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期丨2024年陆家嘴论坛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综述

教育   2024-11-06 11: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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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交流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整理类案裁判思路,推送相关执法意见,解读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

2024年陆家嘴论坛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
“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综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脚步不断加快,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不断落地推进,跨境金融、离岸金融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使得疑难、复杂、新类型金融商事纠纷不断出现,这些都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更新国际化裁判理念、拓宽国际化视野并不断提高涉外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水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亦提出,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为此,2024年6月20日,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陆家嘴论坛举办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为主题的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出席会议并致辞。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威廉·布莱尔,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麻锦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鲍其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范思深、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钱军、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张铭、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杨贤等专家参加专题研讨。来自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现将各嘉宾主要发言内容及观点综述如下。


第一阶段:领导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致辞

上海是一座充满活力、日新月异的城市,不仅以繁荣的经济、先进的科技和独特的文化吸引着全球的目光,更以卓越的法治环境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卓越成果。近年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定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上海高院不负重托,紧紧围绕国家重大金融战略实施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首创示范判决机制、探索实践案例测试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服务创新驱动等关键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为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也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2024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根本遵循。本次国际研讨会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为主题,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发展之路,促进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下面我结合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的新发展,谈三点意见。

第一,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以“专业化”审判促进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基于传统金融行业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以及多层嵌套、明股实债等新类型金融案件层出不穷,金融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驱利导向的金融市场主体规避监管的行为,容易滋生金融风险。金融司法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治理者,在规范市场创新边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承担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发挥金融审判的专业化作用,为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划定边界,传递司法对市场行为的态度,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合理的预期。2018年、2021年、2022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和成渝金融法院,各家金融法院都有非常出色的成绩,先后审理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首例落实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案、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去年,上海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全国首例涉科创板证券集体诉讼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利益,并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相关经验值得总结并推广。希望今后金融司法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创设具有创新性的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持续传递金融审判的中国经验。

第二,落实服务保障理念,以“协同化”治理共同做实支撑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理念现代化落实于金融审判中,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的同时,深入思考背后折射的金融治理领域内的深层问题,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金融司法要持续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建立联系、互相协调借力,促进金融矛盾纠纷案件迅速疏导、源头化解,共同提高金融领域的纠纷处置和风险化解能力。如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司法建议联通协作,就类案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金融风险提示预警,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减少法律纠纷风险点。另一方面,要加强先进金融审判理念和经验的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海法院要继续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等高院金融审判部门的联动协作,优化长三角地区金融司法环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提升涉外审判能力,以“国际化”视野回应金融制度型开放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开放,必将伴随更多具有涉外因素的前沿纠纷问题产生,人民法院需要以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视角,发挥审判功能和司法保障功能。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涉外金融商事审判领域的前沿问题,继续加强对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新业态金融案件的研究,提升对外开放的司法力量。另一方面,要促进全球范围的金融司法交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作用,与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开展对话,在互相交流中扩大国际影响力,为全球法治文明注入中国动力。近年来,上海法院重视涉外金融专业化审判,金融审判条线建立了涉外金融审判专业人才队伍。去年,在全国率先探索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我国参与全球范围内金融规则构建的初次尝试。未来期待将更多具有国际化要素的金融法律问题纳入金融案例测试机制范围,为金融领域的国际规则、交易惯例提供中国蓝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国家话语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致欢迎辞

去年10月中央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党中央再次以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研讨班,凸显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出金融作为国民经济血脉的重要作用。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和连接全球的枢纽平台,近年来紧紧围绕国家重大金融战略,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与司法体系,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日益完善,比如2023年上海的金融市场交易总额已经超过330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5%。中外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明显,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达到1700多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占比近1/3,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20万亿元,人民币跨境枢纽作用不断凸显。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的同时,以数字化低碳化引领的新一轮金融转型正方兴未艾,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更好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推动金融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既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今天来自海内外司法界、金融界、高等院校等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这一主题,共同开展理论和实践探索,相信在各方观点交流碰撞下,一定能为金融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下面我结合本次论坛的主题,谈三点认识与诸位交流。

