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洗钱罪相关论文摘要整理

文摘   2024-10-14 00:02   北京  

近年洗钱罪相关论文摘要整理


1

时方:洗钱罪目的犯罪属性证成与司法认定

摘要:洗钱罪是否属于目的犯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的表层争议在于目的犯二元与一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分歧,其本质在于判断“为掩饰、隐瞒”犯罪目的对于洗钱罪限缩适用的影响。洗钱罪是直接目的犯,犯罪目的属于故意的意志要素,对于行为法益侵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责都产生影响,不具有“为掩饰、隐瞒”目的的资金转账、提供账户等行为不具有法规范评价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性,不应作为洗钱罪认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前提是已经取得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帮助掩饰、隐瞒的行为才构成洗钱,如果提供资金账户是为了收取特定犯罪所得,只应当评价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不应评价为洗钱行为。通过对“为掩饰、隐瞒”主观目的的规范认定,可以为洗钱罪司法限缩适用进行路径纠偏。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2

赵运锋: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

摘要: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行的立法体例中,如何认识洗钱罪的法益类型,对于确定洗钱罪与相应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洗钱罪的法益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与正常的司法活动。现有理论上根据洗钱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和上游犯罪的预防必要性,将洗钱罪法益扩展至上游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值得商榷。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内在构造,两者属于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的法益损害程度需要综合考察主客观要素,其中,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对洗钱罪的法益损害具有一定影响,并会影响到洗钱罪的刑罚裁量和适用。


来源:《法学》2024年第6期。

3

陈伟事后不可罚行为与自洗钱入罪的规范

适用

摘要:事后不可罚行为具有学理价值,自洗钱入罪的立法修订提供了重新审视事后不可罚行为内部构造的契机。应立足前后行为的关系属性来界定事后行为的不可罚根据,并结合前后行为蕴涵的“法益关联”与“法益限定”来衡量法益侵害同一性。自洗钱入罪仍应在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框架内进行评价,自洗钱因法益变动而致使前后行为共罚的路径受阻,因而这一刑事立法入罪能够获得刑法教义分析的内在支持,但是不能据此而类推适用到其他赃物类犯罪。自洗钱应当立足于事后行为进行规范适用的入罪分析,既避免不当混同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所致的自洗钱犯罪化扩张,又防范兜底条款的非定型性带来自洗钱入罪后的并罚泛滥。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4

陈伟:自洗钱入罪后共同犯罪认定的规范判断

摘要:自洗钱入罪作为刑法修订的现实变动,虽然对接了从严惩治洗钱行为的政策立场,但同时也给洗钱罪共同犯罪认定的规范判断带来了现实难题。自洗钱入罪后共同犯罪的实践认定应立足本土化犯罪成立要件,结合二元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进行形式和实质的综合判断。自洗钱与他洗钱结合实施的共同行为,根据主观意思或者客观行为难以区分正犯与共犯,相互协作与共同加功的特质也较难界分支配地位,需要结合因果作用力进行个别判断。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泛化随意,应当以共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为中心轴,对第三方参与的洗钱行为进行审查与筛选。第三方介入事前通谋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需要结合具体通谋的内容判断责任可谴责性和罪刑评价的妥当性,不应把单纯针对洗钱的通谋行为穿透到上游犯罪之后进行并罚论处。


来源:《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

5

屈耀伦:洗钱罪行为要素与主观要素之规范

重构与关系辨正

摘要:关于洗钱罪的既有研究沿袭法益关联辨识和“重结果、轻行为”思路的结果本位立场,这无法回应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的立法目的,忽略了行为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厘清本罪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在主观要素层面上,洗钱罪中的“明知”应属于注意规定,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删除与否并无影响;“为掩饰、隐瞒”属于“目的”的表述,但并不等同于本罪属于目的犯,仅被涵摄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之中。在行为要素层面上,对洗钱罪之行为应做规范理解,对事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即评价洗钱行为本身应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在行为本位立场之下,洗钱罪中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之间相辅相成,该认定方法可以使主观认定的逻辑通路缩短,降低司法取证和证明难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6

王永浩: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协调适用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洗钱罪司法适用率畸低、构成要件认定失范,与实务和理论通说对洗钱罪的体系定位偏差、洗钱罪与赃物犯罪逻辑关系紊乱紧密相关。破解该困局须在准确界定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妥当划定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并协调它们之间的罪数关系。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不涉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阻挡层法益是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被合法化的金融监管秩序,背后层法益是金融安全或金融稳定。相较于金融监管秩序法益,洗钱罪是实害犯;相较于金融安全法益,洗钱罪属于具有“累积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洗钱罪构成要件行为的认定及其与赃物犯罪的界限,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予以限定:在形式层面,洗钱行为须违反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实现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合法化”;在实质层面,洗钱行为须对金融安全法益构成抽象危险,实践中应按照上游犯罪分类设置入罪的数额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只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7

魏东: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摘要: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3期。

8

张磊: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人实际

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

摘要: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1期。

9

栾莉、孙芊慧:洗钱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反思

与对策

摘要: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定性不准确、没有独立的入罪标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上游犯罪范围的限制、主观要素认定的分歧,均削弱了洗钱罪的适用;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剧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竞合与混乱;重视打击上游犯罪、忽视洗钱罪独立的入罪标准,导致将数额较小的洗钱行为入罪。对此,建议在立法方面取消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司法方面,通过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并以实质违法性确立洗钱罪的入罪标准。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

