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购买的房屋因房开商欠债被法院查封,购房者该怎么办?

文摘   2024-10-30 10:02   贵州  

     “法官,我买的房屋,合同签了,钱也付了,就是还没办理过户,怎么能因房开商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呢?”近日,白云区人民法院接到购房者蒋某的来电,反映其购买的房屋因开发商的涉诉案件被法院保全查封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蒋某又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去年3月,蒋某购买了某房开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双方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但当时房屋尚未达到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直至今年6月,该房开公司因欠付工程款被起诉,案件原告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查封了该房开公司名下的一些固定资产,其中包含了蒋某所购买的房屋。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蒋某给法官打来电话询问处理方式。在法官的释明下,蒋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房开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成立。法官审查后认为,蒋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表》等证据,能够佐证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蒋某已经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房款。尽管案涉房屋登记在房开公司名下,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是蒋某原因所致。因此,蒋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裁定解除对其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购买预售房是一种常见的购房方式,购房人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之后,往往距离交房及办理产权证还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房子还在开发商名下,有可能会发生预售房因开发商欠债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对此,购房者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立即联系开发商了解被查封的原因。其次,如果是因为诉讼保全导致房屋被查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并提交买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房屋买卖事实;如果是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查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排除执行,排除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在整个过程中,建议购房者保持冷静、理性,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白云法院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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