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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交流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整理类案裁判思路,推送相关执法意见,解读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脚步不断加快,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不断落地推进,跨境金融、离岸金融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使得疑难、复杂、新类型金融商事纠纷不断出现,这些都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更新国际化裁判理念、拓宽国际化视野并不断提高涉外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水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亦提出,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的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为此,2024年6月20日,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陆家嘴论坛举办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为主题的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出席会议并致辞。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威廉·布莱尔,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麻锦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鲍其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范思深、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钱军、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张铭、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杨贤等专家参加专题研讨。来自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现将各嘉宾主要发言内容及观点综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
上海是一座充满活力、日新月异的城市,不仅以繁荣的经济、先进的科技和独特的文化吸引着全球的目光,更以卓越的法治环境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卓越成果。近年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定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上海高院不负重托,紧紧围绕国家重大金融战略实施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首创示范判决机制、探索实践案例测试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服务创新驱动等关键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为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也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2024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根本遵循。本次国际研讨会以“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中国实践与国际经验”为主题,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发展之路,促进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下面我结合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的新发展,谈三点意见。
第一,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以“专业化”审判促进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基于传统金融行业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以及多层嵌套、明股实债等新类型金融案件层出不穷,金融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驱利导向的金融市场主体规避监管的行为,容易滋生金融风险。金融司法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治理者,在规范市场创新边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承担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发挥金融审判的专业化作用,为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划定边界,传递司法对市场行为的态度,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合理的预期。2018年、2021年、2022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和成渝金融法院,各家金融法院都有非常出色的成绩,先后审理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首例落实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案、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去年,上海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全国首例涉科创板证券集体诉讼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利益,并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相关经验值得总结并推广。希望今后金融司法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创设具有创新性的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持续传递金融审判的中国经验。
第二,落实服务保障理念,以“协同化”治理共同做实支撑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理念现代化落实于金融审判中,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的同时,深入思考背后折射的金融治理领域内的深层问题,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金融司法要持续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建立联系、互相协调借力,促进金融矛盾纠纷案件迅速疏导、源头化解,共同提高金融领域的纠纷处置和风险化解能力。如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司法建议联通协作,就类案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金融风险提示预警,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减少法律纠纷风险点。另一方面,要加强先进金融审判理念和经验的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海法院要继续加强与江苏、浙江、安徽等高院金融审判部门的联动协作,优化长三角地区金融司法环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提升涉外审判能力,以“国际化”视野回应金融制度型开放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开放,必将伴随更多具有涉外因素的前沿纠纷问题产生,人民法院需要以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视角,发挥审判功能和司法保障功能。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涉外金融商事审判领域的前沿问题,继续加强对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新业态金融案件的研究,提升对外开放的司法力量。另一方面,要促进全球范围的金融司法交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作用,与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开展对话,在互相交流中扩大国际影响力,为全球法治文明注入中国动力。近年来,上海法院重视涉外金融专业化审判,金融审判条线建立了涉外金融审判专业人才队伍。去年,在全国率先探索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我国参与全球范围内金融规则构建的初次尝试。未来期待将更多具有国际化要素的金融法律问题纳入金融案例测试机制范围,为金融领域的国际规则、交易惯例提供中国蓝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在金融领域的国家话语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致欢迎辞
