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为了方便
很多人喜欢在家门口的
“隐蔽之处”
藏一把备用钥匙
本以为方便了自己
却不想方便了“他人”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曹某无意中发现白云某小区部分业主喜欢将房门钥匙藏在家门口的鞋柜里,经多次踩点观察后,于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在该小区多次作案,其趁业主外出时,在鞋柜中找到钥匙实施入户盗窃,获利上万元。鉴于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房门钥匙,不要随意将钥匙放在门外隐蔽处,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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