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办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未建议适用缓刑。本人在本案一审阶段开庭前三日才接受委托,经过紧张阅卷后,第一时间申请变更审理程序,积极与法官做好庭前沟通,庭前、庭中张弛有度地辩护,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简要案情
酒精浓度180mg/100ml,有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达到轻微伤以上级别),全责。赔偿了对方损失,获得了对方谅解。案发当时当事人呈清醒状态,未逃逸,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120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一点皮毛伤,其实就是醒酒),警方在医院抽取血样。第二日当事人自行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
客户诉求:缓刑。
办理经过
(一)临危受托
第一次咨询时,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本人了解基本案情后,给了客户一些建议,要去争取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如果遇到专业负责有同情心的检察官,可能也会给你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开庭前一个周五的中午,客户匆忙联系我,说下周一就开庭了,适用速裁程序,说还是想请我。
经过了解,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可是真的没给认定自首,当然也没有建议适用缓刑。
周五联系,下周一开庭,还是速裁程序!且不要说自己的计划被打乱,就是周末全身心投入,也要法院有时间、有意愿协调啊。认罪认罚却没有建议适用缓刑,案件“预后”差。由于各种原因,我还是匆忙中破例接下了这个案件。
(二)火速阅卷
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经过半天的紧张、周折、惊险地沟通协调,总算顺利阅了卷,也逮住机会和法官作了初步的简单沟通。法院初步的意见认为,酒精浓度达到180mg/100ml,不宜适用缓刑。
统筹好在办的其他案件辩护工作后,周末放弃休息,全身心投入到下周一就要开庭的本案辩护工作。
(三)紧急变更
回来仔细阅卷后,我更加笃定这个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于是在本应开庭的周一那天,本人以应当认定被告人自首而没有认定、有适用缓刑条件为由,紧急提交了《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意见》。法庭很快采纳了我的意见,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等候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我又整理、提交了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热心公益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人案发前志愿者服务信息、献血记录单、无偿献血证、立功受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四)适用缓刑
开庭我提了三点意见:
一是被告人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认定自首情节的要求,客观节省了司法资源,理应认定自首;
二是本案没有《办理醉酒刑案意见》第十四条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虽然有交通事故负全责,但是没有达到轻微伤以上级别;酒精浓度180,但是仍然不在不适用缓刑之列。因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4点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三是强调了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其他条件,包括没有前科,平时非常热心公益事业,案发前后表现良好等。
幸运的是,公诉人当庭调整了量刑意见,罚金调高1000元,刑期不变,同意适用缓刑。
法官问辩护人意见,我称:感谢公诉人当庭调整的公诉意见!
案件最后宣判,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采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几点辩护心得
(一)练就敏锐的洞察力,迅速发现案件辩点。经过接受委托前的咨询和半天时间的阅卷,敏锐发现该案有自首情节,且适用缓刑还有空间。虽然自首最终没有被认定,但这是后续申请审理程序变更和达到诉求目标的基础。
(二)以案件辩点为契机,果断申请变更程序。速裁程序显然难以达到委托人的诉求。经过辩护人申请,案件由普通程序变更为简易程序审理,又从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有效辩护争取到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
(三)积极寻找法律依据,提早打消法官疑虑。找出比较偏门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4点规定,明确“超过”是不含本数。虽然通常都把“超过”理解为不包含本数,但是既然有这方面的疑虑,若能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官自然会更有底气。
(四)紧跟案件审理进程,辩护攻防灵活有度。刚开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积极强调案件存在问题,迅速打出《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意见》,并与法官积极初步沟通,辩护呈现主动攻击的态势。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特别是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意见时,对辩点反而点到为止,辩护呈现防守态势。
结语:适当站位法官思考
法官审理案件,也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这个利益当然也包括法官利益。法官利益是合法合理合情审理每一起案件,法官不求自己办的案件都成为经典案件,但是都希望自己办的案件控方不抗诉,被告人不上诉,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辩护人积极提供法律依据,为法官考虑适用缓刑的清除法律障碍,也不再过多坚持自首情节,避免法官纠错压力。故适当站位法官角度思考问题并指导辩护,反而更有利于实现客户的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