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信仰与人类文明

文摘   2024-10-31 12:48   新加坡  

前言

本文的主题是:“基督信仰与人类文明”,我们探究一下为什么说,是基督信仰推动了人类文明在西方社会诞生。

基督信仰——这个上帝的特别启示来自于圣经。圣经分为旧约和新约两个部分,旧约和新约中各有一句话特别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两句话,分别作为主线索各自串起了旧约、新约的内容。

新约中的这句话,就是「约翰福音3:16」:“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这句话阐明了上帝对世界和人类的拯救计划,通过新约显明出来。

旧约中的这句话,就是「弥迦书 6:8」: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上帝通过旧约中的这句话,启示给人类:奠定这个人世间的共同体秩序之三大观念基石。

本文的论述,就基于旧约中这句上帝的启示展开。人类在这地上,当如何思考构建共同体的秩序?通过如下三个分项主题展开:

  • 行公义,与上帝同行;

  • 好怜悯,与上帝同行;

  • 存谦卑的心,与上帝同行。

(一)行公义,与上帝同行

1)上帝的公义

在旧约时代的犹太社会,公义作为一个超验概念,正是基于神的法则确立了:上帝不偏待人,在上帝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受造物。上帝不偏袒、不极端、不枉法,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所有人。

上帝的公义乃是一种超验公义,它在远处和高处。超验的公义建立在人与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上,这个第三方与任何个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这个第三方就是超越人类的上帝,正是神为人世带来了超验的公义。公义的超验性在于能够摆脱人的纠缠,能从一种新的视域来看待世界、看待人,看待现实社会的各种关系。

上帝的公义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后来延伸至“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前者所指的是受造的平等,后者所指的是权利的平等。在上帝面前的平等,绝不是今天左倾知识分子们今天所倡导的结果平等,在旧约中我们看到上帝创造的世界是一个多元阶层的世界,各个阶层之间不是敌对关系,而是相互依存。

另外,上帝之公义亦自有其逻辑,比如说,上帝在旧约中颁下启示:以色列家长子在家产继承时可多得一份。正是这个看似不公平的长子继承制,推动了英国贵族阶层的诞生及成长。而正是英国成长起来的贵族阶层,在13世纪初通过大宪章的签署,对英格兰国王的王权提出了刚性约束,这一对君主权力的约束大大推进了英国的宪政进程。

上帝的公义还启示我们,不可偏袒弱势群体。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这是《圣经-利未记》中,上帝通过摩西颁布给犹太人的律例中的一条。

今天美国肆意蔓延的诡异的政治正确到底错在哪里?错在“向弱者倾斜”,并非道义的最高准则。这类偏袒原则,僭越上帝的公义和爱,势必会远离初衷,丧失意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圣经-出埃及记》中说:   “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 圣经中上帝的告诫是多么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弱势不等于善,因此在制度上,要对所有人向罪的本能进行制约。

上帝的公义还包括来自上帝的信实,上帝是信实的,上帝也要求祂的子民信实守约。约书亚率领以色列民众在进入迦南应许之地后一路攻城掠地,被基遍人欺骗说远道而来签了和平之约。后来发现被欺骗后,以色列人尽管非常愤怒,可还是决定守约,因为以色列人认为这个约是在上帝面前所立,自当信实遵守执行。

不仅仅是公义、正义,还有美善、自由等概念,皆属于超验概念,其内涵只能来自于上帝的启示。针对这些概念,人类的有限理性只能是不断探求,无法做到完全把握。公义是上帝的属性,唯有上帝是公义的,上帝为这个世界带来了永恒的正义。人是有限的存在,没有能力维持公义所必须的公正性、平等性和中立性,因此公义必然是超验公义。超验公义意味着上帝才是那位审判者。

公元一世纪,使徒保罗将福音传到了欧洲。基督信仰当时带给欧洲的一个颠覆性变化,就是世俗权力的去绝对化。国王是人,不是神,国王也会犯错。面对上帝,国王也应心存敬畏。

人们向往追求的公义在上帝一侧,也意味着去中心化、分布式是上帝所确立的人间共同体的秩序,因为没有人可以成为上帝的代言人。一个明确的事实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社会注定与人类文明无缘。人类文明只能来自于高度地方自治的社会土壤,这个土壤一开始是中世纪欧洲的封建领主采邑制度,后来是17世纪北美殖民地,当时有13个州确立充分的地方自治。

