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公正司法研究基地承办的第十二届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在沪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等院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计8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围绕“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主题进行深入讨论。
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会长陆卫东致开幕词。陆卫东在致辞中代表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研究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并对本次论坛提出了三点目标期待:一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法学力量;二是要牢牢把握法治建设中的时代命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深邃学术智慧;三是要紧密结合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实证基础。论坛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福华主持。
开幕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剑锋,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蒋惠岭作主旨发言。潘剑锋教授指出,审执分离改革的核心争议问题就在于改革路径上是采取“内分”还是“外分”模式。审执分离改革应实行“三步走”:一是渐序推动,可以先对财产性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试点,待积累足够的成功经验之后,再评估是否有必要对民事案件实行彻底外分模式改革,以及如何设计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在2到3年的时间内,逐步将更多体现行政权属性的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从人民法院逐步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三是在5到10年的时间内,根据各项改革工作的成效与经验,逐步细化,实行完全的审执分离的具体方案。潘剑锋教授建议,做好审执分离改革应做好以下三点基础工作:一是开展审执分离的第三方评估;二是做好调查研究,重视执行数据的采集与共享,在实证基础上决定方案;三是要深入比较域外模式的细节与实际以资借鉴。
蒋惠岭教授以“审执分离改革中必须考虑的十大因素”为题作发言。蒋惠岭教授指出,审执分离问题高度复杂,必然带来决策上的谨慎性。审执分离改革的本质、目的、利弊、路径、后果等诸多维度进行分析,具体提出了审执分离改革应当考虑的十个重要因素:第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可否与民主政治模式下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分离相提并论。第二,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是否存在体制上的根本缺陷。第三,“内分”“外分”的利弊相对性是否可能在改革环境、背景、观念、认识之下出现大的反转。第四,执行权的发展是以判断性还是实施性为主(或更强)。第五,审执分离的治理成本、行权成本、廉政风险会减少吗,会扩大吗,会转嫁吗。第六,当前体制下的执行权为人民法院的权威、公信、公正有多少增量,“外分”会产生何种不利影响。第七,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在审执分离方面有可比性吗。第八,执行管理事务需要全国统管吗,或者是省级统管、各地分治、各机构自理。第九,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成分到底可以占多大比例。第十,执行工作由法院的裁判法官、国家执行队伍、武装力量外加职业辅助力量协同完成,是否仍然属于“科学的职权配置”。
专题一 “审执分离的宏观思考”
本次论坛专题一为“审执分离的宏观思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郝振江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陈克以“审执分离分的是什么”为题作发言。他指出,当下我国法院的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分权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行政性质的“执行实施权”与裁断性质的“执行裁判权”间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就执行实施,再区分为“观念执行行为”与“现实执行行为”。当前关注更多的是第一个层次的分权,即二分,但出于提高执行效率的考虑,应将“执行裁判权”和没有实体争议的“现实的执行行为”,以及有权力判断的“观念上的执行行为”进行三分,并借鉴日本的二元化执行机关制度,将执行员从复杂的执行判断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进行现实执行行为。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赵秀举在与谈中以德国经验为例,具体分析了德国法上以“形式化原则”对审判执行机构的判断权力进行限缩的做法,以此与陈克法官的观点进行了对比,认为二者均旨在将法官从冗杂的执行判断事务中解放出来,实现“各在其位”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他同时指出,当前执行员的法定身份和权限不明,影响了执行效率。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郑金玉以“外部分离对审执程序衔接的要求”为题作发言。他认为,执行事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常规的执行实施性事务,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二类是较为纯粹的实体性纠纷,如案外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第三类是执行的程序性判断事务,如确认被执行人的追加和变更等。而由于实践中,执行性事务和裁判性事务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外分”可能将使第三类事务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应对此问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复议程序,当执行机构行为涉及一些重大的程序性权利时,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或者作出裁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中华与谈认为,实践中,第二类较为纯粹的实体性纠纷较为少见,即使是程序性的事项也往往同时包含程序性事项的判断与程序性事项的执行两个层面。因此,对执行事务的三分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分。并指出,“外分”或“内分”的路径选择可能更多属于经济学或管理学上的命题,更多需要考虑对成本效益比的估算。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陈杭平以“执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再思考”作发言。他认为,当前审执分离改革存在现实需求与理论供给间的失衡。目前法学界关于审执分离改革的理论供给主要聚焦于“内分”“外分”之争、执行权的属性及具体细分等内容,与中央层面提出的顶层设计的制度需求并不完全匹配。应当从法院本位主义的研究视角转换为立足中央顶层设计的研究视角。同时,改革路径的设计应当符合改革方案科学、改革路径可行、改革成本可控的标准。最后,应当通过衔接法律服务市场等做法实行执行工作的市场化改革,弥补财政资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吴泽勇与谈认为,从社会学视角看,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为整个社会提供一般性的稳定的规范预期,这就要求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基于这种视角,审执分离问题更多是国家权力的划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相关讨论应从国家权力划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角度出发。同时,执行难的问题也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还可能涉及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需要综合性策略予以解决。此外,执行机构的分离是否可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可能还有待商榷。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殿军以“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矛盾与审执分离改革”为题作发言。