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韵法观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和要点

政务   2024-09-19 18:14   江苏  

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动物成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动物为我们增添生活乐趣,带来精神慰藉,但由于饲养人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时常见诸报端,引发广泛讨论。如何审理该类案件,通过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生动的案例来培养动物饲养人依法依规、文明饲养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本期“吴韵法观”栏目邀请民一庭副庭长王辉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从一起典型案例出发,梳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显著特征,总结审理思路及要点。

作者简介:

王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承办的典型案例《宠物“无接触”式致人受伤 饲养人需担责吗?》获央视报道。


   一   

典型案例

吴中法院审结一起因未妥善看管宠物犬致人受伤的侵权案件。62岁的徐某在小区行走时被一只黑狗追赶,进而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某日,徐某抱着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路上遇到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一直盯着她,徐某想要赶走黑狗,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狗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次日,徐某仍感到胸部疼痛,并接到医院电话通知复查,经检查确认存在肋骨骨折情况,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联系花某处理,却遭到拒绝。徐某遂将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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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辩称,徐某摔倒的原因是被路面绊倒,所受伤残损害与其无关。事发当日,自己开车将徐某送到医院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因徐某能够自由行动,不认可十级伤残的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其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因躲避犬只追赶而被路面绊倒受伤,花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花某认为徐某自身具有过错,缺乏依据,故应由花某赔偿徐某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万余元。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审理难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不同于其他侵权案件,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动物,但动物不具备单独的思维能力,没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疏于管控,进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从该类案件审判实例看,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出如下特点。

(一)侵权类型多样化

《民法典》第1245条至第1251条规定了动物侵权的具体情形,从动物自然天性看,可以分为允许饲养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包括了饲养人、管理人、动物园、第三人。审判实践中,不同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有所差别,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逐一分析确定。

1、可饲养的动物侵权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可根据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具体行为确定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46条中“管理规定”应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小区管理规约并非该条款的管理规定。

2、禁止饲养的动物侵权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动物不仅局限于烈性犬等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动物,还包括珍惜野生动物及外来物种。对于禁止饲养动物的具体范围,要以法律法规及各地的规定为准。饲养人需要了解住所地的管理规定,尤其要注意不同管理区域所禁止饲养的动物类型会有所区别。

3、遗弃或逃逸的动物侵权

《民法典》第1249条中,遗弃或逃逸动物应当是脱离了原饲养人占有和控制的状态。无论原饲养人主动放弃动物,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均显著增加了动物的危险性,如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查明事实难度大

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事发突然,事发地点多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等,无法确保现场有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难以准确还原事情全貌,在确定饲养主体、侵权过程等事实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事发后可能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否认自己的身份,或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减免责任的抗辩,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加大案件审理难度。

1、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通常来说,事发后受害人会报警处理。接处警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向在场当事人了解事发过程,调取监控视频以固定侵权事实。我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查看监控视频、询问笔录或出警视频,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核实现场情况,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第一时间作出的陈述。

2、向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伤害发生后,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往往会至现场进行处理,可以帮助还原案件事实,协助查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以及动物的日常活动范围、轨迹。必要时我们可以走访在场人员或周边居民,主动调查案件关键信息。

(三)责任认定较复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人的行为和动物行为的复合导致的侵权责任。动物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害,人的行为产生直接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首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再按照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免除或减轻责任。

1、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

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是,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只有被侵权人存在故意的情况才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且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已不在减轻责任之列。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绝对责任,没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以及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但第三人实施诱发动物作出危险行为的举动,应对此承担终局责任。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混同

在两种责任混同共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根据动物侵权行为在损害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实际影响程度,按照不同比例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审理要点

在各类侵权案件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特殊性表现为人的消极管理行为与动物的积极加害行为。两种行为相互结合,才构成动物侵权行为。该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于须为饲养的动物,动物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如何认定“饲养的动物”

从字面意思理解,饲养动物是指向动物提供食物、住所,对动物进行适度控制的行为。首先,饲养的动物需被人占有或控制,并非野生动物。野生环境中生存、繁殖的动物,以及遗弃或逃逸后无法确定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不再处于被管控、饲养状态,不应属于“饲养的动物”,该类动物致人损害情形不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范畴。其次,人的饲养行为包括向动物持续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虽已脱离正常饲养状态,但只要有相对确定的食物来源或固定场所,使得遗弃或逃逸动物依然处于一定程度的饲养状态之中,仍应认定“饲养的动物”。本案中花某饲养的黑狗临时从家里跑出,短时间失去管控,但并非处于遗弃或逃逸状态,应属于“饲养的动物”。

(二)如何认定“造成他人损害”

加害行为

动物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或受到外界刺激后实施的危险行为,不包括动物自身消极行为。损害事实是动物行为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破坏。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利用动物伤害他人,不是动物自身危险性的直接体现,则不属于饲养动物的特殊侵权,比如恶意唆使动物伤人或将动物作为加害工具。

1、动物自身的危险性

饲养的动物具有危险性,不以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个人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而要从动物自身存在危险的高度盖然性、引发损害后果的极端可能性、作为危险来源的充分可控性进行综合认定。如本案中,黑狗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所实施行为完全不可控,随时可能造成他人受损,符合具备一定危险性的特征。

2、动物加害行为不以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

根据致人损害的方式,动物加害行为可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接触式即为直接抓挠、撕咬、踢踹等行为,非接触式即为饲养动物在特定条件下的吼叫、跳跃、挑衅等导致被侵权人心理恐慌而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本案即为饲养动物的非接触式致害情形,黑狗虽未直接抓咬徐某,但其不断纠缠,致使徐某躲避过程中受伤,同样属于实施加害行为。

(三)如何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联系。判断因果关系是从客观事实出发进行主观思考的过程。对于动物侵权案件,我们不应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要影响,是产生损害后果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1、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该因果关系要解决加害行为与所受侵害的事实联系,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妥善履行管控义务,使得动物作出危险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即可认定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该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到侵害与损害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到责任大小的问题。如本案中,花某对徐某受到的实际损害提出异议,认为徐某肋骨骨折与本次事件无关。确定该类因果关系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受损情况、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时间等进行认定。

结 语


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被饲养动物的种类愈加广泛。饲养人或管理人除严格履行看管义务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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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王     辉

编  排  |  陶 萌 璘

审  核  |  史 华 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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