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与温情并存——通过司法救助为困难家庭点亮“希望之灯”

文摘   2024-11-23 14:32   贵州  

两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破碎了一个家庭,致使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生活陷入困境。在难以获得肇事者赔偿款之时,司法救助为两位老人点燃了生活希望。

近日,群众王某某将一面锦旗送至贵阳中院执行局,锦旗上写着“排忧解难似亲人,为民服务暖人心”。

“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你们设身处地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让我们的日子有盼头呀!”王某某在执行局接待室里这样说道,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王某某口中的“好政策”,就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肇事者无力支付赔偿款,生活陷困境……

据悉,王某某系贵阳中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父母郑某、谢某的亲属。2018年上半年,受害人在一起交通肇事中身亡。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肇事者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需赔偿受害人父母郑某、谢某二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贵阳中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肇事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受害人父母未能依法拿到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款项。

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谢某长期瘫痪在床,郑某因患中风、脑梗死等多种疾病需长期接受康复治疗,两位老人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专人照料起居,生活极端困难。


执行有力亦有情,司法救助暖民心

本着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执行法官主动联系负责审查司法救助案件的行政庭,咨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相关规定。在执行法官告知郑、谢二位老人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后,受害人家属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救助申请材料。经审查,郑某、谢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获得司法救助金人民币92306元。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郑某、谢某委托亲属王某向贵阳中院执行局送来一面写着“排忧解难似亲人,为民服务暖人心”的锦旗,并表示感谢。一面锦旗,一声感谢,饱含着法院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的深切情感。


下一步,贵阳中院执行局将扎实开展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把“如我在诉”的理念落到实处,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原则上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管辖地法院负责救助;必要时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户籍地因信访工作需要,也可以实施救助。人民法院原则上受理本院处理的审执和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关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受害人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本规程予以救助。


以下人员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

(八)以涉法涉诉信访为名,无理缠访、闹访,或赴省、进京非正常访,或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或串联访、极端访及参与集体上访的;

(九)涉法涉诉信访且拒绝签订息诉罢访承诺的;

(十)尚在法律程序之中,事实尚未查清的案件;

(十一)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民商事案件;

(十二)其他不适合给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原案件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四)实际损失(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院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五)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六)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

(七)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 END —






来源:执行局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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