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文摘   2024-09-21 00: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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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词源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2023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的反腐热词之一。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再度引发热议,是由于其出现于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部分提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报告,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部分提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严查重点问题,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紧盯重点对象,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持续开展“天网行动”,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具体含义

从报告中能大致看出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含义,小编此后查阅了一些资料,进一步明确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内涵。

腐败是公职人员滥用公职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求实质是权力的越轨、滥用和谋私。

新型腐败,是相对于“传统腐败”而言,是在腐败的传统定义和现象之外出现的新特征、新现象。

隐性腐败,指的是公职人员及相关利益人或组织利用公共权力,采取隐蔽的新型手段和方法谋取私利,直接损害公共利益或引起公共利益损害隐患的行为。

两者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权力寻租过程的非直接性在时间上,不寻求权力的即时变现,而是追求“期权效应”,公职人员退休后、调离后再谋求权力兑现;二是在空间上,权力寻租不是点对点,一对一直接发生,而是有大量中间人和中间环节 ;三是在法律关系上利用合法外观包装违法本质的手法、形式越来越多样

第二,权力寻租目的的非单一性。一些权力寻租已经危害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和社会安全,而寻租的目的显然是“以权易权”,而不是简单的“权钱交易”,谋求的本质是权力的私相授受和社会遗传,并在这个过程中长期服务于特定主体。

第三,权力寻租主体的广泛性。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刑法》的修改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权力寻租主体在法律定义上不断扩大,从公职人员到其特定利害关系人,从直接行使公权力的人到凭借相关优势地位或影响力而分享公权力的人,一段时间“领导身边人”,家属、秘书、司机、密友等成为权力寻租实际上的主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和“政治掮客”已成为新型的权力寻租主体。

第四,权力寻租危害的外溢性。一些在相关地区、部门长期形成的腐败对政治安全产生了严重伤害,“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已经损害了党的执政根基,破坏了基本的政治规距和政治原则,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些金融、投资等领域的腐败,如内幕交易、操纵股市、高利转贷等,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破坏了统一市场;一些社会治理领域的腐败,如欺行霸市、靠山吃山等黑恶势力彼此勾结、互相支持,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消解了“人民安全”的宗旨 ;还有一些腐败官员甚至与境外势力有染,冲击国家政权安全。

第五,权力寻租手段的高赋能性。随着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权力寻租的手段也出现高赋能性,出现以数字化、虚拟化为特征的寻租客体。



主要表现形式

一、期权实现

有的党员干部通过“期权”变现谋利,与不法商人达成默契,办事时口头约定、心照不宣,在离岗、离职或退休后,以投资、干股、任职取酬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期权腐败”。“逃逸式辞职”的背后,往往也有期权交易。期权腐败的特点就是谋利的行为与收到好处这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差。实际上就是一些贪腐分子为了逃避查处,通过延展腐败交易时间与空间来实现权力寻租。期权腐败隐蔽性较强、潜伏期较长,与常规的腐败案件相比,期权腐败查处难度更大、周期更长、成本更高,也是当前隐性腐败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

二、政商旋转门、银企旋转门

一些腐败分子在任职期间“提前筑巢”,为企业谋取利益,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领取“定制高薪”实现权力变现,大搞政商“旋转门”、银企“旋转门”、“逃逸式离职”。这种腐败类型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任职”“领薪”等诸多环节,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等外衣,加上企业定薪机制差异大、薪资水平浮动也大,有的公司甚至是“一人一薪”,查处难度加大。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一些腐败分子精心设计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收益结算,为腐败行为披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隐身衣,企图以民事行为、市场交易来伪装、掩饰、混淆、辩解,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主要手段有“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息”“低买高卖”等。以“虚增交易环节”为例,腐败分子将谋利手段嵌入合法交易过程中,使之成为交易中的一个环节,从而增加交易成本,达到贪腐目的。

四、影子公司、影子股东

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借助“影子公司”,安排亲属充当“台前木偶”,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影子公司”大多并不具备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能力,依靠利益输送维持生存。涉案领导干部往往躲在幕后暗中操纵运作,“量身定做”偏袒性政策,或者私下泄露内幕消息;当然也有的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决策审批,或在各种场合为“影子公司”露脸站台,让“影子公司”能够获得项目、承揽业务,从中敛财。

五、境内办事,境外收钱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腐败行为的风险越来越高,一些腐败分子将目光转向境外,大搞境内办事境外收钱、境内帮忙境外受益,腐败手段呈现境内外交织、勾连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王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与惩治》,载《人民论坛》2023年第5期。

2.苏江涛、舒绍福:《新型腐败:特征、诱因及惩治》,载《学术探索》2024年第3期。

3.陈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甄别查处力度》,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4年9月17日,第1版。

4.王诗雨:《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识别“白手套”揭开“隐身衣”》,载《中国纪检监察》2023年第19期。

5.胡桂林、刘兰:《隐性腐败无处遁形》,载《廉政瞭望》2023年第4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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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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