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期丨刘力:新时代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

教育   2024-11-07 14:5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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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长江边案发地,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资料图片


刘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生动实践,巡回审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立足主责主业、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赋能基层治理的有效手段。唯有深入探讨新时代巡回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方能更好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和教育引导功能,推动审判方式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新时代巡回审判的理论意涵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国司法大辞典》亦有类似表述。巡回审判本质上是就地审判、化解矛盾的司法人民性的体现,旨在解决审判工作覆盖不足时的诉讼不便问题。在审判职能外,新时代巡回审判还拓展了基层治理功能。

第一,新时代巡回审判是从历史走向现代的一脉相传。在中华法系中,巡回断案具有悠久历史。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已经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马锡五审判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从临时性的审判活动逐渐发展为固定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1997年派出法庭被大规模撤并后,随着对巡回审判的再度重视,这一审判方式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新时代下,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实践应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和社会功能,实现党委领导下多主体协同共治,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和萌芽。

第二,新时代巡回审判是从乡村走向社区的体系化展开。巡回审判虽起源于乡土社会,但在超大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依然具有积极的制度效应,并呈现新时代法治特色。一方面,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二分法并不影响巡回审判依靠群众的精髓和本质。虽然超大城市社会结构复杂且具有高度流动性,但社区内居民生活和居住地点相对固定,可形成类似乡土社会的小型熟人环境。社情民意、道德评价和群众参与形成的心理共鸣,能为“案结事了”提供有利的舆论背景与人文氛围。另一方面,巡回审判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巡回审判能通过现场调查发现事实真相,让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并接受裁判结果。在超大城市中心城区无派出法庭的情况下,巡回审判的灵活性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具有代表性的民生案件庭审开到百姓家门口,让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治理者”,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第三,新时代巡回审判从“就案办案”走向审判方式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是贯彻“对话式司法”。在纠纷解决中通过商谈合作,最大限度查明事实、达成共识,减少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提升裁判的有效性与可接受性。二是实践“参与式司法”。巡回审判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具体审判方式相结合,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和发展,让群众参与司法,以本体论、目的论统摄法律功能主义,实现审判的多元功能。三是推进“功能式司法”。作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巡回审判既要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又要科学厘清司法职能的边界,聚焦司法主责主业,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

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功能定位



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功能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内在要求,肩负重要的政治责任和人民立场,推动司法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旨在实现“便民诉讼、就地调查、就地调解、就地审判、化解矛盾、对话参与、预防修复”的整体功能。

首先,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功能形塑。对于巡回审判的功能,有单一说、延伸说和功能说。单一说聚焦于就地审判,延伸说结合了法官的其他职责,而功能说则主张体现审判本身的社会功能。笔者赞同延伸说和功能说,即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功能在于下沉审判资源,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社区自治和法治建设。巡回审判既不同于固定的派出法庭,也不受制于严格的审批程序。作为人民法院的延伸,特别是超大城市不设派出法庭的基层法院的延伸,它不仅具备审判功能,还兼有诉讼服务功能,展现了司法制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成为发挥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

其次,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功能释解。广义的巡回审判兼具多元功能。其一,具备纠纷化解的裁判作用。巡回审判遵循方便诉讼、就地化解和“三个效果”统一的原则,确保涉诉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其二,体现权益维护的便民作用。巡回审判将司法服务下沉至社区,提供多元化的解纷途径,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其三,发挥前瞻性的治理作用。发挥法治“带头人”“明白人”的专业优势,通过示范庭审、规则指引、释法明理和法治宣传,将个案之治上升为规则之治,构建稳定的司法预期,有效预防和降低诉讼风险。其四,增强民众参与的集聚治理作用。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促进法官与群众的双向互动,结合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观,激发社会自治修复能力,从源头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最后,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内在限度。一方面,作为固定审判场所的补充,巡回审判受限于时间、资源成本及适用范围,需与其他制度紧密衔接,发挥其灵活性和就地性优势。另一方面,法治与自治、德治应有效结合。应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下把握巡回审判的功能定位,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须合理界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功能边界,有效合理使用,避免职能错位。此外,巡回审判还应与基层法院其他协同机制形成有效联动,如发挥退休法官担任的“社区法官”的作用。

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实践路径



新时代巡回审判的实践路径在于,通过方法论的多元融合,更好服务于审判方式现代化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是对抗式和对话式的融合。寻求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协同平衡,是巡回审判的旨趣之一。可以选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常见案件作为对话式审判的作用场域。这类案件往往兼及法理、事理和情理,当事人法律知识可能不足,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朴素感情层面。法官不应仅满足于程式化的对抗和判定的审判模式,还需促进各方真实互动商谈,通过协同参与了解事实全貌,结合情理法共同诠释个案中的法律正义。同时,应加强诉前调解,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

二是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融合。首先,裁判是涉及诉讼结果正当性证成的判断和论证过程,不仅要注重法律解释的逻辑和教义学作业,更应从是非曲直、实质解纷的维度追求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其次,新时代需要坚持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合党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优良传统以及“息诉”“止讼”的文化传统,通过社区贤达人士、调解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协同参与,促推纠纷化解。最后,融合生活世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弥合法律世界合法化和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张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群众朴素的法律情感作为裁判的价值取向和道义基础。

三是基层自治和法治的融合。巡回审判应立足司法职能,实现与基层自治的功能融合。明确巡回审判与非诉调解的边界,前者是审判权的行使主体,不直接参与社区矛盾排查和调解。建立诉讼风险预防和信息反馈机制,利用数字法院相关“数助决策”场景为纠纷预防和社会治理提供精准参考。搭建法治直通车机制,组建定时定向的巡回审判团队,下沉指导人民调解,编写调解手册,及时确认调解协议,回应群众快速解纷需求。弥合司法资源供给和社会治理需求之间的张力,将某一社区点的经验“辐射”共享到全辖区,扩大时空受众面。借助数字巡回审判平台,将有形物理场域中的“面对面”“点对点”转变为无形数字空间中的“画面对画面”“点对面”。


⏩  转载自 中国社会科学报  ⏪

责任编辑:高佳运  邓梦婷

执行编辑:戚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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