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作为一种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也让不法分子找到可乘之机,上演空手套白狼的戏码,严重扰乱了汽车租赁行业秩序。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某因经济困难,便萌生“赚快钱”的念头。二人多次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从多家汽车租赁行租赁汽车,再以虚构委托、办理假行驶证等方式将租赁车辆抵押或者转卖给他人骗取钱财。张某和龙某利用这种手段,将租来的车辆变成自己手中的摇钱树,所得钱财也被他们肆意挥霍。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及具体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以租车为名实施诈骗行为并不少见,那么,要怎么防范这一类诈骗呢?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汽车时一定要严格审核租车人信息、证件真伪及征信情况,以防汽车“不翼而飞”。其次,提醒广大群众以及贷款公司切勿购买或接受抵押来路不明的汽车,以免被骗,造成财产损失。最后,若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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