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肆意泄愤触刑律,罚!

文摘   2024-11-02 14:02   贵州  


近日,观山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因采取极端泄愤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键词: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的岳母李娜(化名),因怀疑被害人张沙(化名)举报其经营的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产生矛盾,先后两次采取往张沙家门上泼洒粪便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黄某得知此事后,不仅没有意识到李娜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予以劝诫和制止,还对张沙更加怀恨在心,预谋对其进一步实施报复。仅2024年1月至2月期间,黄某就自己上门和雇佣他人,继续在张沙家门口泼洒粪便达6次之多。黄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张沙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工作,还波及到整个小区物业管理秩序,造成混乱,影响十分恶劣。

直至案发后,黄某才认识到自己目无法纪、肆意妄为,已经酿成大祸,于是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作出前述判决。最终,黄某为自己无知、极端的危害行为买了“单”。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观山湖法院

 编  辑 | 徐婷  

 一  审 | 周尧 

 二  审 | 徐露薇   

 三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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