统治者也是人,统治者如果违背上帝的禁令,基督徒有义务消极不服从,这一点成为中世纪宪政学说的关键理论,它最后发展成宪政论中极其重要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人类的宪政传统萌芽于古希腊的柏拉图,明确于初代教父奥古斯丁,而成熟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最终宪政文明在英国诞生。

2)政教分立

上帝是永恒公义的代表,这一观念除了推动中世纪的欧洲、17世纪的北美走向去中心化、分布式的地方自治,还进一步促就了政教分立理念的诞生。世俗政权没有可能成为上帝公义的代言人,这也意味着政权不能干涉人们的信仰生活。

人类现代文明得以在西方确立发展的根本驱动,来自于基于基督信仰的英美保守主义思想驱动下的“政教分立”理念。

保守主义思想主张的政教分立意味着:a) 政府承认自己没有能力,也不应该介入人们的信仰生活;b) 信仰(及道德)必须高于政治,而不能相反

这意味着,政教分立促就的政教分离局面是单向的,政府不应介入人们的信仰生活;而教会可以对政府的执政行为做出监督和批评,因为信仰(及道德)必须高于政治,而不能相反。不仅仅是教会,所有民众、公司、机构、媒体和舆论都可以对政府行为做出监督和批评。

保守主义强调的政教分立,其明确的内涵是:政府不应干预宗教事务,宗教事务不应是政治事务,而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国家拥有制裁权,固不应有道德权威。一旦政权与教权合一,强权便是真理。

保守主义支持与维护民众的宗教生活,捍卫个人信仰自由。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政秩序下的第一自由。信仰的自由是人之灵魂的自由,因而也是最无价的自由。没有灵魂的自由,就没有获得良知的主体。顺应自己良知而不是强权的自由,是人之尊严的关键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

自由的观念来自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人与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是具有超验信仰的存在。否定人与超验信仰的关系,无疑于将人视为动物。

3)上帝之法

摩西带领犹太人出埃及,大约发生在公元前1446年。上帝在那时,在西奈山上通过摩西,给犹太人颁布了律法。这其中,最为广为人知的就是“摩西十诫”。

上帝在旧约中,通过摩西给犹太人颁下律法的重大意义和目的是使人知罪。这世上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按着律法的要求行,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罪人。上帝在新约中,差下爱子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每个人的罪而受难,信基督的人因此而被拯救。“律法-罪-救赎”是旧约与新约有机统一的主线,可以说,律法在属灵层面担当了重大的上帝特别启示使命。

旧约中的律法,作为上帝之法,在属世的领域亦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教父奥古斯丁将人类的法律细分为属永恒的法律和属世界的法律。所谓属永恒的法律,是指上帝颁下的律法通过圣经被启示给人类,这是指旧约摩西五经之律法书,作为一个整体对人类所构成的超验法律启示,其中尤以摩西十诫为核心内容。

所谓属世界的法律,是指人类社会得以运行的规则。今天,我们作为这片土地上神的子民,认识到:“摩西十诫的基础是恩典”。一个共同体离摩西十诫有多远,离自由就有多远。一个社会离恩典有多远,离道德就有多远。

摩西律法中的第八诫,还有第十诫:“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确立了人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成为人类走向文明的最初始驱动力。人的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三件事情:a)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b)捍卫市场经济,反对一切形式的非市场经济;c)反对福利国家。 

摩西十诫中守安息日、孝敬父母为义务属性,另外八条更是以否定句形式表达之义务属性。这给予了我们一个重大启示,上帝启示给我们的法律秩序是:义务在先,权利在后。

摩西十诫中的后六条,揭示的是人类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该如何相处。你的权利,意味着他人的义务,只要人人都履行了义务,每个人的权利自然得到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耦合的概念,上帝给我们的明确启示是:先履行义务,后主张权利。