一是紧扣发展方向,以更高水平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当前上海正致力于全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从“金融管道式开放”升级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新发展阶段。2020年我们出台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逐步建立与推进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但随着金融业开放不断深化,我们在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推国内金融规则与国际接轨方面还需要增强,涉外金融领域专业审判人才仍然较为紧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坚持统筹国内金融法治与涉外金融法治,强化尊重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习惯的裁判思维,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金融司法的最佳实践,打造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涉外金融标杆案例,努力建设国际金融争议解决优选地。今天很多高校的专家学者也出席了论坛,希望在金融法治理论研究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我们法院和学术界进一步加强合作,同时也希望上海市法学会继续为我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是聚焦公正效率,以更高标准护航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上海是金融改革的实验田,更加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近年来上海法院在创新探索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金融专业化审判机制等方面不断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强化司法规则引领功能,加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跨境金融等新业态案件的审理,通过典型案例为金融交易划清合理边界,明确行为规则,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稳定金融主体对交易规则和裁判结果的预期。同时我们将深化金融领域的矛盾源头治理,通过案例测试、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把司法理念、裁判规则延伸到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强化数字思维,以更高能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司法的重要任务。进入数字时代,金融风险隐蔽性高、影响面广,给金融监管、金融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去年以来,上海法院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形成了以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和数助政务5大板块为核心内容的框架体系,在辅助法官办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助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成效持续显现。数字法院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挖掘金融司法数据与金融行业信息、市场信息、处罚信息等比对碰撞分析,生成各类风险防范决策报告,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提供支持。例如,我们针对信用卡一人多卡容易引发个人负债过高,过度套现盗刷等风险,构建了数字化应用场景,对涉信用卡纠纷5件以上的2000余名当事人,1万余件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形成决策报告,同时向发卡银行提出市场风控司法建议,助力银行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防控。大数据建设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效能倍增。目前金融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清算所等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互联互通还不够顺畅。借此机会我也呼吁,希望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机构强化协同合作,打破数据壁垒,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判金融风险预防化解的新路径,推动构建“数字时代金融协同治理新模式”。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

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姜平致辞

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法治是优化金融服务、深化金融开放、完善金融监管、抵御金融风险、化解金融纠纷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设金融强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今年年初,习近平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工作提供了基本立场和遵循。

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类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齐备,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2023年,上海金融市场交易总额同比增长15%,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20万亿元;各类持牌金融机构逾1770家,外资金融机构占比近三分之一;“上海金”“上海油”“上海铜”等价格影响力日益扩大;金融从业人员达50万人。习近平主席去年年底视察上海时就指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能升级过程中,上海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并将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提上工作日程,以法治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法学会作为全市法学、法律界的学术团体,在推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衔接融合上负有重要担当和使命。长期以来,我们立足上海“五个中心”的战略布局以及自身工作职能,以“有组织科研”形式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以法治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问题展开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组织专题研讨、刊发代表性研究成果,以期为提供可信、可行和可操作的高水平制度供给贡献学术力量。未来,市法学会将继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金融法治领域的学术研究,也期待中外各位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支持和一道推进该领域实践探索和成果应用转化,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全球金融治理夯实法理基础。

下面,围绕本次大会的主题,就以法学研究如何服务和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交流三点想法:

一是加强法律研究,切实推进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强调通过确立明确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全面提升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长期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制度型开放离不开良好的制度供给,应积极加强金融领域基础性制度的法学研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及时追踪金融创新领域的相关立法研究,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为新兴金融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法学研究要时刻关注如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通过相关成果转化推进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并提升其灵活性。此外,上海作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先行者,承担着“为国家试制度”的特殊职责,法学研究应积极在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指引下,根据上海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用足用好用活包括制定浦东法规在内的立法权限,在学理上探索相应的制度创新、规范设计和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为有效平衡好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关系提供学理支持。金融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于上海乃至全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天然的实践品格。因此,理论研究既要锚定实践中的“真问题”,也要确保所给出的答案“真管用”。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其极易受到各种内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黑天鹅”“灰犀牛”等风险事件的发生。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而许多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的出现也为风险识别与风险应对提出了全新挑战,有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作出积极回应。例如,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势头正盛,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潜在风险,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资金集散地、金融机构集聚地、金融交易繁荣地、金融创新先发地,也会是新型金融风险多发地首发地,为此,法学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引入“监管沙盒”等理念,为平衡好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关系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并推进其在实践中转化和落地。

三是深化国际交流,加强金融制度与理论互鉴。在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依法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跨国交易和跨境投资日益频繁,加强国际金融法治研究的交流与互鉴,有助于及时借鉴和吸收域外国际金融中心在法律、监管和市场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提高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创新与繁荣。另一方面,深化国际交流有助于主动参与金融领域国际规则与标准的拟定,协同制定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与应对措施,增强规则影响力,为金融发展创设友好和谐健康的国际法学、法治环境。

各位来宾、各位同仁,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护航和支撑,离不开高水平的制度供给与制度创新,离不开金融监管理念更新和实践创新,更离不开金融法治研究的国际交流和互鉴。真诚期待与会中外嘉宾在后续的研讨中碰撞思想、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商良策,为建设金融强国和国际金融法治贡献学术智慧和力量。  


第二阶段:主旨演讲


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威廉·布莱尔作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麻锦亮作主旨演讲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鲍其安作主旨演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作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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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威廉·布莱尔在主旨演讲中主要聚焦合同法、信托法以及破产法等私法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作用。

