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展现了司法调解在定分止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件概况
原告某某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经营不善,被告将房屋闲置,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未搬离出,且未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双方因租赁费用产生了激烈矛盾,多次自行协商无果后,原告向乌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乌当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着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迅速展开了调解工作。首先,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的租赁合同文本、双方往来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精准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所在。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的陈述权,让他们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诉求以及在纠纷中所遭受的困扰。原告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以及自身因被告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则道出了自身面临的客观难处,现在资金紧张且不具备相关法律意识,才造成了今天的局面。承办法官深入浅出地向双方讲解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漫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握手言和,一场“剑拔弩张”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无论是居住性房屋租赁还是商业性房屋租赁,当事人往往会因对租赁合同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或理解有误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及损失。
即便承租人是在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违约弃租,但在承租人已不实际占有租赁房屋时,出租人亦负有减损义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否则,出租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出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就可以一直计取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法院将结合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出租人的减损义务、承租人的过错等,对合同解除时间作出认定,并确定出租人应收回房屋的合理时点及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截止时间。
出租人及时收房,一方面可以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时再次出租,实现资源充分利用。
出租人的减损义务,也适用于承租人虽然有物品留在租赁房屋但承租人已明确表示放弃这些物品所有权的情形。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不满足收房要求或双方未对违约责任承担达成一致,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而是可以依约或依法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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