4)自然法

在奥古斯丁理论基础之上,托马斯.阿奎纳进一步将法律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永恒法;第二层,自然法;第三层,人类法,第四层,国家法。

永恒法,就是上帝之法,来自于圣经中的上帝启示,体现为上帝的意志。自然法,为受造届的秩序、本质和习惯的规范,人类的自然理性可以理解,高于任何政治层面意义的独立法律体系,它既是法律的,又是道德的,是一个普遍的法之精神。自然法的概念古已有之,从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古罗马的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正义”是一脉相承的,这表现在西塞罗的名言: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协调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适的,永不变化、永世长存......,我们不需要到自身之外去寻找一个对法律的诠释者。在罗马、在雅典,没有不同的法律;在当下、在将来,也没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只是一种亘古的、永不变化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时代,而且也只有一个主宰,一个规范者,那就是上帝,祂统治我们全体,因为祂是法律的源泉,法律的颁布者,也是法律的施行者。

人类法,也称之为国际法,是指基于人性之普遍同情秩序,所形成的超越了国家边界的法律共识,比如国际人权宪章、海洋法公约、日内瓦战俘公约等。国家法,是指一个具体的国家其政府制定出来的仅适用于一国范围之内的法律。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国家法逐步演变出普通法(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迥异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判例法)是整个西方法律史上的异类,仅在英国和英国的前殖民地,如美国、印度等地实行。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不是依据事先制定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此前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判例。这就是说,判例法并不主动为当事人设定行为模式,而是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只有当纠纷发生以后才裁定哪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公众许可的基本信条或者善良风俗。

在普通法体系中,司法人员的职责不是创制法律,而是发现上帝之法,并把它运用于人间。这直接导致后来从法哲学层面导出的自然法/自然权利个人不可让渡之基本权利之理念。普通法推动英国,一个由中央集权构建,同时又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法律体系却走到了专制主义的对立面,成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抗王权的根本屏障。

可以说,普通法完美地继承了自然法之理念,如柯克法官所言:“自然法是上帝在造人的那一瞬间植入人之心中,以利于他的自我保存,并给他以指导。”普通法推动英国走向宪政,成文法却到处促就专制主义。

极权主义蔑视法律和合法性。极权主义统治使我们面对一种完全不同的政府,它实际上蔑视一切成文法,甚至极端到蔑视自己制定的法律(如苏维埃蔑视1936年制定的苏联宪法),或者并不关心是否要废除法律(如纳粹从未废除魏玛宪法)。

极权主义假装发现了一条在地球上建立公正统治的道路,这是成文法承认永远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成文法之上的法律精神,认为法律性与正义之间的落差不可能泯除。极权主义国家与文明世界之间的联系由于极权主义政权的巨大罪行而中断。这种罪行不仅仅是倾略性、冷酷无情、战争和阴险,还有意识地打破如西塞罗所言之一个民族的共识法规。

文明世界的人们意识到,只要国际法继续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哪怕是在战争条件下,我们与文明依然有纽带,但是极权主义对国际法的破坏,摧毁了人类与文明之间的纽带。当下正在发生的俄乌战争,俄罗斯在乌克兰布查镇屠杀平民,以及普京向全世界发出核威胁,正是极权主义破坏国际法,与人类文明为敌的明证。

极权主义政策并不用一套法律来取代另一套法律,极权主义并不建立自己的共识法规,并不通过革命来创造一种新的法律。极权主义蔑视一切法律,甚至包括它自己的成文法。在极权主义的解释中,一切法则都变成了运动的法则。

法律在自由社会里的伟大性,在于它们多数时候只说人不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说人应该做什么。极权主义宣称要使人类自身成为法律的化身,一脚踢开上帝启示之永恒法,以及西塞罗等无数学者诠释的自然法,其实是妄图取代上帝的位置。

阿奎纳对法律层级的结构描述,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当任何一种低层级的法律条款违背了高一层级的法之精神,人们就有权利拒绝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抗争是正义的。一个人顺应自己的良知而不是强权,是人之尊严的关键所在。法律的层级结构让我们得以深入理解法的精神,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法律,以及法律的意义何在。

