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2024年无锡最新、最全购房政策!想买房看这一篇就够了

楼市   2024-10-28 18:33   中国  


最近一个月楼市利好不断,政策也发生了不少变化,今天,房观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最新、最全的政策汇总,具体包括:


  1. 无锡限购、限售政策

  2. 无锡落户政策

  3. 无锡房贷政策:认房不认贷、首套房认定标准、存量房贷、商贷、公积金贷、二手房带押过户、商转公(组合贷)

  4. 无锡房票征收政策

  5. 卖旧买新:适用范围、契税补贴、各区企业“以旧换新”细则

  6. 无锡购房交易税费新房费用、二手房费用、个税退税、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等

  7. 无锡共有产权房政策

  8. 配售性保障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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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锡限售限购政策

1、限购政策
目前,无锡全域不限购。
2、限售政策
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以取得不动产证为节点,个人或家庭买房,取证2年后方可转让;法人单位买房,取证3年后方可转让
2024年6月1日,《关于市区商品住房“卖旧买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式发布,细则中解除了拿证未满2年的住房转让限制,也就是说:“拿证”未满2年的住房也能转让。
市区定销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归并等不受该项规定限制。因不动产权证的更正、补证、换证或等原因导致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以同一产权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为起算时间。

二、无锡落户政策

2024年1月起,无锡市全面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申请人在无锡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申请人在无锡市连续居住不满6个月,但符合就业参保等条件的,可按原户籍准入政策申请迁移落户

具体可点击:刚刚!无锡发布新政!落户条件进一步宽松!

三、无锡房贷政策
1、“认房不认贷”
2023年9月3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发布通知,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



2.首套房认定标准优化
2024年9月29日,“锡十条”4.0发布,其中第一条,在市区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含无锡经开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


3、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9月29日,央行官宣,引导商业银行于2024年10月31日前开展一次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对于加点幅度高于-30基点的存量房贷利率,将统一调整到不低于-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加点下限(如有),使得利率水平靠近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


随后各大行纷纷出细则跟进并自动进行调整。

具体可戳:刚刚!13家主流银行正式公告!最低3.55%,存量房贷利率执行细则来了!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取消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4、纯商贷
目前无锡多家银行执行首套首付1.5成起,利率3.05%起(LPR-55BP)二套与首套保持一致(组合贷商贷部分利率与纯商贷利率一致);


5、公积金贷款:
根据2024年最新发布的“锡十条”4.0,公积金可贷金额再扩大。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当年和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可以办理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并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补贴。
更多详情,点击这里→收藏!无锡公积金政策最全解读,涉及额度计算、进度查询、异地公积金提取……

6、二手房全程免费“带押过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外宣布,无锡市区二手房可以“带押过户”无须提前还贷,无须垫付资金,可实现全程免费。
截至目前,市区十五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中,已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无锡农商行、中国银行等可以开展同行贷款业务。

7、商贷转纯公积金(组合)贷款:
目前高位商贷的朋友,如果想要降低还贷成本,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房观就为大家直接整理了商转贷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具体如下:
其中转贷的前提要求中,包括已经办理拿到房产证、商贷银行同意转贷、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正常缴纳3个条件,大家可以去公积金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资质,然后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前往原贷款银行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

根据无锡公积金官微回复,由于转贷需求较多,目前无锡市区增加了转贷受理网点,房观也同步更新了23个最新无锡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提供的具体办理贷款服务场所、时间以及联系电话。(更多问题,可以戳:无锡首房首贷利率3.8%!全面执行!提前还贷、转公、转组合全攻略来了!

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更新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补充协议》已正式启用,补充协议需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本人带好身份证办理签订,该协议是转贷业务的重要凭证,需要签署后拍照留存并在收到“锡房通”微信公众号的消息通知后上传该凭证,如未上传会影响您的转贷业务办理。

四、无锡房票征收政策
1、房票使用主体: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使用房票。
2、使用范围:全市范围内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在市级房票房源信息库中任意挑选心仪的房屋,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锡十条”4.0,房票使用范围和对象再扩大。

允许房票在购买纳入房源信息库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外,还可以购买车位支持房票在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间转让一次


对尚未支持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区域,允许使用房票购买二手住宅,所购二手住宅的原业主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享受房票相关政策。

3、房票使用期限: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不得提现、转让、抵押、赠与,不计利息。同时,为给予房票使用人更多灵活自主选择权,到期后可以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
4、房票购房补贴:由房屋所在区阶梯式给予额外补贴。在6个月内、7至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屋征收地额外给予2%、1%的补贴,在延长期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不享受额外补贴;
5、全面贯通全市通用:房票使用人可以在市级房票房源信息库中任意挑选心仪的房屋,房票全市范围内实现通选通用。可售房源、一房一价、基础优惠幅度、补贴标准等内容将在数字房票系统中进行公示。
6、购房专属特别优惠:鼓励全市范围内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源供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对于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相应的价格优惠,提供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房源信息库中公布的基础优惠幅度。

