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加工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猪头、猪蹄、猪皮、猪尾,并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精加工。
2、加工数量为甲方每天屠宰的烫毛、剥皮生猪所产生的头、蹄、皮、尾全部数量。
3、加工流程:猪头由甲方在屠宰车间去口条后运到头蹄尾加工车间,由乙方在头蹄尾车间接货,并在头蹄尾车间进行松香拔毛等一系列工作。加工好的头蹄尾交给下道工序的其他承包客户(抽蹄筋、头劈半、去脑花、鼻骨)。由承包蹄筋、脑花、鼻骨的客户采摘各自的产品后在头蹄尾车间负责交接给甲方并验收,由甲方自行分级包装。如甲方有其他产品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及时生产(特殊标准产品,双方另行商议收费事宜)。
二、质量标准
加工好的头蹄尾无淋巴、无松香、无杂毛、无绒毛,干净卫生。外观完整无破损,色泽呈乳白或白色,加工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同行业领先标准。
三、加工场地、原料、员工等相关事项
1、甲方无偿提供加工场地、水、电、汽、燃气、以及加入松香内的猪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加工所需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和管理。甲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并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服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3、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包括松香、刀具、刀片等)由乙方自行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人员解决住宿问题,住宿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招聘的人员和用工办法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劳动福利、三险等由乙方负责缴纳,发生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同时不得使用甲方已开除人员,不得使用当地工人。
5、乙方的在厂人员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生产过程中服从公司相关人员的质量监督并及时整改。
6、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7、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招聘员工,如因违反劳动法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加工费用
加工费用的计算采取计件方式,每头按元标准。每月25日前支付加工费,如到30日还未能支付,乙方有权停工。
五、甲方管理要求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则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2、乙方漂烫人员必须按照宰杀流水线挂钩时间安排上班,原料积压不得超过30头,头蹄加工间人员根据漂烫时间安排上班,原料积压不得超过50头,下班时间在劈脊结束后1小时内结束,如果积压严重或超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卫生及5S规范:严格按照生产部5S规范及品保部的卫生标准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保持加工环境、设备、器具等卫生清洁,加强人员身带毛发及非生产物品的控制。
4、松香锅使用:松香锅属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松香锅使用时必须控制最低和最高液面高度,温度不得超过180度,班后必须关闭总电源并填写水电气关闭记录表。具体操作详见四方制定的《松香锅操作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六、生产计划安排
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根据计划随时向乙方提出加工计划要求,如果乙方没有按四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造成缺货或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因加工原因造成缺货,每次罚款50-500元。
2、因加工不及时造成产品有异味,或因加工标准不符合要求造成产品贬值,则按当日的正品价格与异常产品的实际卖价差,由乙方承担。
3、因加工产品不合格而造成客户投诉、退货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保密规定
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对外泄露甲方的一切信息,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九、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合同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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