5)司法至上

从古代的君主制度,到现代的民主制度,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之间的界限,始终是相当模糊的。两者的权力性质有相通之处,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都是积极、主动的权力,都以政府暴力为后盾,统治者自上而下地推行其意志,追求实现其统治目标。

然而,行政、立法这两项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的界限,却是比较清晰的,其权力性质也存在较大差异。与行政、立法不同,司法是一个被动的过程,旨在解决社会中的争议,包括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争议,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力。

立法和行政均是一种以暴力为最后支持的主动性权力,而司法却意味着一种判断的力量。这种判断的依据可能是上帝的启示,也可能是理性分析。司法权威得以树立,依靠的是当事人和公正的旁观者——不管是出于宗教信仰,还是理性的论辩,但终究不是依靠暴力和/或暴力的威胁。

统治和司法当然都需要规则,人们用法律这个词来描述这些规则。然而,统治活动和司法活动所生成的规则,其性质是大相径庭的。哈耶克是这样描述的:由统治活动所生成的规则,乃是外部规则;由司法活动所生成的规则,则为内部规则。换句话说,一类是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另一类为唯理主义、建构主义的法律体系。

自发秩序,是哈耶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正是自发秩序,让我们理解了人类社会的有机性特征。英国普通法,也称为判例法,是最典型的自发秩序生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诞生于英国,是欧洲的第一个国家法,它使得各地的判案互相参照、互相交流,大量的案例被有意识地搜集起来加以研究比较,并由此产生了专业化的律师阶层。由于判例法传统的确立,英国成为欧洲唯一的司法至上的国家。

在司法至上的原则下,法律的公正性首先不取决于成文法规的完备性(事实上,成文法最明显的弊端在于永远不可能包罗万象地穷尽人类行为的可能性),而是取决于司法实践对于“正义”的常识性判断,也就是“人心中的正义”。

哈耶克亦指出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也具有普通法性质。法典化之前的教会法、国际商法,近代罗马法复兴以来欧洲大陆的学者法,亦都属于自发秩序促就的法律体系。哈耶克明确地表达了他对成文法的反对,他从来没有把法律规则设定为主权者当然的立法命令,并且从设定义务与授予权利的角度来界定法律。

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法律规则来自于法律人士们所制定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是文明社会在自发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自发、分散、逐步形成的。唯理主义者认为,具有理性的主权者可以创制出普适的法律。哈耶克揭示了这样的国家立法垄断的危险性,它是当代社会的“政治中心化”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背后所隐含的原则是:人们只能发现法律,而不能创制法律。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而法律被发现的过程必然是零碎的过程,也即个案积累和试错的过程。

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指向了一种自由宪政的政体架构:以司法为中心,通过司法过程生成规则,得以为统治立法,这就是普通法带来的宪政主义。法国人开创的成文立法之理性自负,实际上取消了司法过程。立法也被用于与历史切断联系,从而构造一个全新的社会。

然而,如果主权者自己立法、自己司法。显而易见,在这样的社会,有法律,但无法治。

古典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时代,都属于在司法过程中立法。从其生成机制看,这样的法律,是在统治之外形成的。人们之所以服从司法裁决,与其说是迫于国家的强制,不如说是因为得到了当事人及一切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信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的效力实际上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强制。

不仅如此,这样的司法过程,还会约束统治,并且生成统治的规则。也就是说,自发秩序的法律过程不仅生产调整个人间关系的私法,也生产着调整公共权力的公法,最典型者如英国宪法。在这样的自发秩序的法律体系中,内在地蕴涵着司法至上和司法审查的观念。统治的暴力应受上帝的启示、人类理性之节制和规范。

在哈耶克看来,实现法治的根本在于从成文法回到普通法。

6)陪审团制

普通法和陪审团制,宣告了司法高于立法。司法判决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现“上帝之法”的过程,因此它高于任何人为的成文立法。成文的法律可以改变,永恒的正义原则却不可改变。

陪审团的人数定在12人,刑事上的罪与非罪、民事上的合法与非法,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陪审团制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正义由人的常识决定,而这种“人心中的正义感”由上帝在造人的一刹那植入人的意识,因此是永恒的。上帝正是通过每一个人的良心判断来昭示法律、声张正义。