他认为,当前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一是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角度看,存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之间的矛盾;二是从财产能否被有效执行角度看,存在巨量的工作任务和执行力量的配置,以及协助执行机制的不健全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路径建议有三:一是加强执行力量,建立专司民事执行实施工作的执行员队伍;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垂直管理的民事执行工作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协助执行机制和执行惩戒机制的完善;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建立与执行实施机构相独立的执行裁判机构,实现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通过追加应当承担清偿义务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与谈表示当前需考虑执行难究竟是真问题还是伪命题的问题,可能存在当下的司法执行的实际效能与一般宣传认知存在出入的情况。此外,实践中发现地域因素同样也会影响对审执分离改革路径的具体看法,因此,审执分离问题也许更多的是一个管理学甚至是政治学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最后,执行权社会化可能存在演变出新利益集团乃至侵蚀公权力的风险,在没有相关的成功经验案例时,对此应当持谨慎态度。
专题二 “审执分离的具体问题”
本次论坛专题二为“审执分离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李峰主持。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以“被诉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的执行应对”为题作发言。他认为,企业在被诉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在执行程序当中会带来一系列的争议性的问题,影响执行效率。但当前缺乏有效应对这些举措的制度,传统的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做法的惩戒效用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执行应对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方式应对。从执行权外分视角看,这一过程牵涉到保全裁定权、保全裁定执行权以及复议处置权,需要明确相应的权属配置。此外,还应当对异议复议事项和诉争事项加以清晰区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胡婷与谈认为,组织结构上的审执分离更多是一个经验性问题而非一个逻辑判断或法律问题。从比较法视角看,当下各国的审执分离往往存在不同的制度实践,亦存在自身历史的偶然,单纯的比较法研究并不足够。审执分离的难点之一在于执行领域并没有专门的判断标准,往往扩充到实体法律规范,且因执行员据以使用的“执行法”不明,反而有时处于弱势地位。最后,审执分离牵涉因素众多,难以用单一的民事诉讼法学科视角应对,需要建立执行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对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君博以“交叉执行:一种新的执行监督模式”为题作发言。他认为,当前交叉执行实现制度化尚存在的三个体系上的问题:一是交叉执行制度本身的定位较为模糊,与执行管辖、执行回避等制度存在冲突;二是交叉执行和执行监督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三是交叉执行和救济型的执行监督体系存在着内在的逻辑不自洽。传统的执行监督模式主要是一种“达标赛模式”,这一模式或可以通过运动式治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但可能难以应对大量的执行积案“骨头案”,因而执行监督的理论需要从“达标赛模式”向“奖励优先,不罚落后”的“锦标赛模式”转换。在交叉执行的制度设计层面,需要体系化考虑制度设计的入口端、中间的管理环节及最后的出口环节间的衔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与谈认为,在内容上,交叉执行并不是一种执行强制措施,仅仅是执行管辖的变化,是执行实施法院和执行人员发生了变化。在性质上,交叉执行又定位为执行监督机制,即认为原执行法院存在执行不当行为。因此,交叉执行到底是作为例外性质的纠偏机制,还是作为常态化的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当前,交叉执行表面上的繁荣实际上带有造数据的嫌疑,司法实务的潜规则是“只要一考核,必然有数据”。此外,执行监督同样涉及市场化问题,如专业的执行律师已经在实践中出现,并且有效弥补了法院在查人找物方面意愿和资源上的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史明洲以“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实体争议的正当性”为题作发言。他认为,在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存在着大量用异议复议程序来处理实体问题的条款安排。对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前学界多数观点倾向于否定,但从比较法上来说,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实体问题的做法已经在域外有所实践。而在我国,否定以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实体争议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权和司法权二分的理论惯性,而当超越这样一种惯性,运用政治学上的功能性分权理论重新看待这一问题时,运用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实体问题在理论层面我国实践上能够获得正当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荣学磊与谈认为,运用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实体问题,需要考虑异议复议程序是否终局性的。我国的强制执行体制中的主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相比,在规范的密度层面和功能的覆盖层面已经非常接近。因此,审执分离的相关改革并不意味着需要参考域外经验而对现有体制机制推倒重来。在审执分离改革问题研究中,要注意改革的成本问题,成本既包括学界研究者对此问题投入的精力,也包括法律实务工作者重新熟练适应一套新的执行机制和协作模式所需投入的时间成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皓炜以“审执分离视角下执行受理审查程序研究”为题作发言。他认为,在执行受理审查程序中,立案部门与执行部门的重复审查消耗了司法资源。立案部门不具备特定实体性要件的审查能力,并不能为后续的执行实施提供坚实明确的执行基准。最后,当前执行受理审查与执行立案救济程序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对上述问题,应当基于“审执分离”的基本立场和执行形式化原则,程序性条件与实体性条件的差异应作为完善执行立案程序的逻辑原点。此外,程序性受理条件和实体性受理条件应当分别交由立案部门与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分别采取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标准。最后,实体与程序的二元划分亦应作为执行立案救济程序的体系化基准,执行当事人不服前述审查结果,对程序错误应提出执行异议,对实体错误则应提起执行救济诉讼。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沈佳燕针对本文研究内容,从执行受理要件的具体类型划分的妥当性、不同执行要件类型与其对应的审查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对实体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分别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点评。
闭幕阶段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秘书长罗恬漩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福华作总结致辞,他认为本次会议分析了审执分离改革的来龙去脉,并进一步去思考关于审执分离它的深意,对审执分离改革价值的对应关系等。本次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在观念碰撞、观点互鉴、热烈友好的学术争鸣氛围中圆满结束。
此次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聚焦“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问题的探讨,力图在民事诉讼法学和强制执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寻找问题解决之道,以期能够为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贡献学术智识。
⏩ 转载自 同济大学法学院 ⏪
责任编辑:高佳运 邓梦婷
执行编辑:戚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