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颖老师近期文献整理

文摘   2024-10-18 00:00   重庆  

作者简介

蔡颖,1990年生,重庆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罪刑法定原则下正犯性的认定以参与自杀行为为例

《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


摘要:参与自杀的刑法定性问题实际上是自杀和参与自杀的正犯性问题。人是自己生命的唯一法益主体,享有生命的完全处分权,自杀不具有正犯性。将共同犯罪的理论模型直接套用到参与自杀中的做法并不妥当。在认定正犯性时,不能仅因为参与自杀不符合一般的杀人行为类型就否定其正犯性。自杀是通过不可逆转的方式处分个人最重要的法益,且自杀者通常处于病理或者心理的脆弱状态。这决定了刑法应当禁止实质性地推进他人自杀的行为。若行为人具有实质影响被害人自杀决定的身份,且实施了实质影响被害人自杀决定的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并不意味着只有符合某一观念类型的行为才能定罪处罚。承认部分参与自杀的正犯性具有合理性,而且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参与自杀;自我决定;正犯性;

经济犯罪视角下赌博犯罪的处罚根据与界限

《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2期


赌博犯罪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要明确赌博犯罪的处罚根据。主流学说认为赌博犯罪保护的是善良风俗或者社会安全秩序。然而,善良风俗说未说明赌博为何具有极高的背德性,难以证成刑法介入的正当性。社会秩序说无法证明赌博是引发后续犯罪的关键因素,难以证成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应当从经济犯罪的视角重新理解赌博犯罪。赌博是组织、参与赌博的各方之间进行的随机财富再分配,这样的财富分配不仅不能产生价值,而且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赌博合法化,财富将不断从赌徒流向庄家,从更贫穷的人流向更富有的人。并且,赌博具有成瘾性和反复性。若不加以规制,赌博就将如同癌细胞一样发展,挤压正常经济秩序的空间,使社会市场失灵,经济目的落空。反之,即便某一项行为具备偶然性和涉财性等外观,但若其不具有赌博的经济特征,则不宜将其认定为赌博犯罪。


关键词:赌博;经济犯罪说;累积犯;财富分配;

刑法写作与学习能力的精进

《刑事法判解》2023年第1期


[日]桥爪隆(著);蔡颖(译)

摘要:解答案例题,是指将一般的法理和解释适用到具体事实中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解答案例题是法律专家的必备能力。这项能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以给定案件事实为基础,准确定位构成要件,并正确、深刻理解相关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准确、全面分析典型案例;最后,通过论证、说理,将既有知识灵活运用到特殊案例中,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得出结论。


关键词:法学教育;写作能力;学习能力;构成要件典型案例

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


摘要: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被害人过错;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统合——以刑法中被害人同意的对象为视角

《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


摘要:关于被害人同意的对象,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说和结果说两种观点,我国现在的主流学说是结果说。结果说将被害人教义学体系割裂为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自陷风险两个划江而治的领域,造成不可化解的矛盾。有必要重新认识被害人同意的对象。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实质理由并非法益侵害结果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也并非法益侵害结果被正当化,而是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就是放弃刑法对自身法益的(部分)保护,进而排除行为不法或者将自身法益排除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外,即使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也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关键词: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的对象;行为说;结果说;

救援者案的刑法归责

荆楚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在救援者案(或称救助者案,营救者案)中,第一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创设了风险(危险状况),救援者为了控制风险或者救助面临风险的法益而自陷风险,最终导致自身法益遭受侵害。救援者明知存在危险而实施自我危险的行为,从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的角度看应当自负其责而排除第一行为人的责任。这一结论支持者较少,且实质上不妥当。现有观点主要从任意性、类比紧急避险等各种角度论证救援者案的特殊性,试图将其设定为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的例外情况。然而,上述特殊性并不足以奠定确定刑法归责的基础。要妥当处理救援者案的刑法归责问题,应当首先反思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从行为说的角度重新理解被害人自陷风险。只有在救援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排除第一行为人的责任。


关键词:救援者案;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自我决定;

重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


摘要: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影响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在理论上,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路径连接自我决定和自我答责。内在自由论的根据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不能划分刑事责任领域。外在自由论的根据是选择自由,即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可以清晰地划分刑事责任领域。不过,既有的被害人同意理论也属于外在自由论,如果强行割裂外在自由论,将其分别适用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与被害人同意案件则会产生矛盾。在统合外在自由论的观点中,准同意说属于"方法上不诚实的拟制",并不能成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足以排除行为不法进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也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行为说能够有效回应质疑,具有合理性。将行为说作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有助于对一些存在疑问的观点进行清理。


关键词: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同意;自我决定;行为说;

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人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李某某案为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摘要:李某某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人用降糖药格列本脲,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但是,从法条文义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法益保护上看,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损害产品市场诚实交易的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罪名之间的协调性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质要件;从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应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因此,李某某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格列本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键词:格列本脲;人用药品;伪劣产品;诚实交易秩序;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法学》2020年第1期


摘要:关于"二维码案"中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之争。其中,盗窃说忽视了占有的事实基础而难以成立;诈骗说错误地将顾客设定为被骗人而导致无法解释的疑问。应当从商家受骗的角度对"二维码案"进行重新抽象和考察。在交易中,商家除处分商品以外,还要处分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对商家进行欺骗,导致其误认二维码的权属关系,并基于该错误,积极指示或者消极接受顾客按照违背其真意的方式履行合同,造成其合法债权无意义地消灭,行为人获得利益。这属于"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正确把握这一诈骗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二维码案”;诈骗罪;盗窃罪;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

论教唆行为的两种性质——兼议《刑法》第29条第2款之理解

《刑事法评论》2017年第1期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本款是对教唆未遂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指教唆人以教唆的故意实行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的人未知悉其意思;或虽知悉其意思但未因此产生犯意;或虽产生犯意但未着手实行犯罪。[1]简言之,本款处罚的对象是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下的教唆行为。但是,学界对教唆犯的性质——其是否具有实行从属性,尚有争论,因而产生了对教唆未遂是否应当受到处罚的争议,并因此发展出了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多样解释。教唆行为的性质争论不仅是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交锋的阵地,也牵扯到我国共同犯罪体系采用单一制还是区分制的基础理论,甚至被认为是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等刑法基本立场的分歧的具体化。

本文认为,学界对此问题的诸多争论固然有助于推进我国刑法学派之争以及对国外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和吸收,更有利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构建。但是不得不承认其中存在诸多误解。本文将从学界的主要理论入手,分析各理论之利弊,来探索最适合我国的理论。

帮会文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探析——基于文化犯罪学的考量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摘要:帮会文化是封建时期帮会特有的文化,其核心是义。义有大义、侠义和义气三层含义,帮会文化主要指义气。义气是指为了帮会中兄弟、集体,可以牺牲自己,也愿意违反法律、道德。帮会文化虽然表面上具有牺牲精神,实际上是联结帮会与成员的利益契约。帮会文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现象上的共生、发展空间的共享、目标行为的一致等三大相关关系,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成员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帮会文化;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文化犯罪学;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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