陪审团也是一个错译,“审判团”译名其实更为准确,法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法官的作用只是向陪审员介绍相关的适用法律并决定量刑轻重,至于罪与非罪,法官绝对不能参与意见,甚至不能暗示。

一般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会被法官和控辩双方从陪审员名单上删除,因为他们有太多的专业知识,这会影响到常识性判断。即使他们当了陪审员,也被严格禁止向其他陪审员传授相关法律知识,理由相同。甚至,如果预见到取证过程中证据的专业性太强,那么该专业的业内人士也会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理由还是一样。

陪审团,奉行藐视现行法律的原则。陪审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法律。这给了普通百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以对抗政府的强权和体制的不公正。在今天的判例法法庭上,就罪与非罪(刑事)或错在哪一方(民事)来说,陪审团的裁决就是终审,当事各方只能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同一案件一旦由陪审团判定,除非有过硬的新证据,不得重审。这真正是“庶民的胜利”。

陪审团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这是代议制政府首先出现在英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参与普通法下的陪审团让自由人学会了承担对公共事务的一份责任。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说:“我认为,陪审团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唯一一种能使政府恪守宪法原则的措施。”

小结一下:“行公义,与上帝同行”,这一观念带给了人类社会地方自治、自然法、普通法、司法至上及陪审团体制,这些一起构成了今天西方宪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好怜悯,与上帝同行

1)同情心

腓利比书2:4 :“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

上帝在圣经中颁下启示:“要顾念他人”,因为你是人不是动物。古希腊先哲们很早就意识到人的社会性属性——人是群居的。动物可以靠着本能生存,而人不行,离开了他人,人连生存下去的机会都没有。

托尔斯泰说:“你能感到自己身体的痛,证明你还活着;你能感受到他人的痛,你才是真正的人。”

如果你的孩子对别人的孩子面带不屑,甚至动手推搡、打人,作为父母,这个时候你应该怎么教育你的孩子?孩子尚小,如果父母强行灌输给孩子平等的概念,或者打骂孩子,意义都不大。合适的方法,应该是教育孩子建立起同情心,比如告诉孩子:“打骂别人,别人会难过、会痛,会掉眼泪,因为别人也是人。”

一个人在儿童时代,最容易接受这种同情的心灵秩序,类似于一个人在儿童时代对语言的学习,总是很容易入门。这是一种关于人性论的训练,它高于对儿童的观念灌输与知识灌输。人类道德秩序之所以可能,正是每个人都有来自上帝赋予良知的同情心。父母要尽早唤醒孩子的同情心,使之成为正常的人。

这种伟大的同情秩序,之所以变成一个人的人性特征,必须从一个人的婴幼儿时代开始训练,从而形成一种观念的习惯。一种行为方式之所以出现,乃是由于从小接受到的观念秩序的影响。中国人的恻隐之心似乎不是普遍的,人人适用的,而是停留在家人关系和熟人圈子里,不构成一种观念的习惯和同情的秩序。

当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关于同情秩序的观念训练,失去必要的同情心,当他身处某种特殊环境之下,比如当他处在公权与私权的对峙环境里,或者当他处在强势和弱势的关系差距中,他就会作出某些理直气壮的反人类行为。

2)爱邻舍

圣经中上帝颁布给人类的诫命——“爱人如己”,其中的“人”一词,英文原意所指的是邻舍,上帝要求我们“爱人”实际上是“爱邻舍”,这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a)邻舍,是一个同时拥有空间、时间属性的指代,这实际上指的是我们生命中所真实遇到的每一个人;

b)邻舍,是指一个个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爱人民、爱人类,为人民服务”;罗素、卢梭、密尔等哲学家等倡导的对人类的爱,就是一种对抽象主体的爱,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对身边的人充满了厌恶;

c)爱邻舍需要付出代价。为什么?因为在近距离的人际关系中,罪与罪厮磨,罪人与罪人磕绊。人际关系越亲近,需要忍耐的东西就越多。因此保罗说:“爱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赐。”

d)一个人爱的能力是有限的,邻舍、我们生命中相遇的人,是我们主要的爱的对象。我们要警惕不陷入所谓“博爱”的陷阱,这个僭越上帝公义的博爱其实是一种偶像崇拜,高举人类、背叛上帝。

爱邻舍所体现的顾念他人理念,是上帝创造人类时放在每个人心中的良知,正是这一点,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

小结一下:“好怜悯,与上帝同行”,令的人类社会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走出来,顾念他人,爱邻舍,上帝之爱得以在人间传扬!

