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前期物业告知书

民生   2024-10-12 19:15   江苏  

解聘南通市Y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

告知书


南通市Y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樾花苑小区于2024年9月7日9点至2024年9月19日12点召开的东樾花苑第二次业主大会第一阶段现已结束。


根据表决结果,业主大会已作出“不同意续聘南通市Y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东樾花苑小区物业”的决定,且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3日公示期满,已发生有效法律效力。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对贵公司予以解聘,并解除物业合同,现正式告知贵司。


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东樾花苑业委会(下称本会)提前六十日通知贵司做好退场准备工作,届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具体交接时间本会将根据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度另行通知。


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此,请贵司需在新物业企业进场前依法履行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职责,并做好按时交接及撤场工作,否则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关于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物业选聘会议的公告》内容,本次业主大会将进入第二阶段议程,本会将推进新物业的招投标及新物业合同表决等工作。


本次招投标原则上不限制贵公司参与,但贵司应对由你方管理的微信群内造谣、诽谤等扰乱小区正常舆论氛围的行为予以制止。


且就贵司近期公然多次撕毁业委会公告(已报警取证)、张贴大字报污蔑诽谤业委会及主任个人的行为,应进行公开道歉。本会将保留剥夺贵司参与下一轮招投标资格的权利


综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贵司必须按照原合同服务标准继续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准备,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期间的物业费,承担相关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如因贵司管理失职造成业主损失的由贵司承担。同时,在此期间应接受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不得降低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特此告知!


东樾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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