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庆华律师团队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厦门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撤回对B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厦门市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的起诉。
该案系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天衡所陈庆华、蔡伟律师在一、二审阶段代理三位被告/被上诉人,在美国法院关联诉讼已作出多项不利于各被告的事实认定及裁判的情况下,对A公司的证据及意见等提出有效答辩并取得胜诉。厦门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裁定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帮助委托人成功避免了六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款。
案情简介
A公司原系B公司某产品中提供电子配件的供应商,被告B公司的产品通过其母公司及销售公司在美国销售,双方及关联公司之间在国内外已发生多起诉讼。在本案之前,A公司及B公司各自在美国的母公司,在美国法院的诉讼中已作出多项不利于各被告的事实认定并判赔上亿美元。A公司便以此为依据溯源追究国内制造商,以B公司、C公司、D公司产品中存在仿冒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厦门中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六千余万元。
经厦门中院一审确认,A公司所述的某产品均销往境外,其产品外观和内部结构并未在中国境内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在中国境内的宣传情况等,不能证明所请求保护的标识(“包装”“装潢”等)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的影响,也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所以A公司主张的仿冒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A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数量、单价、特有的优惠价格、产品样式图片、产品设计图属于商业秘密,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而且产品样式图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容易获取,不具有秘密性,因此A公司诉争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此外,A公司举证三被告实施了仿冒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求。
A公司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天衡合伙人陈庆华律师继续代理三位被上诉人,对A公司提交的美国诉讼案件材料、电子证据、仿冒包装和装潢、商业秘密、损失赔偿等问题再次提出有效答辩。二审开庭审理后,A公司经权衡利弊申请撤回起诉,法庭最终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
本案中,厦门中院及福建省高院充分考虑了天衡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未直接采纳美国法院关联诉讼中对于各被告不利事实的认定,而是立足于案涉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宣传以及本案庭审证据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使独立审判权。该案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涉及境外关联诉讼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彰显了陈庆华律师团队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丰富的实战经验与专业能力。
律师介绍
陈庆华
知识产权部主任
合伙人、律师
陈庆华律师自2004年起加入天衡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20多年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使陈庆华律师具备解决复杂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处理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并代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侵犯发明专利权案,深得客户赞誉。有全国打假维权协作资源,与全国各地律师所开展打假维权协作。陈庆华律师曾先后担任福建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校外授课教师、厦门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思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常年法律顾问等。
蔡伟
律师
蔡伟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2021年加入天衡,参与办理多起商业秘密纠纷及其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作为被害单位代理人,参与办理厦门首例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及后续民事诉讼,该案入选厦门中院、福建高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