(三)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

1)自由意志

耶和华 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耶和华 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创世记 2:15-17 )

a)人是自由的,上帝赐给人自由意志,以及基于自由意志的自由选择权;

b)人的自由存在一个绝对的边界,人的自由必须在这个边界面前止步;

c)人做出的自由选择意味着结果的必然性,这构成了人的行为的因果关系;

d)“关于善与恶的判断”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

基督信仰对自由概念有新的理解,这就是所谓的意志自由。所谓意志,是人的一种自主的选择能力。因为有意志自由,人们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就有责任,因为你的所作所为是基于你的自由选择。如果你做的事情不是基于你的自主选择,那你就无责任而言。

一个人明知有危险仍然选择冒险救人,才显出其道德的光辉。一切行善和作恶都是以自由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自由意志,善恶无意义,道德无根据。意志问题与基督信仰本身的基本教义相关联。这世上的灾祸苦难不是上帝造成的,而是人类自己造成的,是人的自由意志造成的。原罪的根源就在于人是自由的。上帝认为自由意志是重要的东西,他要人有自由。

要想这个世界完全没有恶,除非消灭掉人的自由意志。但消灭了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无所谓善和恶了。

2)伦理学

朋霍费尔:知善恶是任何一种伦理学思考的目标,而基督教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扬弃这种知。

由基督教伦理学知道,知善恶之可能性即脱离本源,知善恶表明,事先已经发生了同本源的不和。知善恶的人认为,他并非处在自身有本源所决定的这样一种实在之中,而是处在他自己的可能性之中,亦即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恶的。于是他知道了在上帝旁边、在上帝之外的自身,即是说,他只知自身而不再知上帝。知善恶即与上帝不和。

但是,人摆脱不了他的本源。人只不过以知自身为本源取代知在上帝的本源中的自身。“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世纪 3:22)

起初具有的上帝的形象变成了抢夺来的与上帝相似。人作为上帝的形象,其生命全然得自其在上帝中的本源,与此相反,变成如上帝的人已经忘记了自己的本源,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创造者与法官。人此时想要通过自身成为以前上帝给予人的东西。

上帝才是知善恶者。忘记了本源的人,不再知道只有上帝才是善的,只有在上帝才能认识万物。被蛇引诱偷吃了禁果的人,变得与上帝相似了,但却是反对上帝的。人知道了什么是善与恶,但由于他不是本源,只是以疏离本源为代价换来了这种知,故而他所知道的善与恶并非上帝的善与恶,而是反对上帝的善与恶。

知善恶的人最终摆脱了生命,亦即摆脱了源自上帝的挑选的永恒生命。反对上帝、反对其本源、没有上帝而根据他自己的挑选、欲知善恶、在自相矛盾的可能性中理解自身的人,与统一的、和解的、在上帝之中的生命分离了,并被交付给了死亡。人由于抢夺来的秘密而毁灭。

现在人的生命是与上帝的不和,是与人、与万物、与自身的不和。

小结一下:“存谦卑的心,与上帝同行”,让人类意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公义、良善只能来自于上帝,唯有上帝有整全的善恶辨别能力,人类必须存谦卑的心,回归本源,与上帝和好,这样才能避免这个世界彻底被人类自己毁灭!

结语

感谢上帝,通过圣经赐下祂的特别启示。

弥迦书大约成书于公元前700年,今天我们通过回顾这句上帝的话语启示: “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看到了人类文明在西方社会诞生的宪政法治、人文关怀、社会伦理三个领域的演化轨迹。

愿上帝的旨意成就!

保守主义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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