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购房装修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本是值得庆贺的喜事,但部分老百姓在装修过程中,为拓宽房屋使用空间,随意搭建、圈占、改变房屋结构,侵害其他业主对建筑共有部分的权利,最终让喜事变成了烦恼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楼栋的同层业主,两家住房外有一空调外机平台,该平台不属于双方住房专有部分范围,平台中间原搭建有水泥隔板,将该空间分割成上下两个部分,可供两家分别安装空调外机,陈某某在对其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中间隔板拆除,并用水泥砖从中线处修筑墙体,在墙面围成的空间内安装了橱柜,导致原告赵某某在装修时无法在该处安装空调外机,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后赵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恢复平台原状,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前述案例中,空调外机平台作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使用该共有部分的权利的同时,需承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合理使用的义务。陈某某为拓宽其房屋使用空间,擅自对共有的空调外机平台结构进行改造,导致赵某某的共有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实生活中,部分业主为方便自己对其房屋的使用,将建筑物中的顶楼平台、楼底花园、入户门口的过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纳入其个人使用范围,均属于损害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此,法院温馨提醒广大业主,在利用共有部分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合法享有对共有部分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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