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公安、妇联、居委会等部门协作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整个案件处理立足于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折射出公正法治、文明和谐的价值导向。本案通过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向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形成各方联动,细化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各方的协助内容,进一步探索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对申请人各方面救济的规范化处理模式,对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对申请人权益救济的考量
裁判要旨
1.家庭文明建设和家教家风引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文化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秉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审判理念。
2.人民法院在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主动向属地公安、妇联、居委等部门、社会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根据职责不同及时救助、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反馈被申请人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辅导。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甲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甲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乙系夫妻,目前正在诉讼离婚。近年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威胁、辱骂和殴打,为此申请人曾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曾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向申请人开具验伤通知单。考虑到双方并未分居,为维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沪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乙对申请人王某甲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乙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甲。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王乙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同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妇联、居委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请辖区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督促被申请人王乙遵守(2022)沪0113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书,如发现被申请人王乙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务必及时出警,采取相关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收集、固定证据;二、救助、保护申请人王某甲的人身安全;三、向本院反馈被申请人王乙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请辖区妇联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督促被申请人王乙遵守(2022)沪0113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书,如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向我院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二、救助、保护申请人王某甲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辅导;三、向本院反馈被申请人王乙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请辖区居委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督促被申请人王乙遵守(2022)沪0113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书,如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及时向我院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二、救助、保护申请人王某甲的人身安全;三、向本院反馈被申请人王乙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妇联、居委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约谈、教育,妇联、居委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了走访、约谈、心理辅导,并均将相关情况反馈法院。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裁判规则,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大大推动了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签发后相关后续措施的处置方式仍旧存在许多实践盲点,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真正落地开花。予裁判者以利剑,授受害者以坚盾,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的具体操作规则亟待明确、细化。本案进一步探索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具后对申请人权益救济的考量,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溯源: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现状分析
家庭暴力行为是自古都一直存在的问题。家暴行为对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构成危害,严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根据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家庭暴力行为中,男性施暴者的比例极高,每年很多妇女自杀归因于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遏制已然迫在眉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是有法可依的,但相关规定也确实存在较为笼统的问题,亟待构建规范化的判后处理细则,使其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手中的利剑,匡扶社会正气。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顺利执行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助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及公安机关等的关注和配合在其中必不可少。《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协助的方式、内容、程序等均未予以细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落地,而实践中也的确反映了这个情况。人民法院本身不具备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能。在绝大部分情形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申请人的身心并不可能因为一纸文书而无具体措施得到慰藉,抑或被申请人一旦出现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义务的情况,法院不可能二十四小时掌握各方的动态,进而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始终处于落实难的处境。
二、突破: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初探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由此也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落实并非法院单独可以完成,法院的业务定位导致了其无法随时掌握被申请人动态和及时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从而使得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初衷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公安机关、属地妇联、居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方面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人民法院更多的承担一个辅助执行的角色。
《反家庭暴力法》中以协助执行字样来阐述相关条文,可见,法院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来请求协助执行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救助申请人以及训诫被申请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内容明确,有关机关和组织才会对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事件从发生到最后的落实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有效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阻止家暴事件的再一次发生。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关注。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预防申请人再一次受到来自被申请人的迫害,因此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申请人的定期走访具有很强的必要性,所以协助执行的内容应当对此也予以一定关注,相关协助内容中应当提及主动定期地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的必要。
在本案中,考虑双方尚未分居,申请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法院立即联系检察机关介入支持起诉,帮助申请人维权,及时固定相应家暴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出具后,法院当日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同步向属地公安、妇联、居委送达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属地部门关心、照顾申请人,回应申请人的救助要求,约谈被申请人予以告诫,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等,全方位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相关材料送达后,公安机关约谈了被申请人形成笔录,并在系统中予以标记,保证了后续申请人拨打110救助时能及时得到回应反馈,妇联与居委干部与申请人交换了联络方式并走访双方了解情况,妇联干部为申请人提供了心理疏导人员的联系方式,定期、定点开展心理疏导帮助申请人走出心理阴影,居委干部与楼组长联动,密切关注申请人一户的情况,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真真切切地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地生根,给了申请人极大的安全感。
三、本心:人身安全保护令处理中的家事审判思维
家庭文明建设和家教家风引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文化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秉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审判理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不收取诉讼费用;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相关指引也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施害人与受害人的接触,在审理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分别询问和举证质证的方式,避免双方见面发生冲突。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设计的初衷,就是要从快、从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倡导保护妇女、禁止家暴、重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特殊审判思维,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处理上的家事审判思维的本心与应有之义。
在本案中,申请人经受长期家暴后决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其相信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法院应当予以回应。在受理本案后,考虑到双方尚未分居,申请人存在现实危险、受到长期家暴后情绪较为敏感、脆弱及后续维权、诉讼过程中法律专业指导的迫切需求,法院邀请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帮助申请人维权,为申请人厘清法律盲区,给了她底气,让她精神上不再孤立无援。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成功后,法院也绝不能让裁定书变成一张废纸,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在本案中,法院结合协助部门(公安机关、妇联、属地居委)具体的职能不同,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请求协助,为申请人织起了一张全方位、多维度的保护网,进而推动了申请人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以离婚诉讼结束自己的不幸遭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保令5号(2022年8月18日)
独任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王益奇
编写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王益奇、张喆
责任编辑:孙孜星
执行编辑:戚琳颖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