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公示

文摘   2024-11-18 11:19   贵州  




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三江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1111120123735】及煤矿的附属设施、设备,并依法进行司法处置。2024年2月8日,买受人贵州鸿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1MADAC8E65M)以最高价295200000元人民币竞拍成交。

我院于2024年6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关于商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划税款的函》及《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拍卖税款计算说明》,请求法院将拍卖采矿权涉及税费支付到该局税款专户内,本院经研究未支持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的申请,后该局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黔执复366号裁定支持了该局申请即:“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615号执行裁定;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恢210号之一复函。”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关于商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缴税款的函,请求本院协助扣缴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志鸿煤矿采矿权司法拍卖所涉及税(费)款,正税金额17079527.76元,税款滞纳金2075574.66元(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情况,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拍卖属于司法拍卖活动,不应当收取税款滞纳金。

合议庭评议,决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专户支付税款17079527.76元,对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申请支付滞纳金2075574.66元不予支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专户支付税款17079527.76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执行局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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