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通知我,
如果解除不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
我的女儿将被退学......
法官,我知道错了,
我马上来还钱!”
案情简要
李某因购车向某金融机构分期贷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作担保;逾期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代偿后追偿,经开阳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代偿款240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开阳法院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督促其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但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还玩起了失踪,导致案件短期内难以执行。执行法官遂依法对李某名下银行的账户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线上线下全面调查,但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官依法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挥全市包括教育部门在内的36个职能部门联动的“贵阳市联合奖惩云平台”预警推送作用,使失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圆满执结
因担心女儿被“强制退学”,李某火急火燎赶到法院,执行法官立即与申请人联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主动支付了执行款项30000元及执行费260元。执行法官依法撤销和屏蔽对李某的限高、失信,并向其送达结案通知书,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被执行人到法院支付款项
法官寄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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