他认为,私法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偿债能力方面的义务上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减少风险以及不稳定性。私法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持续的挑战,保持法律的更新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市场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在有一些基础领域是欠缺相关立法的,比如与结算以及净额结算相关的法律,这对于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都至关重要,但是经过很长时间法律才明确规定,哪怕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双方互相之间的金融债权债务是可以两两抵偿的。除此之外,传统的金融法律对加密资产没有相关界定,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上,需要考虑加密资产引发的相关风险。2022年,FTX加密货币业务暴露出的国际丑闻,其部分原因就是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其他金融领域也会出现一些风险,但是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人们才逐渐意识到相关的金融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的中国法院体系在法律规则释明等方面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指引,可以让学界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参考借鉴。除此之外,2017年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成立了一个国际机构,中国法院也是该机构的成员。今年4月,该机构在卡塔尔召开会议,中国也贡献了至关重要的力量。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无疑是成功的。在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中国的北京、成渝地区等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院。这些金融法院虽然大部分审理的是中国国内的案件,但也不乏涉外案件。这些法院所出具的审判意见及判决书等内容,应尽可能地翻译成英语,以便于在国际社会传播,这些案例对国际社会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因为不管是形式,还是实质,中国和其他金融市场上所面临的案件都非常类似。通过案例发布,能够提升国际市场对于中国市场的了解和对中国法治的信心。

除此之外,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仲裁的发展是中国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事务。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纠纷诉诸法庭,而不是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如此。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一个结果,其中一个原因是,通过诉诸法庭的方式,大家能够更多的参与最终决策。在国际金融中,法院、仲裁、调解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各方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相互支撑的角色。由于一个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法院在制定金融法方面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所以在英国,有一系列的法院来解决重大的金融案件,虽然它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金融案件,但是理念是一样的,就像中国有专门的金融法庭。上海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而这样的趋势未来也将持续,它将在全球持续提供金融方面的领导力。

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由于大量问题持续涌现,包括系统性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所以需要强有力的监管,同时也需要国际合作,从而制定实施标准。法律和监管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互协同从而带来金融的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麻锦亮主要围绕《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起草过程中所面临的5个突出问题进行了介绍。
第一,关于借款合同的息费规范问题。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长期制约我国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成本较高,借款人负担过重。网络借贷中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多,渠道多,主体收费隐蔽性增强,因抬高息费总额引发矛盾纠纷的问题较大。消费金融类案件中,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做到诚信贷款,对消费贷款的年利率、服务费、滞纳金计算等关键条款,未能以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导致公众受到不公平欺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侵害。此外,还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率倒挂的问题,都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解决前述问题关键是规范息费收入,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第二,关于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态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金融机构违反分业经营或者类金融机构违反不得跨地域经营等规定,如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跨地域收购不良资产等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还存在争议。地方金融组织主张参照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保护的,能否得到支持还存在分歧。融资租赁纠纷中如何判断适格租赁物以及租赁物如何保全,保证金如何抵扣,租金提前到期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等等都还亟待解决研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引入了功能主义担保概念,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的究竟是一个完全的所有权还是一个担保权;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的究竟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目前尚无定论。相应的,承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场合,出租人究竟应当通过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存在恶意,进而否定其抵押权,还是要依照民法典第414、415条等有关担保权顺位的规定进行救济,认识还不够一致,亟待统一。

第三,关于保证保险问题。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较高,投诉量和案件数量均不断上升,有鉴于此,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了一个司法建议,对其进行规范。保证保险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怎么样合理拟定保证保险费率,对产品费率、代位求偿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应否履行、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认定保证保险是否必要、是否构成强制搭售、以及强制搭售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此外案件审理中还发现存在着借贷、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交织的情形,需要防范由此引发的风险集聚和传递。

第四,关于信托和私募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商业实践中资产管理产品名称众多,除了信托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及其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等。在信托纠纷中,受托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结构化保底信托的效力如何认定;集合信托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其法律后果如何;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迥异,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认知差异与法律适用分歧。在私募基金纠纷中,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对基金合同效力影响如何;基金管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其责任可否事先排除;以及基金如何清算,未经清算投资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等都需要明确。

第五,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当前股票债券发行人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难以有效把关,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少见。以金融创新为名,借纷繁复杂的交易现象掩盖真实意思表示,规避法律与监管的行为屡见不鲜。部分金融机构推销产品或服务与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那些兼具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难以走进寻常百姓,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不足。解决前述问题,关键是构建责任权利相匹配的市场规则体系。未来应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抓手,不断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形成投资者敢于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格局。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鲍其安在主旨演讲中重点阐述了法治在经济和金融监管发展中的重要性问题。
首先,法治作为一个理念,它包括着很多方面,法治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还是它的各个方面对学术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其次,它的很多方面都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或者是超越了传统的结构和政策。最后,持续地对话、持续地去理解用什么去支撑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以及怎样才能让一个国家的企业蓬勃发展,这非常重要。

谈到法治,经常会提到可预测性、问责制以及透明度等指数,比如产权以及合同的安全保障、有效的治理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些因素在很多的报告当中都会用来评价一个国家能否吸引外国投资,很多公司在选择一个国家是否有合适的营商环境时也会考虑。这意味着在法治方面,我们是不是能够推动实现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新加坡经济的成功乃至于它成为了亚洲的奇迹,是由于它强有力的经济增长,支持个体自由,维护公共秩序。这与新加坡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紧密相关,其目的是为了支持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国家建设,从而更好地应对一个多元的社会。新加坡的经验证明,用法治的某些方面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可行的。