去年10月中央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党中央再次以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研讨班,凸显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出金融作为国民经济血脉的重要作用。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和连接全球的枢纽平台,近年来紧紧围绕国家重大金融战略,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与司法体系,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日益完善,比如2023年上海的金融市场交易总额已经超过330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5%。中外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明显,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达到1700多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占比近1/3,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20万亿元,人民币跨境枢纽作用不断凸显。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的同时,以数字化低碳化引领的新一轮金融转型正方兴未艾,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更好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推动金融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既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今天来自海内外司法界、金融界、高等院校等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道”这一主题,共同开展理论和实践探索,相信在各方观点交流碰撞下,一定能为金融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下面我结合本次论坛的主题,谈三点认识与诸位交流。
一是紧扣发展方向,以更高水平推进金融制度型开放。当前上海正致力于全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从“金融管道式开放”升级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新发展阶段。2020年我们出台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逐步建立与推进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但随着金融业开放不断深化,我们在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推国内金融规则与国际接轨方面还需要增强,涉外金融领域专业审判人才仍然较为紧缺。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坚持统筹国内金融法治与涉外金融法治,强化尊重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习惯的裁判思维,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金融司法的最佳实践,打造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涉外金融标杆案例,努力建设国际金融争议解决优选地。今天很多高校的专家学者也出席了论坛,希望在金融法治理论研究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我们法院和学术界进一步加强合作,同时也希望上海市法学会继续为我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是聚焦公正效率,以更高标准护航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上海是金融改革的实验田,更加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近年来上海法院在创新探索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金融专业化审判机制等方面不断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上海法院将强化司法规则引领功能,加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跨境金融等新业态案件的审理,通过典型案例为金融交易划清合理边界,明确行为规则,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稳定金融主体对交易规则和裁判结果的预期。同时我们将深化金融领域的矛盾源头治理,通过案例测试、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把司法理念、裁判规则延伸到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强化数字思维,以更高能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司法的重要任务。进入数字时代,金融风险隐蔽性高、影响面广,给金融监管、金融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去年以来,上海法院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形成了以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和数助政务5大板块为核心内容的框架体系,在辅助法官办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助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成效持续显现。数字法院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挖掘金融司法数据与金融行业信息、市场信息、处罚信息等比对碰撞分析,生成各类风险防范决策报告,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提供支持。例如,我们针对信用卡一人多卡容易引发个人负债过高,过度套现盗刷等风险,构建了数字化应用场景,对涉信用卡纠纷5件以上的2000余名当事人,1万余件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形成决策报告,同时向发卡银行提出市场风控司法建议,助力银行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防控。大数据建设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效能倍增。目前金融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清算所等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互联互通还不够顺畅。借此机会我也呼吁,希望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机构强化协同合作,打破数据壁垒,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判金融风险预防化解的新路径,推动构建“数字时代金融协同治理新模式”。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姜平
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姜平致辞
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法治是优化金融服务、深化金融开放、完善金融监管、抵御金融风险、化解金融纠纷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设金融强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今年年初,习近平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工作提供了基本立场和遵循。
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类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齐备,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2023年,上海金融市场交易总额同比增长15%,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20万亿元;各类持牌金融机构逾1770家,外资金融机构占比近三分之一;“上海金”“上海油”“上海铜”等价格影响力日益扩大;金融从业人员达50万人。习近平主席去年年底视察上海时就指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能升级过程中,上海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出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并将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提上工作日程,以法治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法学会作为全市法学、法律界的学术团体,在推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衔接融合上负有重要担当和使命。长期以来,我们立足上海“五个中心”的战略布局以及自身工作职能,以“有组织科研”形式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以法治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问题展开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组织专题研讨、刊发代表性研究成果,以期为提供可信、可行和可操作的高水平制度供给贡献学术力量。未来,市法学会将继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金融法治领域的学术研究,也期待中外各位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支持和一道推进该领域实践探索和成果应用转化,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全球金融治理夯实法理基础。