五、卖旧买新
凡是在2023年1月1日后,在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政策支持。

(一)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出售的原有住房可不受“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的限制,按“先买后卖”顺序“卖旧买新”。

(二)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卖旧买新”契税补贴

适用范围:
无论是买新房还是卖旧房,都必须是无锡市区范围内的,不包含江阴、宜兴

补贴标准:
1)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新房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贴。
2)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新房所缴纳契税40%的补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再给予40%的补贴。
3)上述补贴标准,单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梁溪城发集团“以旧换新”已进化到4.0,收购范围含无锡全市、苏州全市、常州全市、上海市、南京市存量二手商品住宅、优质公寓、优质商铺、优质产业载体。

2.锡州控股“以旧换新”

3.滨湖建发“以旧换新”

4.太湖新城集团“以旧换新”

5.
高新区城市建设服务集团“以旧换新”

6.惠山国控&惠山科创“以旧换新”

7.惠开置业“以旧换新”

六、无锡交易税费
除了正常购房需要的费用,新房在拿房时需要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物业费等;二手房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新房费用

01






二手房费用

02





个税退税

03



三部门还发布政策,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多人共同持有住房退税计算等细则具体如下:

原文如下:

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我行发布《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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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04



2023年12月27日,无锡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通知公布了无锡新版土地出让金标准,新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据悉,新版土地出让金上调幅度最高接近190元/平。

具体各小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请戳:刚刚!无锡新版土地出让金标准出炉!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七、无锡共有产权房
2024年9月29日“锡十条”发布,试点商品住宅共有产权,培育“先租后买”住房消费模式。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试点将库存商品住宅,向特定人群(新就业人群、引进的各类人才、企业团购)以共有产权的形式出售,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
具体可点击:刚刚!无锡房地产“锡十条”4.0发布!
无锡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近期新修订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购流程,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政策内容,房观经过整理形成了以下长图:

附上政策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是本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市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进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按照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与政府各占50%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产权份额由市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代为持有(以下统称代持机构)。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第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一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的家庭供应。


第十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年满35周岁;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前款规定的收入和住房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二)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四条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购房家庭成员因离婚等事由析产的,原购房面积仍计入已享受住房保障的认定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签署同意接受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以及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民政、不动产登记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申请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

申请家庭取得购买资格后,按照核准时序进行轮候。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户口、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实施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进度达到预(销)售条件后,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位、规模、户型、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向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并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公开组织预(销)售。

选房通知书上应当载明选房时间、顺序、方式以及房源公示地点等内容。申请家庭应当按照选房通知书要求参加选房,选定房源后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时与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失效,自提出申请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共有产权保障房”,并记载共有人和共有方式。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所购买的房屋,并由代持机构予以原价回购:

(一)购房家庭成员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二)购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的;

(三)购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购房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照原购买价格购买代持机构的产权份额;超过5年的,购买价格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

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直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在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转让。

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转让后,原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


第二十五条 购房家庭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转让时,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剩余部分按产权份额比例分割。


第二十六条 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和售后管理等提供线上服务。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实施机构,可以通过询问、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资金由企业负责筹措,并在项目概算或预算阶段核定包干成本,包干成本包括建造成本、融资成本、期间费用以及建设管理费等用于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类费用,或者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核定实际成本。国有企业在核定成本范围内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销售,自负盈亏。房款收入不足以覆盖核定成本的,政府对房款收入和包干成本之间的政策性差额进行贴息。


确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将代持机构回购或者购买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所需资金,有序纳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代持机构通过回购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其他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由国有企业负责筹措回购或者购买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预售资金、上市转让后代持机构取得的房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上市转让后取得的房款收入优先用于冲抵包干成本,剩余收益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和供后管理等,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已骗购房屋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按照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全面积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实施机构、代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为更好满足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可以参照共有产权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政府与各类人才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锡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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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售性保障住房
2024年6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无锡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试行)》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主体、筹建方式、规划选址、户型设置、准入对象、配售价格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存量资源转化项目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供应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准入标准将通过“一项目一销售方案”进行公布。
具体内容请点击:突发!无锡住房新规出台!下月就实施!
2024年9月29日,“锡十条”4.0:
允许按照“以需定购、自愿参与、公平公正、精准实施”的原则,收购一定比例的库存商品住宅,用作拆迁安置或转为保障性住房。
具体内容请点击:刚刚!无锡房地产“锡十条”4.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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