一个模式来无法适用所有的情况,所以要有跨境的文化交流。现实中,企业的需求并不都是线性的,但是企业都非常务实,好的金融发展环境要让企业能够不受干扰地开展业务,这意味着要营造更具可预测性、透明度以及问责制健全的营商环境。公正的、安全的、更加包容的、更可持续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繁荣增长提供更好的土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在主旨演讲中指出,面对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上海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引领、规范、保障功能,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对此他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上海法院的有关实践。
一、明确司法裁判导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上海法院始终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根据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不同金融体系的特点,通过司法裁判强化金融回归本源的司法导向。一方面,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通过妥善审理证券、债券、私募基金等纠纷案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低的制度优势,推动形成有利于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良好生态。另一方面,严格把握间接融资中金融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金融机构通过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行为效力,依法予以否定,以切实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针对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以及金融机构面向农业经济、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则持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通过有力的司法保障,有效引导和推动金融行业“脱虚向实”,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司法裁判规则,维护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事关投资信心。上海法院正确处理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以有力的司法裁判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起银行开展“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而引发的纠纷中,司法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创新业务中应向储户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另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贷款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防止金融消费者掉入高息陷阱。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上海法院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先河,之后又不断探索,先后作出了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审理了全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上市公司追偿董监高案、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等一系列标杆性案件,既提高了资本市场违规违法成本,也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特别是在去年审结的全国首例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上海法院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原则,最终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性地化解了案件纠纷,7,195名投资者共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入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

三、确立司法审查标准,引导金融创新有序发展

金融创新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上海法院充分尊重金融交易的市场逻辑,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裁判理念,通过一系列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司法裁判,对金融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创新表明司法态度,为金融创新沿着法治化轨道发展提供有力的规则引领。如在一起涉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案件中,上海法院依法认定劣后级投资人向优先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方出具的差额补足函合法有效,明确了资管业务中增信措施的司法审查标准和认定原则,该案入选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在审理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案件时,法院充分考虑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遵循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主协议所确立的相关规则,合理采纳净额结算制度等国际惯例的效力,依法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认定,为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对于以创新之名行金融欺诈之实,借创新的外壳掩盖违规行为的伪创新,上海法院依法进行穿透性司法审查,刺破其面纱。

四、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增强金融开放的法治预期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上海法院主动回应金融制度型开放的司法需求,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如在一起涉外国人委托中国公民代持股权案件中,法院认定代持合同不因外国人身份而必然无效,并根据公平原则依法保护外国人的投资收益。在全国首例涉境内公司对境外关联公司发债出具“维好协议”引发的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案中,上海法院依据相关司法安排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在一起涉及跨境基金交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中,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的效力。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上海法院严格适用《纽约公约》,认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快速程序,裁定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最终裁决。这些都为跨境金融交易提供明确稳定的预期。

五、依法规制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上海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任务。针对各地自行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违规开展非法金融交易的“伪金交所”系列纠纷案件,上海法院依法认定该些平台的相关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有效遏制了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蔓延;在“光大乌龙指”股民索赔上交所、中金所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上海法院充分考虑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能定位,认定上交所、中金所作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金融风险防范上,法院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裁判者,同时也是重要治理者。上海法院积极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并于去年2月份顺利审结了首例关于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方违约处置效力问题的测试案例,该案入选“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年度案例”。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运行作为对上海金融市场进行的法律压力测试,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具前瞻性的法律风险防范,进一步巩固了金融市场的法治防线。

第三阶段:专题研讨


第一专题:金融制度型开放与法治完善


“金融制度型开放与法治完善”专题研讨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范思深作交流发言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作交流发言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作交流发言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教授钱军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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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范思深认为,金融开放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让中国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交流变得更加灵活,促进从业人员在金融法领域的交流,这种交流活动应该变得更加频繁,不应该只限于一个年度或者半年度。

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或者是纠纷解决中心,应推动专业人士和中国机构的交流,比如可以推动外国商会和金融机构、法院之间的交流。例如,美国商会、欧盟商会在上海都有他们的金融和法律工作小组或委员会,里面的成员有来自外国律所的律师,他们在很多跨国企业工作过,与这些团体保持持续的沟通,能够更好的做好法律沟通。如果有更多的外国公司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而不是选择仲裁,就应当让外国法律人士更便捷地亲自来见证中国法院的进展,并且与中国法官有更多互动,这样他们就能够看到上海法院在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性。

另外就是开放对外国法学生与国内交流的渠道,不能仅把他们看作是学生,而是要看作年轻的法律专业人士,因为今天的学生在20年之后可能就是资深的法律专家了。如果要加强互相了解,中国的金融机构应该更热情地迎接外国的法学生,这样外国的法治人才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中国,更多地和中国专业人士进行互动交流。

建议畅通外国人士来中国学习、参观的渠道,上海法院、检察院可以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外国法学生、法律专业人士的开放日。另外还可以在中国的法院、金融机构等设立一些面向境外学生的实习项目。如果想让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进一步推进民间的交流与互动。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从仲裁机构的角度,围绕金融制度型开放与法治完善的主题,分享了三个观点。

