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近期,我院这些案例及工作被媒体关注

政务   2024-11-08 15: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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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

10月25日A08版——《遛狗拴绳就万事大吉?管控“掉链”仍需担责”》

随着文明养犬宣传工作的推进,犬主人在宠物日常饲养过程中愈发注重安全,众多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均会选择为宠物狗拴上绳链。但是,仍有部分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对犬只疏于管理,误以为只要束牵狗绳就万事大吉,进而给他人带来了“意外横祸”。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拴绳的宠物狗咬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70岁的金某在某小区物业担任清扫工作。某日,居住于该小区的王某牵狗路过,狗突然冲向金某并咬伤其左腿,金某左腿有明显被咬痕迹并伴有流血。王某边看手机边遛狗,竟未发现狗咬伤了金某。金某呼喊并追赶牵狗绳离开的王某,数百米后方才追上并告知王某自己被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查看金某伤口后认为出一点血无大碍,不需要处理,便自行离开。后金某报警求助,王某仍拒绝沟通。经多方协调沟通,王某明确仅愿意承担狂犬疫苗费用,不同意承担血清费用。协商未果后,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并未咬伤金某,其遛狗时牵着绳,绳长一米多,在十字路口遇到扫地的金某,走了两三百米后,金某才追上来说被其狗咬伤,其看了伤情后觉得并无大碍,就未予理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妥善看管宠物狗,在户外遛狗时应对宠物狗尽到管理义务。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虽然遛狗时牵了狗绳,但一方面束狗绳较长,导致宠物狗自由活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王某疏于管控宠物狗的活动。综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金某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案中,王某虽使用束狗绳牵引犬只,但不应由此即认定王某对家犬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王某遛狗时束狗绳较长,导致犬只的自由活动范围较大,且疏于管理控制,犬只冲向金某时王某没有及时采取制约措施,甚至没有看到犬只咬伤金某,故王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法治报

10月29日A08版——《练倒立被砸伤健身变“伤身”,责任如何分?》

随着大众对健康生活理念的日渐推崇,瑜伽逐渐成为广大群众健身的热门选择。但因选择项目不当、教练指导不到位或学员保护措施缺失等原因,瑜伽运动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员受伤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员在做瑜伽时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某健康管理公司面向大众组织为期三天的瑜伽艺术生活节活动。宣传单页上介绍该公司会邀请瑜伽名师进行授课,瑜伽爱好者可以自行购票参与该活动,票价899-1699元不等。

王某、李某看到该公司宣传后,报名参加此次活动。然而,李某在活动中被其身后练习瑜伽倒立动作的王某不慎砸到左脚,导致左脚骨折。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现场学员有数十人,会场瑜伽垫分布较为密集,前后瑜伽垫之间间距较小。学员当时各自在瑜伽垫上跟随瑜伽老师的指令练习瑜伽倒立动作。王某的动作幅度较大,猛然尝试倒立后失去平衡,砸到了前排的李某致其骨折。李某遂将某健康管理公司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9万余元。

王某辩称,现场瑜伽垫之间间距过小,场地内除了讲台上授课老师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指导动作。学员们进入会场后并没有工作人员对初学者和专业学员进行区分,也没有对初学者进行基础动作和安全培训,自己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某健康管理公司则认为,活动时每个教室的人数平均下来有50人左右。所有的瑜伽老师在上课时发出任何动作指令都会要求学员根据自身水平练习动作。此次公开课一天进场300人,不可能安排一对一的辅导。这次事件的原因是王某对自己的能力太过自信,而实际又缺乏控制力才导致李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康管理公司面向大众组织本次瑜伽节活动,参与人员需交纳相应费用,某公司应当精心组织,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做好防范。但从庭审查明情况来看,在并未对初学者和非初学者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参与活动的学员一起练习倒立这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作时,现场仅有一名瑜伽老师进行指导,无法对危险动作进行及时的纠正、制止。除此之外,现场瑜伽垫之间的间距过于紧密,没有空出安全距离,客观上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综上,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妥善履行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作为初学者,理应了解自身瑜伽水平不足以驾驭倒立这一高难度动作,故对于本次事故亦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健康管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瑜伽运动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喜爱。瑜伽学员尤其是瑜伽初学者在练习瑜伽时应当注意量力而行,听从专业老师的建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于瑜伽馆、瑜伽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为学员提供安全的瑜伽练习环境和专业的指导服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员练习瑜伽的过程中,带教老师应指导学员采取与自身水平相适应的动作,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提示。



