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乙方现在向甲方保证:所送到甲方的生猪原料质量符合国家及甲方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原料的名称和品种:经饲养、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
2、原料的数量:以具体购买的数量为准
二、产品的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生猪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期间出台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和甲方验收标准、合格优良的生猪。具体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所送生猪饲养过程的饲料必须是安全饲料,不含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违禁品。
2)乙方所送生猪在饲养过程中严禁使用违禁品及代用品,或者国家允许使用的农兽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
3)乙方所送生猪不得含国家违禁药品,如瘦肉精、抗生素药物、激素等,其它农兽药残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乙方所送生猪无病、瘟、残、死猪;不得有未经阉割结扎的公猪、母猪、泔水猪。
5)乙方所送生猪不得灌食、灌沙、注水、注胶及其他物质。
6)乙方所送生猪必须经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开具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到厂票证齐全、证物相符,否则甲方将有权拒收;乙方所送生猪票证造假的,交由当地驻场动检机构处理。
7)乙方所送生猪必须耳标佩带齐全有效,否则甲方将有权拒收,耳标不全的经驻场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后可收购。
8)乙方交付生猪应按照要求填写《生猪收购信息登记表》,如实记录生猪收购的区域、养殖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养殖户进行分户标识和区分。
9)乙方应采用安全、文明的方式赶、抓、运生猪,不使用铁器、木棍、硬质皮鞭等,避免出现伤、残猪。
10)乙方所送生猪水分应保证在国家标准规定以内,超出此标准将按甲方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1)乙方所送生猪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相关检验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检测。
12)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生猪的检查、验收工作,甲方不接收任何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的生猪。
13)乙方不得私下与甲方品管人员进行接触。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乙方送入甲方厂区内的生猪,出现死猪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甲方按照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乙方不得将其拉出厂。
2、乙方送生猪到甲方存在违反以上管理要求的,甲方将对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罚,并提交驻场动检机构处理。
四、法律责任
1、乙方送入甲方的生猪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如甲方产品在抽检过程中因原料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如乙方所送生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将乙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所提供生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其他事宜
1、乙方承诺合法经营,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2、本协议在双方存在业务关系内均有效。
3、协议中的任何印刷字体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涂改、添加一律无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资料来源:生鲜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