下面,围绕本次大会的主题,就以法学研究如何服务和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交流三点想法:
一是加强法律研究,切实推进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强调通过确立明确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全面提升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长期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制度型开放离不开良好的制度供给,应积极加强金融领域基础性制度的法学研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及时追踪金融创新领域的相关立法研究,及时填补法律空白,为新兴金融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法学研究要时刻关注如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通过相关成果转化推进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并提升其灵活性。此外,上海作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先行者,承担着“为国家试制度”的特殊职责,法学研究应积极在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指引下,根据上海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用足用好用活包括制定浦东法规在内的立法权限,在学理上探索相应的制度创新、规范设计和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为有效平衡好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关系提供学理支持。金融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于上海乃至全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天然的实践品格。因此,理论研究既要锚定实践中的“真问题”,也要确保所给出的答案“真管用”。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其极易受到各种内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黑天鹅”“灰犀牛”等风险事件的发生。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而许多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的出现也为风险识别与风险应对提出了全新挑战,有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作出积极回应。例如,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势头正盛,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潜在风险,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资金集散地、金融机构集聚地、金融交易繁荣地、金融创新先发地,也会是新型金融风险多发地首发地,为此,法学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引入“监管沙盒”等理念,为平衡好科技创新与风险防范关系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并推进其在实践中转化和落地。
三是深化国际交流,加强金融制度与理论互鉴。在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依法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跨国交易和跨境投资日益频繁,加强国际金融法治研究的交流与互鉴,有助于及时借鉴和吸收域外国际金融中心在法律、监管和市场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提高国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创新与繁荣。另一方面,深化国际交流有助于主动参与金融领域国际规则与标准的拟定,协同制定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与应对措施,增强规则影响力,为金融发展创设友好和谐健康的国际法学、法治环境。
各位来宾、各位同仁,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护航和支撑,离不开高水平的制度供给与制度创新,离不开金融监管理念更新和实践创新,更离不开金融法治研究的国际交流和互鉴。真诚期待与会中外嘉宾在后续的研讨中碰撞思想、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共商良策,为建设金融强国和国际金融法治贡献学术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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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国际商事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威廉·布莱尔在主旨演讲中主要聚焦合同法、信托法以及破产法等私法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作用。
他认为,私法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偿债能力方面的义务上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减少风险以及不稳定性。私法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持续的挑战,保持法律的更新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市场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在有一些基础领域是欠缺相关立法的,比如与结算以及净额结算相关的法律,这对于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都至关重要,但是经过很长时间法律才明确规定,哪怕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双方互相之间的金融债权债务是可以两两抵偿的。除此之外,传统的金融法律对加密资产没有相关界定,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上,需要考虑加密资产引发的相关风险。2022年,FTX加密货币业务暴露出的国际丑闻,其部分原因就是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其他金融领域也会出现一些风险,但是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人们才逐渐意识到相关的金融风险。
第一专题:金融制度型开放与法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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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长期访问杰出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范思深认为,金融开放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让中国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交流变得更加灵活,促进从业人员在金融法领域的交流,这种交流活动应该变得更加频繁,不应该只限于一个年度或者半年度。
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或者是纠纷解决中心,应推动专业人士和中国机构的交流,比如可以推动外国商会和金融机构、法院之间的交流。例如,美国商会、欧盟商会在上海都有他们的金融和法律工作小组或委员会,里面的成员有来自外国律所的律师,他们在很多跨国企业工作过,与这些团体保持持续的沟通,能够更好的做好法律沟通。如果有更多的外国公司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而不是选择仲裁,就应当让外国法律人士更便捷地亲自来见证中国法院的进展,并且与中国法官有更多互动,这样他们就能够看到上海法院在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性。