江苏法治报

10月29日A08版——《“缴纳全年物业费即可参与抽奖”有歧义?》

近年来,一些物业公司常通过“提前缴纳物业费赠送米面粮油”“缴纳全年物业费即可参与抽奖”等方式提高物业费收缴率。在这些优惠活动面前,有的业主主动参与,积极按照规则交纳物业费获取相应奖品,但也有业主会质疑物业公司的活动规则,甚至因此与物业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对簿公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物业公司组织抽奖活动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邵某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有奖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该公司开展有奖销售称,只要在2023年9月26日之前缴纳全年物业费可参加四次抽奖活动。但采用了歧义性用语“缴纳全年物业费”,人们通常认为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期限按年交纳物业费即可参加抽奖。但物业公司解释“缴纳全年”就是要交至2023年年底,从而导致其错失抽奖机会。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之情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受理登记、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认为某物业公司一直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表述,抽奖条件明确,不存在歧义。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告知邵某。邵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载明的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为“缴纳2023年全年物业费,即有机会赢取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9月26日23:59前完成缴纳可享4次抽奖机会”,该表述不存在明显歧义,且能够被一般的经营主体理解和接受。即便存在“缴纳”与“交纳”用词不严谨的情形,亦不属于信息不明确。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吴中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已经成为经营者促销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毋庸置疑,巨奖销售、虚假促销、抽奖条件不明确等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需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但认定各类抽奖是否属于有奖销售,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结合开展抽奖活动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活动目的综合进行认定。既不能“矫枉过正”影响市场活力,也不能“置之不理”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中,某物业公司发布的抽奖活动系面向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并非为扩大知名度、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采取的市场竞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经济报

11月7日A2版——《“支付令+破产和解”:交出破产难题新答卷》



破产案件的审理既关乎营商环境,又涉及民生福祉。展现司法担当、创新工作举措和优化资源配置是解好企业破产这道难题的关键。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一起执行转破产案件后,首次探索性运用支付令督促程序,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将“执破融合”与支付令机能交互叠加、充分释放,实现“以督促和”,创新性地实质化解某装修设计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启动“执转破”,

揭开“破”题新解序幕

某装修设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认缴出资8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企业对外不能偿付税款、支付违约赔偿等,对内无力发放职工工资,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

吴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法定代表人徐某虽出面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全部债务,但迟迟未提出实质解决方案。若该案按执行程序推进,最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兑现。经执行局与破产审判部门沟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今年7月,吴中法院裁定受理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仅涉及3家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且经释明,徐某也自认未缴纳过公司注册资本,并表示因该公司已积攒一定数量的客户群,希望能够通过化解债务帮助该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巧用“支付令”,

构建“进退有据”格局

针对此类“无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但这种方式审理周期长,且需征询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用。考虑到该案债权人数量少、债权金额不大,怎样快速让股东的出资义务转化为能够直接进入执行的法律责任?怎样节约破产成本及快速推进破产程序?这两个问题横亘在承办法官的脑海。

“可以用支付令!”承办法官想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督促程序,该程序的核心是通过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则具有执行力。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优势,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后,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无需开庭审理,且生效后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凭借该方式,可以有效督促股东尽快落实出资义务。巧的是,该案恰好满足支付令所需的能有效送达和无异议等要件。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于9月18日向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请。两天后,一份要求徐某限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支付令送到了徐某手中,在法院多次释法明理下,徐某明确不提出异议。10月8日,该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力。

依托这一谈判“筹码”,“进”可促推破产和解,“退”可就出资义务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双向拓宽了实质推进破产进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快车道”。

释放督促力,促自行和解成功

支付令生效后,由于徐某随时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其谈判与协商的意愿明显增强,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实质化解债权债务、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的立足点出发,指导管理人快速推进各债权人与徐某的和解谈判工作。最终,在法院的指导与组织下,10月18日,徐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3日内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实现税款及社保债权百分之百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5%。历时仅85天,涉案争议全部得到实质性化解。

“以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是继‘执破融合’后,吴中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又一创新举措。”吴中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高小刚表示,“通过灵活运用督促程序,充分释放对公司股东履行出资的督促效力,可以有效节约破产成本、切实推进破产进程,实现破产程序、督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为健全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推进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社会传真

11月5日——《掰手腕掰到骨折!后果很严重谁担责?




江苏高院

11月7日——《重生之成为“合格”打工人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动态、案件信息及普法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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