第一,金融的制度型开放需要高质量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保障,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深度改革与开放,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是简单地降低市场准入壁垒的边境开放,而是拓展至一国对外经贸制度安排与政策举措深层次的持续性的境内开放。它需要稳定性、预期性非常强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需要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方位的法治营商环境。

争议解决机制既包括司法,同时在法律服务中也有商事仲裁,而争议解决机制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因为它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国际金融的制度型开放势必带来金融交易市场的国际接轨,引入众多的新的商业主体和新的交易模式,产生新的合同,势必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而基于国际仲裁的特性,跨国金融纠纷往往又具有商业性强、专业性高、争议金额大、涉法域众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对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性、裁判者的专业性、裁决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成本的可控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从法治完善的角度上看,要实现金融的制度型开放,势必要提高金融争议解决法律机制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商事仲裁可以成为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化专业化发展的切入点。从国际上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得到全球商事主体的重视,而不同于诉讼更多的体现司法主权,商事仲裁国际性是它内生的一个特点。去年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成熟度的方法论手册和说明指南,就仲裁指标而言,相较于此前评估中仲裁仅在执行合同一项中占1.5的分值,这一次的评估指标中,在争端解决的专章中,涉及仲裁的指标增加到了19个,分值超过了60分,涉及很多国际仲裁的前沿热点问题。

仲裁的意思自治非公开性,专家断案程序灵活和跨境可执行的特点,也非常契合国际金融交易对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国际商会在201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的调研报告,显示说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转向仲裁,特别是在那些跨法域的复杂前沿而机密的新型和大型的交易中,这种趋势实际上一直持续到当下。以伦敦和香港两个金融业发达,同时又是公认的国际仲裁中心城市为例,2018年到2023年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金融案件数量平均的占比在22%左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15%左右,稳定保持在这两家机构受案类型的前三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动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来看,在2019-2023年间共计受理了3,053件涉及金融交易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2023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有一个相应的对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案数量前三名之一的金融案件是私募资管案件,该类案件涉及来自全国14个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新加坡、美国等地超过150家的基金公司和金融机构。另外还处理了涉及公募REITS、ISDA主协议、境外可转债、境外贵金属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再保险、数字虚拟货币、林业碳汇交易等前沿性、专业性、国际性较强的金融交易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是国内甚至国际上也是首例。从宏观上看,上海也是世界上首个将发展金融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写入加强本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城市。其中就特别讲到了金融政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要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目前正在修订的推进《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也专门加入了金融仲裁的条文。在实践中,中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在跨境金融业务中适用外国法。可以说商事仲裁正在成为上海打造与全球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金融仲裁机制的完善需要司法的协同和支持。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与支持,这是国际共识。在国际上评判一地是否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它最核心的指标是当地的司法环境对仲裁是否友好。我国的法院一直以来秉持着支持仲裁、有限监督的原则,对仲裁予以大力的支持。

从上海来看,上海高院在2001年就出台了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确立了很多现在看来依然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审查理念,包括尽可能地认可仲裁事项,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尊重仲裁庭对交易规则的认定,维护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效力。去年上海也出台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法院在仲裁保全、协助仲裁调查取证方面要给予支持,这些对金融仲裁的发展尤为重要。比如上国仲受理的全国第一宗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上海金融法院就确认了仲裁协议对正逆回购方的约束力。在受理的上海第一宗涉及第三方资助的上市公司股票对赌案件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当事人已经充分披露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当然对比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地,上海商事仲裁的制度型开放方面,还有与国际进一步接轨的空间,尤其是在司法保障仲裁方面,中国还可以做得更往前一步。比如在仲裁保全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较为关注的仲裁前保全和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进一步关注,提出较为明确的操作指引。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对于仲裁机构为应对复杂金融交易而设置的多份合同合并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等规则予以充分理解,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对于仲裁机构为适应金融交易电子化转型而推广的在线认证存证、电子送达等创新制度,也在予以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共同来指导探索优化路径。最终希望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能各自发挥特点和优势,一方面,推动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为透明规范的金融市场创新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切实维护好金融安全与稳定,及时准确地化解金融纠纷和风险,确保金融法治水平与开放水平相匹配。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就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法律保护以及挑战分享了他的观点。

第一,为什么中国企业总是寻求在海外上市截止今年5月,中国企业在港交所所有上市企业总市值的占比达到了78.4%,同时占总交易量的86.7%,这凸显出了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重要性。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而另外一方面海外的企业能够在中国进行上市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但是这个渠道目前仍不是非常畅通。为什么中国企业要寻求海外上市,或者说在香港的市场上市?有一个非常知名的理论就是法律的约束性理论,即如果一个企业在海外市场上进行交叉上市,它实际上相当于接受上市地区更加严格的监管,能够对它进行约束,从而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企业治理和业务的表现。这里需要明确这一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内地的企业。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在最好的程度上,在最佳的场景之下,它的效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这又引出了另外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法律的约束效力为什么没有像预期那样强健,二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这个领域会产生怎样的潜在影响。有三大原因,第一个原因主要是技术或者方法论的问题,导致了这种约束力不及预期。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利益相关方不同的考量,比如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的司法管辖,也许他们有动力或者受到压力,对于中国企业监管更加的宽松,因为各个不同的地区都以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中国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市。除此之外,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也有其他的考量来激励他们。