另外就是开放对外国法学生与国内交流的渠道,不能仅把他们看作是学生,而是要看作年轻的法律专业人士,因为今天的学生在20年之后可能就是资深的法律专家了。如果要加强互相了解,中国的金融机构应该更热情地迎接外国的法学生,这样外国的法治人才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中国,更多地和中国专业人士进行互动交流。
建议畅通外国人士来中国学习、参观的渠道,上海法院、检察院可以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外国法学生、法律专业人士的开放日。另外还可以在中国的法院、金融机构等设立一些面向境外学生的实习项目。如果想让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进一步推进民间的交流与互动。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从仲裁机构的角度,围绕金融制度型开放与法治完善的主题,分享了三个观点。
第一,金融的制度型开放需要高质量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保障,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深度改革与开放,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不是简单地降低市场准入壁垒的边境开放,而是拓展至一国对外经贸制度安排与政策举措深层次的持续性的境内开放。它需要稳定性、预期性非常强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需要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方位的法治营商环境。
争议解决机制既包括司法,同时在法律服务中也有商事仲裁,而争议解决机制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因为它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国际金融的制度型开放势必带来金融交易市场的国际接轨,引入众多的新的商业主体和新的交易模式,产生新的合同,势必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而基于国际仲裁的特性,跨国金融纠纷往往又具有商业性强、专业性高、争议金额大、涉法域众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对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性、裁判者的专业性、裁决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成本的可控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从法治完善的角度上看,要实现金融的制度型开放,势必要提高金融争议解决法律机制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商事仲裁可以成为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化专业化发展的切入点。从国际上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得到全球商事主体的重视,而不同于诉讼更多的体现司法主权,商事仲裁国际性是它内生的一个特点。去年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成熟度的方法论手册和说明指南,就仲裁指标而言,相较于此前评估中仲裁仅在执行合同一项中占1.5的分值,这一次的评估指标中,在争端解决的专章中,涉及仲裁的指标增加到了19个,分值超过了60分,涉及很多国际仲裁的前沿热点问题。
仲裁的意思自治非公开性,专家断案程序灵活和跨境可执行的特点,也非常契合国际金融交易对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国际商会在201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的调研报告,显示说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转向仲裁,特别是在那些跨法域的复杂前沿而机密的新型和大型的交易中,这种趋势实际上一直持续到当下。以伦敦和香港两个金融业发达,同时又是公认的国际仲裁中心城市为例,2018年到2023年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金融案件数量平均的占比在22%左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15%左右,稳定保持在这两家机构受案类型的前三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仲裁中心的联动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来看,在2019-2023年间共计受理了3,053件涉及金融交易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2023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有一个相应的对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案数量前三名之一的金融案件是私募资管案件,该类案件涉及来自全国14个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新加坡、美国等地超过150家的基金公司和金融机构。另外还处理了涉及公募REITS、ISDA主协议、境外可转债、境外贵金属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再保险、数字虚拟货币、林业碳汇交易等前沿性、专业性、国际性较强的金融交易案件。其中一些案件是国内甚至国际上也是首例。从宏观上看,上海也是世界上首个将发展金融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写入加强本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城市。其中就特别讲到了金融政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要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目前正在修订的推进《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也专门加入了金融仲裁的条文。在实践中,中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在跨境金融业务中适用外国法。可以说商事仲裁正在成为上海打造与全球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金融仲裁机制的完善需要司法的协同和支持。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与支持,这是国际共识。在国际上评判一地是否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它最核心的指标是当地的司法环境对仲裁是否友好。我国的法院一直以来秉持着支持仲裁、有限监督的原则,对仲裁予以大力的支持。
从上海来看,上海高院在2001年就出台了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确立了很多现在看来依然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审查理念,包括尽可能地认可仲裁事项,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尊重仲裁庭对交易规则的认定,维护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效力。去年上海也出台了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法院在仲裁保全、协助仲裁调查取证方面要给予支持,这些对金融仲裁的发展尤为重要。比如上国仲受理的全国第一宗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上海金融法院就确认了仲裁协议对正逆回购方的约束力。在受理的上海第一宗涉及第三方资助的上市公司股票对赌案件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当事人已经充分披露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当然对比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地,上海商事仲裁的制度型开放方面,还有与国际进一步接轨的空间,尤其是在司法保障仲裁方面,中国还可以做得更往前一步。比如在仲裁保全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较为关注的仲裁前保全和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进一步关注,提出较为明确的操作指引。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对于仲裁机构为应对复杂金融交易而设置的多份合同合并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等规则予以充分理解,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对于仲裁机构为适应金融交易电子化转型而推广的在线认证存证、电子送达等创新制度,也在予以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共同来指导探索优化路径。最终希望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能各自发挥特点和优势,一方面,推动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为透明规范的金融市场创新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切实维护好金融安全与稳定,及时准确地化解金融纠纷和风险,确保金融法治水平与开放水平相匹配。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就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法律保护以及挑战分享了他的观点。
