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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 |
对俄贸易的“白名单”与“黑名单” | |
当前中俄贸易的资金入境方式 | |
对俄贸易的其他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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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下,俄罗斯与国际市场的贸易关系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俄罗斯的金融体系在制裁压力下与国际主流金融体系的连接受到限制,传统的跨境支付渠道受阻,无论是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平台的使用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许多国际常用的支付清算系统如 SWIFT 系统等对俄关闭或限制服务,这使得中俄企业在贸易结算时,难以像以往那样便捷地完成资金划转。另一方面,美国对俄制裁法案犹如悬在中俄贸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些制裁法案内容繁杂,涵盖了从贸易禁运、金融限制到对特定企业和个人的制裁措施等多个维度。在中俄企业交易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违反制裁法案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更可能使企业遭受巨额罚款、被列入制裁名单,从而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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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贸易的“白名单”与“黑名单”
根据美国官方发布的对俄通用许可交易清单(“Permissible Transactions Russia-related General License (GL) 6C”)(具体条款详见附1:通用许可交易清单.pdf),美国明确允许的对俄交易产品类型仅限于农产品、医药、医疗器械领域的产品。
美国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签署了第14114号行政令,修订了第14024号行政令,赋予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为俄罗斯“特定行业”提供“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权力。根据修订的第14024号行政令第11条(“Items determined pursuant to E.O. 14024, Sec. 11 (a)(ii)”),“特定行业”是指俄罗斯联邦的科学技术、国防及相关的材料、建筑、航空航天或制造业(具体清单详见附2:制裁特定物项清单 .pdf),以及由美国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协商后确定的涉及支持俄罗斯军事工业基础的行业等。“重大交易”指由OFAC 根据交易规模、数量和频率;交易的性质;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交易是否涉及欺骗行为;交易是否与涉俄制裁的关联关系;管理层的行为;以及OFAC认为的其他因素等确定。
基于上述,拟对俄出口产品的企业,可依据美国官方发布的对俄通用许可交易清单,确认企业拟对俄出口的产品是否属于该通用许可项下明确允许对俄贸易的产品。同时,可根据当前美国第14114号和第14024号行政令的规定,初步判断拟销售产品是否被列入“制裁特定物项清单”中列示的敏感物项。但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当下国际形势的多样变化,美国的特定物项制裁清单仍在持续变动,不排除美国未来将更多工业产品纳入制裁范围内的可能性,建议对俄贸易的企业注意关注美国对俄制裁清单的最新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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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俄贸易的资金入境方式
结合近期各类中俄外贸结算收款方式,本团队就当前中俄贸易可采取的资金入境方案简要整理如下,以供贵司参考:
方案一:选择使用已加入CIPS系统的银行使用人民币支付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缩写为“CIPS系统”,作为我国自行开发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系统,已经吸引了至少23家俄罗斯银行的加入。据此,建议企业在与俄方主体开展交易前,可以与俄方客户充分沟通以人民币作为本次交易的支付货币。若俄方客户同意且具备使用人民币支付的能力,公司可挑选一家参与CIPS系统的银行来执行人民币支付。
方案二:选择境内仍能够接收卢布的银行使用卢布支付
根据汇总,截至目前境内仍能够接收卢布的银行如下:
注:1.根据公开信息,部分用户反馈,珲春银行存在无法开新户的情况,原有账户可以正常收款。
2.根据公开信息,吉林银行、长春农商银行、长春发展银行及延边农商银行中部分银行尚未全面通知客户,因此,已经在这些银行开户的客户需主动联系客户经理确认,以确保能够顺利使用对俄收款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上述银行在接收来自俄罗斯的货款时,均要求收款方必须已经在该银行开设了账户或金额达到一定数目,且上述银行当前开户均存在一定困难。若企业暂未在上述银行开户,建议在与俄方主体交易前,咨询上述银行有关开户及接收卢布事宜,以确保能够正常接收货款。
方案三:选择第三方代付款、代收款
在确保产品不属于敏感产品类别的前提下,若货物直接出口至俄罗斯,并且款项是从非制裁的第三国汇出至中国,根据我们的了解,多数银行可接受此类汇款并进行入账处理。据此,如果俄方主体选择通过第三方,如中亚、迪拜或香港等非制裁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子公司或代理商进行付款,境内企业作为卖方能够顺利收到款项。然而,鉴于不同银行可能存在不同的政策和操作流程,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前,与相关银行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交易的顺畅和合规性。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该操作模式需要客户配合,应确保付款方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洗钱风险,并且涉及多次换汇,成本较高,需谨慎选择。
此外,若企业开设新的银行账户手续较为繁琐,可以考虑第三方代收款、货代公司或出口企业协助解决俄方主体的资金入境问题。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该等第三方主体可以为企业提供代收款收汇服务,但需注意核查此类第三方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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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贸易的其他法律风险
