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其中,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
时间回到2012年6月,贵阳某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但从2012年底开始,该劳务公司却将污泥渣运至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该地的坝体把占地8万平米的山谷围成了一个黑渣厂,废渣的高度和坝顶平齐,而坝体下游70米开外的山谷下面,就是乌江上游的息烽河,一旦遇到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坝体就会丧失拦截作用,废渣随之流入息烽河并将随水汇入长江,势必对周边环境和水质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遂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为代表人,依法就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进行调查并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后相关涉案主体责任企业按照协议内容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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