第一,为什么中国企业总是寻求在海外上市?截止今年5月,中国企业在港交所所有上市企业总市值的占比达到了78.4%,同时占总交易量的86.7%,这凸显出了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重要性。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而另外一方面海外的企业能够在中国进行上市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但是这个渠道目前仍不是非常畅通。为什么中国企业要寻求海外上市,或者说在香港的市场上市?有一个非常知名的理论就是法律的约束性理论,即如果一个企业在海外市场上进行交叉上市,它实际上相当于接受上市地区更加严格的监管,能够对它进行约束,从而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企业治理和业务的表现。这里需要明确这一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内地的企业。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在最好的程度上,在最佳的场景之下,它的效力也是有限的,所以这又引出了另外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法律的约束效力为什么没有像预期那样强健,二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这个领域会产生怎样的潜在影响。有三大原因,第一个原因主要是技术或者方法论的问题,导致了这种约束力不及预期。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利益相关方不同的考量,比如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的司法管辖,也许他们有动力或者受到压力,对于中国企业监管更加的宽松,因为各个不同的地区都以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中国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市。除此之外,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也有其他的考量来激励他们。
第二,关于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过去几年间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而使得中国监管与海外监管的差距越来越小。比如2019年的《证券法》改革,以及2023年由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中国也签署了许多具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在机制建设方面,中国也取得了长足进展。比如在2018年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又设立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设立了成渝金融法院,这一切都增强了中国金融制度建设的力度,也使得中国和海外的差距越来越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依然严重制约了法律约束机制的功能性。例如国家安全性审查,这个术语本身非常宽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了数据安全性的管理以及域外司法的问题。
第三,关于跨境执行方面的障碍。跨境执行可以分成公共和私有的执行。对很多海外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他们在海外上市,但是他们的主要资产在国内,所以为了要让海外的判决有意义,这些判决要在中国得到认可和执行,而目前在这方面的壁垒还没有完全消除。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执行院长、教授钱军结合本次会议主题及专题研讨的议题,展示了其近期围绕债券市场发展的研究成果。
他认为,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空间最大,对外资最有吸引力,同时法治建设最需要辅助其发展的是公司债。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的公司债,是未来最值得关注的,也是金融法治最有用武之地的一个板块。
从金融学角度,对公司债有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风险评估,对债的违约成本的评估很重要,其实就是对债的评级。现在中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出来的结果公信力还不够高,一个改进的方法就是引入包括像穆迪这样的国际评级机构到国内来对公司做评级,这就是制度型开放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可能就是债券如果真的违约了,该怎么处理。可以通过市场的自主协商解决,也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如果到了司法破产重组程序,对债权人的依法保护延伸到境外,根据国际惯例,债权人如果要追回资产,一般而言需要到资产所在地追回,这就又涉及跨境法律协同,还有很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追回资产行动的效率。当一个国家在破产法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能更高效地帮债权人追回他应获偿的债权,就会吸引国际投资者来投资这个国家的债券市场。
中国的债券市场现在总的规模到2023年底大概是16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类的国债,就是国家发的,还有地方政府发的是大头。相较美国而言,美国的公司债市场规模将近1万亿美元,在全世界占比是18%,所以相比美国的债券市场,中国公司债、企业债的市场规模占比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债券市场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金融问题。目前有两个正在逐渐发展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主体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另外还有一个互换市场,但是交易量比较小。银行间市场因为都是大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所以尽管发行量和持有量大,但交易并不是那么活跃。
最近值得关注的是,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可以通过“债券通”这一渠道,直接在境内设立合资或者独资的金融机构以持有的中国大陆的债券金额和比例在两个市场间同时进行交易。这个比例最高大概在3%左右,现在的规模是150万亿到160万亿,最高的时候外资占比是3%。因为美国在加息,使美国国债的收益率提升,全世界所有投资债券的钱都在往美国去,所以前几年这一比例有明显的下调。最近一年多,外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数量在反弹,现在大概是2.5%左右,虽然相比起国际资本市场来讲占比很低,但也说明之后的增长空间很大。
外资在投资产品的时候,他们重点投资的还是公司债,因为公司债的风险收益组合比较多。债券市场里事前对公司违约风险的评估是存在系统性问题的。还有些机制的原因,因为很多债券如果要在交易所主板上市,评级必须达到AAA级。比如说去年中国新发的债,只要有信用评级的,绝大部分都是最高等级的AAA级。美国的公司在市场里面能够拿到AAA的债券比例是1-3%,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很多时候都不是AAA级。所以要改变公司债信用评级,要打破市场的限制,就要做好真正的风险评级,而且要及时的调整。
中国目前的负债情况比较受到关注的是非金融行业的企业负债,尤其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的债务问题最近还会有爆发,还有很多企业债要到期,到期是一般违约风险爆发的形式,所以最近还要继续关注很多企业债的到期。最近有一些案例,涉及房地产公司,包括在香港发行美元债的地产公司,大部分违约后都是通过债务展期、债转股等方式协商重组。中金公司近期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境内发行的债券,债务重组的重要特点就是其速度比较快。总体而言,香港市场对国内来讲还是一个境外的市场,有一些债券相关的案例,在诉诸法院时,因为案涉债券为美元债券,如果案件在香港判决,那到了内地就会涉及由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现在香港法院的判决国内是能承认的,但是对债权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凭借这些判决能实际通过执行使自己的债权受偿。
现在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个很好的时机。第一,国内的债券价格整体较低,对外有吸引力;第二,很多国际投资者,包括美国的投资者都想分散风险,不能只持有美元的债券。所以接下来很重要的就是要更多地去吸引境外投资者来投资中国的债券。如何做好跨境法院体系的沟通,以及提升追缴资产的效率,都会极大程度地帮助中国的债券市场提升国际地位。
第二专题:金融风险防范的法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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