除前述资金入境困难的风险外,境内企业在开展中俄交易的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因与受制裁的交易对方进行交易而被列入制裁名单
根据美国政府第14114号行政令新规定的“New Sanctions Authorities Targe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具体条款详见附4: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新制裁授权.pdf)部分,若交易的俄方主体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1)俄罗斯国有或军事相关主体;(2)正在或曾在俄联邦经济的技术、国防和相关物资、建筑、航空航天或制造业领域运营的主体;(3)涉及俄罗斯军事工业基地的任何重大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实体;(4)根据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50%原则,被一个或多个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50%以上股权时,则境内企业与此类俄方主体进行交易存在较大的受美方政府制裁的风险,从而其他商事主体与该企业的交易将受到限制。同时,若境内企业被列入美方制裁实体名单,金融机构对涉及该企业交易的资金处理将受到限制,进一步将影响企业后续海外市场的开拓。
因此,我们建议,境内企业在开展中俄交易前,审慎核查俄方主体的背景和企业性质,确保其不涉及上述受限类别,同时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美国出口管制风险
根据EAR第734部分第3节,原产自美国,或者含有美国产品且价值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非美国制造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的产品均属于EAR项下的受控物项。受出口管制约束的不仅涉及直接交易方,受限制的相关活动还包括整个交易链条上的相关方。判断产品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需要从以下三个要素判断:
(1)物项是否原产于美国、含有美国物品或使用美国技术;
(2)交易物品是否为管控敏感物品,交易双方是否受到管控;
(3)交易物品的最终用途,即是否涉及军事用途、监听监控、侵犯人权等;
美国工业与安全局BIS对两用物项实行的清单管理制度(实体清单EntityList、未经证实清单Unverified List、被拒绝人清单Denied PersonsList),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向其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受限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的物项的行为,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或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EAR物项的交易。
若境内企业向俄方企业提供的产品属于原产自美国,或者含有美国产品且价值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系利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非美国制造品,且属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中管控的敏感物品,并最终直接或间接用于俄方的军事用途,则将可能受到美方制裁。因此,我们建议境内企业结合自身产品情况,审慎核查俄方主体购买产品的最终用途,并及时关注美国《商业管制清单》及其他制裁清单的更新情况,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制裁风险。
3.次级制裁风险
根据检索,2024年6月12日最新一批SDN清单中,共有45个中国(包括香港)实体与个人被列入制裁名单,均为帮助俄罗斯维持其战力而逃避制裁的实体与个人,涉及俄罗斯的金融体系架构、跨国洗钱网络、无人机生产、敏感和关键物项采购(如机床和微电子)以及俄罗斯未来的液化天然气产业等,制裁依据也均为违反了第14024号或14114号行政令,为俄罗斯“特定行业”提供“重大交易”或“敏感产品”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中,中国企业因对俄贸易受到制裁的原因有:向美国制裁的俄罗斯公司运送原产于美国境外的机床、将美国制造的货物发运到美国制裁的俄罗斯公司、向美国制裁的俄罗斯公司发运了电子集成电路、电容器等敏感物件等。受到制裁后OFAC可能将对被制裁方采取:
(1)禁止该主体在美国开立或维持通汇账户或代理账户,或对通汇账户或代理账户的维持施加严格的条件限制;
(2)冻结在美国境内的、今后将进入美国境内的或者现在或今后由任何美国主体占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且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该等财产和财产权益等措施。
我们建议,拟开展中俄交易的境内企业应合理预估对上下游及后续海外市场开拓可能产生的风险。
4.受战争影响等不可抗力风险
鉴于当前国际形势的复杂性,尤其是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的冲突以及随之而来的欧美国家对俄实施的一系列经济制裁,提请拟对俄贸易的境内企业关注与俄罗斯进行贸易可能因俄乌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俄方主体丧失支付能力、物流中断、供应链不稳定,以及货物和服务交付的延迟或失败等违约情况,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在与俄方主体开展贸易时,审慎设计不可抗力条款,仔细评估与俄方主体进行贸易产生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及时监控政治和经济动态,以便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5.合同违约及仲裁风险
提请拟开展中俄贸易的境内企业注意明确约定诉讼或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下:
(1)境内企业建议选择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俄罗斯境内被承认和执行的情况相对较少,即使顺利取得判决或仲裁,仍有不被俄罗斯境内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2)近年来的中俄贸易中,俄罗斯客户经常以外汇管制、OFAC制裁等理由恶意违约,境内企业在与俄方主体开展交易前,为避免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建议要求俄方客户对付款等合同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增信措施,如提高预付定金的比例、提高首期付款比例、增加保证金等。
感谢实习生汤宇航对本文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