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看看
同学们的来信
和法治副校长的回答吧
同学1
校园欺凌的实施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法治副校长 杜荣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一般分为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和网络欺凌。根据具体欺凌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欺凌者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一起我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小赵在学校QQ留言墙发布了侮辱同学小钱的言论,该帖子被多人关注转发评论,造成小钱名誉受损,产生了厌学情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公共网络空间发布侮辱他人言论,侵害了小钱的名誉权,判决小赵在学校公告栏向小钱公开道歉,因为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小赵父母进行赔偿。这里欺凌者小赵和其父母承担了民事责任。
还有一些校园欺凌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承担了行政责任。
同学2
遭受校园欺凌后可以还手吗?还手违法吗?应当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法治副校长 杜荣尚
“打回去”是不少青少年面对欺凌时的一种自救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打回去”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我们建议同学们面对校园欺凌时尽量保持镇静,学会迂回周旋,向周围一切能提供帮助的人求助,第一次遭到欺凌后就要寻求父母和老师的帮助。在发现身边同学正在被欺凌时,不做冷漠的看客,及时报告老师或直接报警,可以策略性地说“老师让我来叫你”,将被欺凌者带离现场。
同学3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保护欺凌者吗?
法治副校长 杜荣尚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基于冲动或法律意识淡薄,与成年人犯罪一般是深思熟虑、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完全不同。正是因为如此,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特点和很强的可塑性,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规定,坚持宽容不纵容,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绝不放纵。
接下来,吴中法院将在辖区内每个由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学校都设立一个“法治副校长信箱”,以便孩子们遇到需要解答或难以启齿的问题时,可以给信箱投信,寻求法治副校长的帮助,切实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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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少家庭
编排|陶萌璘
审核|史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