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最怕的一条法文

民生   2024-10-06 23:25   江苏  

我们经常听到业主欠物业的物业费,

但几乎没有听到物业欠业主的钱?

如果说物业欠业主一笔钱,

有没有依据?

有没有道理呢?


业主给自家小区物业算了一笔账


重庆业主给自家小区物业算了一笔账(没有算公共收益),认为自家小区物业5年来欠业主426万元


虽然算的不够精细,但拿着物业合同对比,物业降级服务了,就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这笔钱应该归还给已交物业费的业主。



业主联名起诉物业未全面履行义务


业主联名起诉小区物业未全面履行消防维保义务,法院已经受理

物业公司收着物业费,但是偷工减料,没有干相应的活,就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业主联名起诉小区物业未全面履行消防维保义务,法院受理通知书

物业公司最怕的一条法文

物业公司最怕的一条法文是法释〔2009〕8号第三条!


这条规定对物业公司太有震撼力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即时性,对于已经过去的、没有完全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无法继续履行,只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了。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收物业费的前提是已经按照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了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将法释〔2009〕8号文的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三条没有了但是在很多案例中看到,法院依然引用了法释〔2009〕8号第三条


因此,

说物业欠业主一笔钱,

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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