,关于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过去几年间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而使得中国监管与海外监管的差距越来越小。比如2019年的《证券法》改革,以及2023年由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中国也签署了许多具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在机制建设方面,中国也取得了长足进展。比如在2018年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又设立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设立了成渝金融法院,这一切都增强了中国金融制度建设的力度,也使得中国和海外的差距越来越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依然严重制约了法律约束机制的功能性。例如国家安全性审查,这个术语本身非常宽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了数据安全性的管理以及域外司法的问题。

,关于跨境执行方面的障碍。跨境执行可以分成公共和私有的执行。对很多海外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他们在海外上市,但是他们的主要资产在国内,所以为了要让海外的判决有意义,这些判决要在中国得到认可和执行,而目前在这方面的壁垒还没有完全消除。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教授钱军结合本次会议主题及专题研讨的议题,展示了其近期围绕债券市场发展的研究成果。

他认为,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空间最大,对外资最有吸引力,同时法治建设最需要辅助其发展的是公司债。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的公司债,是未来最值得关注的,也是金融法治最有用武之地的一个板块。

从金融学角度,对公司债有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风险评估,对债的违约成本的评估很重要,其实就是对债的评级。现在中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出来的结果公信力还不够高,一个改进的方法就是引入包括像穆迪这样的国际评级机构到国内来对公司做评级,这就是制度型开放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可能就是债券如果真的违约了,该怎么处理。可以通过市场的自主协商解决,也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到了司法破产重组程序,对债权人的依法保护延伸到境外,根据国际惯例,债权人如果要追回资产,一般而言需要到资产所在地追回,这就又涉及跨境法律协同,还有很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追回资产行动的效率。当一个国家在破产法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能更高效地帮债权人追回他应获偿的债权,就会吸引国际投资者来投资这个国家的债券市场。

中国的债券市场现在总的规模到2023年底大概是16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类的国债,就是国家发的,还有地方政府发的是大头。相较美国而言,美国的公司债市场规模将近1万亿美元,在全世界占比是18%,所以相比美国的债券市场,中国公司债、企业债的市场规模占比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债券市场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金融问题。目前有两个正在逐渐发展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主体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另外还有一个互换市场,但是交易量比较小。银行间市场因为都是大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以尽管发行量和持有量大,但交易并不是那么活跃。

最近值得关注的是,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可以通过“债券通”这一渠道,直接在境内设立合资或者独资的金融机构以持有的中国大陆的债券金额和比例在两个市场间同时进行交易。这个比例最高大概在3%左右,现在的规模是150万亿到160万亿,最高的时候外资占比是3%。因为美国在加息,使美国国债的收益率提升,全世界所有投资债券的钱都在往美国去,所以前几年这一比例有明显的下调。最近一年多,外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数量在反弹,现在大概是2.5%左右,虽然相比起国际资本市场来讲占比很低,但也说明之后的增长空间很大。

外资在投资产品的时候,他们重点投资的还是公司债,因为公司债的风险收益组合比较多。债券市场里事前对公司违约风险的评估是存在系统性问题的。还有些机制的原因,因为很多债券如果要在交易所主板上市,评级必须达到AAA级。比如说去年中国新发的债,只要有信用评级的,绝大部分都是最高等级的AAA级。美国的公司在市场里面能够拿到AAA的债券比例是1-3%,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很多时候都不是AAA级。所以要改变公司债信用评级,要打破市场的限制,就要做好真正的风险评级,而且要及时的调整。

中国目前的负债情况比较受到关注的是非金融行业的企业负债,尤其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的债务问题最近还会有爆发,还有很多企业债要到期,到期是一般违约风险爆发的形式,所以最近还要继续关注很多企业债的到期。最近有一些案例,涉及房地产公司,包括在香港发行美元债的地产公司,大部分违约后都是通过债务展期、债转股等方式协商重组。中金公司近期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境内发行的债券,债务重组的重要特点就是其速度比较快。总体而言,香港市场对国内来讲还是一个境外的市场,有一些债券相关的案例,在诉诸法院时,因为案涉债券为美元债券,如果案件在香港判决,那到了内地就会涉及由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现在香港法院的判决国内是能承认的,但是对债权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凭借这些判决能实际通过执行使自己的债权受偿。

现在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个很好的时机。第一,国内的债券价格整体较低,对外有吸引力;第二,很多国际投资者,包括美国的投资者都想分散风险,不能只持有美元的债券。所以接下来很重要的就是要更多地去吸引境外投资者来投资中国的债券。如何做好跨境法院体系的沟通,以及提升追缴资产的效率,都会极大程度地帮助中国的债券市场提升国际地位。

