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交叉诉累多 “如我在诉”解纠纷

政务   2024-10-10 17:35   江苏  

在行政诉讼中,有不少行政争议是因民事纠纷而起,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往往是出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目的。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将化解工作的重心放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常见的比如违建查处案件,往往涉及举报投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邻纠纷;拆迁补偿案件,往往涉及被拆迁人家庭内部权益分配纠纷;行政登记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属纠纷或者公司出资纠纷等等。在民行交叉的情况下,必须要具备穿透式审判化解思维,厘清法律关系和脉络,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兼顾。

日前,我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因侵权伤害引发的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被告属地公安机关接报警称原告郁某与第三人李某在当地某公司门口发生肢体冲突。经查,第三人李某系案外人公司的保安,因在履行保安工作职责过程中,与公司门口夜市摆摊的郁某发生纠纷。

后郁某至医院就医,诊断为颈椎骨折,且其本就罹患强直性脊柱炎,经公安司法鉴定,郁某的第7颈椎及附件骨折是在其自身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遭受外伤作用所致,属于损伤与疾病共同作用形成,构成人体轻微伤。属地公安局于同日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郁某主张的故意伤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最终维持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我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因事发地点处于监控死角,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及缺失,事发过程的查证确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殴打他人有一定的依据。但根据就诊材料及鉴定结论显示,郁某客观上确因受到外伤与自身疾病的共同作用造成了较重的伤情,治疗花费不菲,其也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因公安机关未认定李某存在殴打事实,郁某后续如欲提起民事赔偿主张,也存在一定的障碍。这起案件若仅仅就案涉行政争议一判了之,很难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为真正做到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主动联系李某所在的案外人公司。经了解,该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公司,同时是所在区域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法官多次细致地向该公司释明李某的行为性质、后续可能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及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引导尽早在行政争议阶段就实现矛盾争议的化解,减轻各方诉累。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下,原告郁某、第三人李某及案外人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法官主持调解,实现了民事争议、行政争议的一揽子解决。




法官心语

在审理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中,可以尝试将化解重心转移至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必要时邀请案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案件化解。洞察案件纠纷争议焦点,探明原告的真实诉求,寻求民事及行政纠纷的双化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缩短纠纷解决时间、减少司法诉累,真正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供稿孙  洁

编排|陶萌璘

审核|史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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