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到业主欠物业的物业费,
但几乎没有听到物业欠业主的钱?
如果说物业欠业主一笔钱,
有没有依据?
有没有道理呢?
业主给自家小区物业算了一笔账
重庆业主给自家小区物业算了一笔账(没有算公共收益),认为自家小区物业5年来欠业主426万元。
虽然算的不够精细,但拿着物业合同对比,物业降级服务了,就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这笔钱应该归还给已交物业费的业主。
业主联名起诉物业未全面履行义务
物业公司收着物业费,但是偷工减料,没有干相应的活,就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最怕的一条法文是法释〔2009〕8号第三条!
这条规定对物业公司太有震撼力了。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收物业费的前提是已经按照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将法释〔2009〕8号文的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三条没有了,但是在很多案例中看到,法院依然引用了法释〔2009〕8号第三条。
因此,
说物业欠业主一笔钱,
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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