第二专题:金融风险防范的法治应对


“金融风险防范的法治应对”专题研讨

香港资深大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鸣峰作交流发言

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张铭作交流发言

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杨贤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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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深大律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鸣峰认为金融风险防范的法治完善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障。他将在金融市场上有巨大定价能力、议价能力的机构比作“狼”,将中小投资者比作“羊”。在推动金融业发展时,政策鼓励开放,鼓励引入外资,鼓励大企业来投资发展。但是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在法律上赋予中小投资者合适的保障,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风险,这也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大话题。

金融创新主要就是关于金融结构性产品的创新。大型金融机构花费大量人力设计出复杂的金融产品,但到了产品销售端,很多银行销售员都不理解产品的属性,很多投资者买了此类产品后血本无归,这会演变成社会问题和金融稳定问题,所以自由一定是有界限的。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两大不同。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提供者拥有的信息和其他主体拥有的信息本身就不平等。二是不同主体议价能力不一样。香港很多理财产品的持有人起诉银行,很多时候法律对他们的保障并不充分,他们无法通过诉讼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后来香港就设立了冷静期制度,即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反悔,不购买产品,以此加强对他们的保障。

为什么香港股市的市值那么低?因为监管不完善,导致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能够肆意收割普通投资者的财富。如果一个金融市场,普通投资者在里面一直面临亏损,久而久之,肯定没有人愿意进入这个市场了,如果没有新资金进入市场的话,还谈何金融发展?虽然可以依靠一部分外资,但外资占比仅2.5%,起不到作用,最终还是要投资者对金融制度、金融机构有信心,这就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

国内的金融市场有一个很独特的方式,就是很多企业都是离岸成立的,全世界由中国人持有离岸公司的比例是90%以上,这个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结构。在处理与离岸公司相关的纠纷时,就会遇到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例如在债权人申请对一家离岸公司清盘的过程中,清盘以后债权人就会到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判决。如果这个离岸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实际业务,其主要业务在香港上市,那么在公司成立地的清盘跟重组的案件,香港法院就不承认。香港法院不承认,只能再去其他地方申请承认,这是中国特有的情况。

关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新修改的《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一个强制回购的法律规定,如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的股份要被公司强制回购,香港也有同样的规定。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条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如果上市公司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被侵害人还可以申请禁止令,包括查封资产,禁止进行某些行为等。实践下来,香港在这方面虽然立了法,但是保护的力度还是不足,原因是香港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中小投资者要维护自身权益,只能等到金融监管部门去做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诉讼,效率很低。允许受害的中小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维权,这样才能够增加法律对他们的保护,长远来说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很有帮助。

最后关于数字货币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数字货币在法律上是不是物?数字货币是否在物权法上存在法律效力?如果它是物的话,如何处理对它的权利保护?如果它不是的话又该怎样处理?由于金融产品、金融创新越来越多,如果法律跟不上创新的节奏,结果法律会对普通百姓的保护力度不足。所以如果想推进金融健康发展,一定要做好法治保障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张铭主要向大家介绍了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法治应对。期货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里是比较小众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相应的平台。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今年4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了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定位和工作重点。

其中关于金融市场的定位,明确了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就是加快建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围绕这一目标,目前的工作主线就是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的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是法治建设和监管制度协同发力、互促共进的过程

中国期货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法律建设也一直在稳步推进。我国期货市场的探索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经历过一段野蛮式发展。1993至2000年,我国对期货市场开展了两次大的清理整顿。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期货市场首部行政法规,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立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等提供了法律保障。2007年3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之后经历四次修订。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即“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期货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已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一是形成中国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客户账户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适当性准入,一户一码、实控账户管理和穿透式监管。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交易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其中三板强平制度是最具实践性的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创新制度。在交易行为方面,主要包括异常交易管理、程序化交易报备、申报费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建立了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和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等。二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期货监管体系。证监会建立了会机关、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五位一体”协作监管机制,机制建立以来运转顺畅,各方紧密联动、协作配合。三是不断探索打造高质量运行的行业生态。首先为防范市场操纵及系统性风险,建立了贯穿交易清算交割的全流程大数据市场监控系统。其次加强对特定交易行为和新型交易行为的监控,加强期现联动监管,防止过度投机。第三就是严厉打击各类影响期货交易秩序行为,防范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提高期货市场运行质量。

各类国际性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已经展示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优势。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期货市场采用三板强平制度成功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期货市场的直接冲击,国内期货中介机构没有一家出现结算风险。2020年4月20日,美国WTI原油期货出现原油期货史上第一次负油价,上期所通过采取提高交易成本抑制过度投机、增加交割品牌和交割库容、打击各类违规行为,保障了我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2022年3月7日,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镍期货主力合约在不到两个交易日内最高涨幅达250%,相关价格波动传导到境内期货市场。上期所再次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成功化解了镍品种的输入型风险,在伦敦市场暂停交易的时候,向全球市场提供了基准价格,并引导国际镍价向基本面回归。

二、期货交易所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所实践的中央对手方清算等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功能的具体化

