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吴女士(被告)未支付物业费
被小区物业(原告)告上法庭
要求吴女士补缴费用
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吴女士购买了某小区的房产,之后出租给他人。
几年后,她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对方起诉她未支付近3年的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合计8070.33元。
物业管理公司称↓↓
他们多次电话联系或上门通知吴女士,但是吴女士就是不肯支付。物业公司主张要求吴女士除了补缴费用,还应支付违约金。
吴女士提出反诉↓↓
而吴女士提出了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
她说,购房后因为迟迟不能过户,她曾与开发商沟通补偿事宜,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关联,所以协商的内容涉及物业费。
后来,她想装修房子,物业公司不仅拒绝办理装修备案手续,还多次断电断水,阻碍装修,影响房屋的出租,给她造成了损失。
吴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该作出赔偿。
湖里区法院对该纠纷
进行了审理
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
物业催收方式不当应担责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金。
但在付款义务有争议的情况下,吴女士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同时,关于吴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综合认定。
为小区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尽职责,也是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必经程序。若不办理装修备案,业主擅自装修,可能引发其他风险。
物业公司以不办理装修备案方式催收物业费明显不当。法院酌定其应为吴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参考租金水平认定了损失金额。
据此,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8070.33元,物业公司向吴女士赔偿损失10608元。
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择里仁为美,安居德有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事虽小,但却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
本案中,业主因为与小区开发商的纠纷,拒交物业费,给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
物业公司未依法主张权利, 却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备案,影响了业主对其房产的正常使用。双方均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衷心期望物业服务人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加强与业主沟通交流,实实在在地为解业主之忧,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也期望广大业主体物业之难,念小区之好,能及时缴纳物业费。
各方共同努力建立以诚相待,以心相处,以和为贵的和谐共生关系,共同打造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无讼小区。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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