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21年7月3日早上5点左右,原告郑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行走时,被一流浪疯狗咬伤右腿。原告受伤后多次前往疾病控制中心实施伤口处理,狂犬病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接种等预防措施。
因咬人的狗系流浪狗,不是小区里面的业主饲养,无主,遂原告与物业协商理赔,但物业拒绝承担责任,后原告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郑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疯狗咬伤,因无法确认流浪疯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如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示业主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犬只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或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不当之处,与原告被咬伤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原告60%的损失。
律师说法
一、流浪动物原饲养人的责任。通常情况下,流浪的动物原本都有饲养人。如果能够明确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且饲养的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九十四条)
二、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物业服务规定,负有小区物业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职责。其中,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流浪猫狗等动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治理,否则在流浪猫狗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流浪猫狗投喂人的责任。结合现有判例,若原饲养人不明,但有经常性或固定地点投喂行为的人员,其与流浪动物之间成立事实饲养关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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