《期货和衍生品法》总结实践经验,确定了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为了抵消商品期货交易中的对手方风险而发展起来的,中央对手方主要有四个功能:重新分配合约对手方风险,防止多边净额结算失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

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前,国际社会和我国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开始日益关注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性。2012年,在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吸收现有国际标准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IOSCO)联合发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该原则要求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并要求其成员尽快将其落实到位。我国是这两个组织的正式成员,承诺在管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纳《原则》规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2019年,证监会批复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合格中央对手方”。“合格中央对手方”是指已按照《原则》要求建立起规范、完整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并已得到监管当局认定的中央对手方。

期货交易所作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和中央对手方,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先,期货交易所经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其依法治定的业务规则符合期货市场运行的规律,成为全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次,期货交易所设计并安排期货、期权品种的上市,为实体企业提供管理风险的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最后,期货交易所通过按照证监会要求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组织规定,实现国际金融惯例在我国期货市场的运用。

三、强监管防风险促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是期货市场各项工作的主线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局势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发展和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一国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期货市场应当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期货市场风险防范走深走实。

一是强化“五大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23年11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今年以来,证监会全面强化“五大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生态。期货交易所也将继续加强对期货市场的自律管理,严格执法、敢于亮剑。

二是继续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助力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首先,将不断扩展“上海价格”的使用范围,持续引导产业客户积极参与期货市场,持续优化监控指标体系和法律制度支撑。其次,在国际化进程中,全面研究、论证境内外法律规定,防控跨境法律风险,不断拓宽对外开放品种的序列,助力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定价话语权。最后,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方面,以满足实体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开发和上市直达实体经济的期货和衍生品,在产品开发和上市过程中做到既尊重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产品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安排要符合维护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需要。

 
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杨贤以金融经济的视角与大家分享如何从法治的角度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

他认为,在金融市场上资产价格持续下降就会出现挤兑或者紧急的抛售,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企业无法偿债,出现流动性风险,影响了偿付能力。近年来已有不少相关案例,比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以及2007年、2008年的次贷危机,一直持续到了2010年,包括2008年雷曼破产的危机,还有后续的欧元主权债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是长期的,因为价格大幅下降会导致后续消费以及投资的大幅下降,更严重的一点就在于会使人们丧失信心,而要恢复信心是非常困难的。

从法治的角度,应积极去应对并防范金融风险,其核心就在于识别出一些核心的金融漏洞,并且在出现问题之前先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并且堵上漏洞。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加强防范能力,而非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对于当前来说尤其有用。在每一次危机之前往往会出现一些经营性风险,但是这些风险被忽略了,比如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借贷人受到了影响,或者由于企业的治理不佳而导致了一些问题,或者银行以及贷款人在明知道存在着一些漏洞或者一些潜在隐患的时候,依然进行了放贷。

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哪怕有一些很小的潜在风险没有及时解决,随着时间推移风险都可能会被放大。例如信贷危机往往会被忽略。对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其实很难对它及时进行评估,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合适的贷款评估机制。此外,金融机构往往存在着一种倾向,就是用法律中允许的灰色手段来隐藏他们的资产损失。在美国其实可见一斑,比如硅谷银行破产等都是很好的例子,信贷风险出现,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影响。

还有值得关注的是在金融危机之前会出现或有的风险,但是这些或有风险没有及时解决,很有可能会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严重的影响。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大量推出新的产品,而金融监管越严的话,金融创新产品相对不太可能会出现跨领域的风险。这种或有的风险由于缺乏协调,往往会缺乏监管者的重视。比如次贷风险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对于整个世界都产生了非常严重的长期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金融风险其实寥寥可数,这是因为中国对于银行业的依赖。中国的监管政策对一些国有银行更加有效,他们虽然有一些不良贷款,但是政府管控住了金融机构的行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有很多安全的金融产品,但另外一方面也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风险,比如说逆向选择代理行为,或者说企业治理不良等等。有很多专业人士可以在旧的体制和监管体系中进行套利,所以会有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代理行为以及糟糕的公司治理,这些几乎可以肯定会带来很严重的危机。

中国已经做了很多的改革,包括破产改革等,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这表明还有很多改革需要做,现在就要把很多大的漏洞堵住,以防真正的危机发生。信用风险、信贷风险比想象的更大,现在的情况令人担忧,因为还有一些隐藏的借贷,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的僵尸贷款,需要积极应对,不能让信贷风险愈演愈烈。目前中国存在负债风险,房地产市场继续在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还有一些隐性的政府债务,如果还不清楚这些隐性债务的金额和主体是令人担忧的,要在危机之前就把风险堵住,为此有以下四个建议:

一是监管机构有效地统一和协调监管的任务。现在的改革是包括去杠杆的改革,方向是对的,但执行过程中不够均衡,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一些灵活性。二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对于改革的细节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是在预防风险的时候,必须要阻止问题的恶化,应当要形成更加高效的处置风险的流程。四是金融危机与内在和过度的自我图利行为相关,需要用政策、法规和实际的行动来唤醒内心的公正来管理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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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沈志康 华蓉

责任编辑:高佳运 邓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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