10

赵宇翔:自洗钱入罪后的司法识别与处断规则

摘要:自洗钱入罪后,本犯利用金融市场活动的开放性和流通性,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之行为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内容。洗钱罪状描述中的“转移”,在性质上也应当具备切断不法所得与上游犯罪关联的“转换”属性。当上游犯罪为贪利型时,因侵害法益与后续洗钱行为具有一定重合性,本犯对犯罪所得的处置应进入分层阶段方适宜以自洗钱论处。“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应解释为客观要件,只有当行为在客观上达到可能使不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程度时,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洗钱罪。在罪数上,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可形成想象竞合关系,其与上游犯罪的牵连、吸收关系应从严把握;在与上游犯罪并罚时,应尽量避免量刑倒挂,并坚持入罪时的定量要求。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10期。

11

胡向阳、张静茹:我国洗钱犯罪发展动向与

侦查策略应对

摘要: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洗钱罪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和措施实施以来,洗钱犯罪活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自洗钱”犯罪行为也得到相应的控制。然而,随着数字货币流通合规化,虚拟货币流通隐蔽化,洗钱犯罪又呈现出新的高发态势。洗钱犯罪样态增多,活动地区由东南部向西部内陆纵深转移蔓延,跨境跨域洗钱犯罪活动加剧,金融领域、监管薄弱行业、特种行业关联洗钱犯罪突出,新兴产业洗钱犯罪威胁严重,洗钱犯罪表现出线索发现筛选难、立案追诉判决难、犯罪行为分离认定难等特征。因此,应利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网络追踪等侦查策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全方位、全领域、全行业齐抓共治的侦查预警、情报共享、预防处分系统化犯罪治理体系。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12

郑二威:洗钱罪的司法扩张与理性反思

摘要:目前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呈现扩张趋势,这种扩张具有多种原因,其中不合理的地方需要理性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游犯罪中的行为存在数罪并罚、上游犯罪共犯、单独洗钱罪以及想象竞合的认定模式,这种混乱适用的现象源于没有把握洗钱罪事后犯的本质。洗钱罪系广义洗钱犯罪体系中的一环,具有洗钱犯罪的事后犯属性,上游犯罪中的参与行为更契合共犯的评价体系,也能够避免陷入重复评价的囹圄,因而将洗钱罪理解为事后犯更为妥当。洗钱罪“洗”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扩张理解的倾向,这主要由于对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理解存在偏差。洗钱罪具有双重保护法益,其中表层法益表现为金融管理秩序,深层法益表现为金融安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据此对非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单纯的保管、窝藏等物理行为用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行为以及仅仅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难以认为侵害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因而不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洗钱罪更为合适。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13

陈家林、吴珂:“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罪的

规范解读与司法适用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松绑”,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其中,“提供资金帐户”是洗钱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的性质与司法适用边界的认识不尽合理,究其原因在于对法益内涵、构成要件事实的理解存在模糊之处。有鉴于此,应明确国家司法权能属于洗钱罪法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厘清“提供”与“资金帐户”的规范内涵,肯定“为自己提供资金帐户”的情形具有实质处罚的必要性;以充足的掩饰、隐瞒效果为基准框定提供资金帐户行为司法适用的扩张力。在司法适用上,明确提供资金帐户的时间节点不必在前置犯罪完成之后;用明知推定的方法和差异化的明知认定标准解决行为人主观认定的难题;应依据前置犯罪的完成情况,将其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阶段,并根据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介入的不同阶段分别讨论其与前置犯罪的共犯与罪数关系。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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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智源:数字经济背景下反洗钱立法的行刑

衔接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给我国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与刑法立法存在脱节现象,两者对“洗钱”概念界定不一,且未能形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二元续接惩戒机制,有必要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所产生的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行政犯遵循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罪名生成机理,在具体的规制场域内,行政法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应相互合致,由此反映的行政犯立法一方面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对法概念界定的相互统一,另一方面要求行政违法与刑事罪名的相互照应。具体到反洗钱领域,即反洗钱法与刑法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应相互统一;反洗钱法应明晰洗钱的行政违法性,为洗钱罪的行政违法性认定提供前置法根基;刑法应补足对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失职犯罪的刑事制裁,以实现刑法对前置法的补充、保障功能。


来源:《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4期。

15

吕梅青、黄玲林:论走私洗钱犯罪中的犯罪

所得

摘要:走私洗钱的犯罪对象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界定走私洗钱犯罪所得,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区分界定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走私犯罪所得是否包括财物问题。同时,重点就走私犯罪所得与走私货物物品的关系进行分析,对现金说、折中说、货物物品说三种观点进行评析。同时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和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犯罪所得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两罪并不是简单的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两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和侵犯的法益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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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洗钱罪的基础问题辨析——兼与张明楷

教授商榷

摘要:在我国和国际社会强化打击洗钱罪的大背景下,对于作为洗钱罪基础问题之一的侵害法益,不仅要从微观层面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还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予以更高层次的理解,分析洗钱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相联系的新型关系,认识到洗钱罪在侵害法益上的巨大转型。基于惩治洗钱犯罪和满足国际标准的特殊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赃物犯罪纳入广义的反洗钱罪名体系,致使该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具有传统赃物犯罪与反洗钱的双重属性。据此,对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之间关系的基础问题,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背景、实然规定和体系性思考等多维度加以分析,不能仅停留在传统赃物犯罪的单一角度来割裂思考,两者存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辩证关系。在反洗钱罪名体系中,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属于特别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


来源:《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

17

黎宏:“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

摘要:“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


来源:《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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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洗钱罪司法适用的观察、检讨与反思

摘要: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来源:《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

END

刑法问题研究|小编推送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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