客观上大幅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扩大了出行范围,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险的几率也相应大幅提高,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4. 案号(2021)鲁02民终813号,法院认为,车主虽然存在多平台注册顺风车,也确实存在某几日接单超过《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的要求,但若以一年期间为标准(张某注册顺风车以来),张某的接单总量和日均接单并未超过相应要求。本案事发时路线也与张某上班路线相匹配,因此判定案涉车辆不属于营运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5. 案号(2020)苏13民终4496号,被保险人乘坐黑车受伤,保险公司以合同要求“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才可以理赔交通出行人身意外险伤残保险金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