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针对公益性短信息的发送要求,《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由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的发送要求,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获取“同意”:大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未经接收方的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即普遍以“同意”为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必要合法要件。
2.提供“拒收”选项:与前述“同意”相对应,公司应为接收信息的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拒绝接收的方式,当接收方拒绝后不得继续发送商业性信息。
3.信息内容应明示发送主体身份和联系方式等。应明确标注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且进一步强化为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虽然有些企业承担向用户发送倡导社会公序良俗、贷款政策介绍等通信短信息,但由于企业并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因此其发送的通信短消息不属于《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公益性短消息。此外,由于此类企业发送通信短消息的目的虽然并非盈利,但也存在为平台导流、增加曝光度,提高用户注册数等目的。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类型划分,此类通信短消息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性短信息,因此,建议此类企业按照商业性短信息的监管要求从严履行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