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复旦·建纬法律实务讲坛第五期:民法解释学中的判例研究

文摘   2024-12-09 17:45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2月4日下午,复旦·建纬法律实务讲坛第五期“民法解释学中的判例研究”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202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致辞欢迎,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班天可副教授主持。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刘言浩副局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邵万权主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凌捷法官,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叶周侠助理研究员,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教授、孙晓屏副教授、丁文杰副教授、汪倪杰老师进行评议。复旦大学校内外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一、致辞


李世刚教授致开幕辞,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欢迎段匡教授回到法学院讲学,向诸位与会嘉宾对本次学术活动的鼎力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就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建纬律师事务所开展良好的合作关系寄予了殷切期望。

二、主题报告   


段匡教授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规定为起点,开宗明义地指出判例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段教授论述了判例制度的三点核心意义,即维护司法判断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形成裁判的可预测性以及推动法的形成和法律续造。在此基础上,段教授指出我国当前司法解释存在抽象化、泛立法化现象,应从以指导案例形式为辅的司法解释制度,过渡到以判例制度为主的司法解释制度。随后,段教授以历史文献和切身访谈为依据,详细阐述了日本判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成文法依据、法官对判例拘束力的理解、判例的变更、判例集的编纂以及判例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等问题,指出日本判例研究的学术氛围活跃,形式丰富多样,且研究方法多元。最后,段教授以“闵行猫案”为例,展示了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就案件重要事实的认定进行了细致论述。


三、评议环节   



刘言浩副局长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发表了评议意见。首先,判例研究是我国法治领域的重要问题,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紧密联系。公正的法治应当包括法律透明可预测、法官自由裁量权限于合理范围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原则。其次,不同法系中判例制度存在区别,日本判例制度的经验我国可以适当借鉴。最后,刘副局长就我国指导案例的源起、演变与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阐述,指出应改进相关机制促进产生高质量的案例和案例报告。


邵万权主任从实务角度论述了民法解释学的适用。首先,针对同一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为论证特定观点的正确性需要案例佐证。其次,“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判例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最后,人工智能已初步具有案例检索和归纳功能,对于构建新型判例制度将产生深远影响。


凌捷法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进行评议。首先,“案例”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表述更符合我国国情,当前“一网一库”的建设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其次,我国法院正在迅速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势必将深刻影响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式。复次,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不同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适法统一。最后,凌法官强调应结合体系化思维与案例研究解决实践问题。


冯洁语副教授结合理论研究和挂职经历进行了评议。首先,判例不仅解决既存问题,亦应为待决案件提供参考。其次,我国判例存在两种类型,入库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因此通过类推方法寻找类案至关重要;其他案例部分不能通过类推方法来解决时,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处理。最后,我国的典型类案存在案件事实简单,指导意义不强等问题,弥补上述不足的最佳方案是学者的法律评注。


叶周侠助理研究员结合比较法进行了评议。首先,对比德国下级法院可能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日本的判例制度在成文法国家中具有鲜明特色。其次,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与日本差异较大,对日本判例制度的借鉴应恪守谨慎。


孙晓屏副教授结合自身多年的教学研究发表了评议意见。首先,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为类案,但由于判例不具有预见性,导致绝大多数当事人仍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因此,建立判例制度减轻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就十分必要。其次,入库案例制度下会出现案例效力分层的情况,各个层级的案例应当如何适用是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汪倪杰老师结合自身研究经历发表了评议意见。首先,我国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并不清晰,对其准确适用造成阻碍。其次,我国类案检索制度仍不完善,入库案例可能存在相互冲突。最后,我国法学评注并未遵循裁判理由,而是更倾向于以教义学体系重述裁判,以我国法院判决为核心构建判例制度更具合理性。


侯健教授从法理学角度谈到段老师讲座带来的启发。法律不是封闭、固定的,而是动态、开放的规范体系,不仅存在于法条中,而且存在于判例、解释,乃至社会上分配权利义务的惯常实践中;这就需要建构统一的理论框架去处理多元形态的法,例如发展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说服力的效力、法源或行为依据的概念。


丁文杰副教授结合自身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发表了评议意见。首先,中国和日本在判例研究上存在区别,相较而言,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更为频繁。其次,应当重视判例研究,它不仅能够提升论文写作能力,还可以培养法律思维。最后,对段匡教授未来继续讲授判例研究方法表达了由衷期待。


段匡教授就上述评议做了简要回应。首先,各国的判例制度各具特色。日本最初也是依靠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实现判例的拘束力,但大量学者对判例的研讨促使下级法院的判决被最高法院采纳,最终形成了当前的判例制度。其次,“自上而下”的判例制度可能难以适应时代需要,裁判观点发生急剧变化同样会导致较大的社会问题。最后,本次讲座呈现了良好的对话方式,对于深入民法研究大有裨益。

四、会议总结   


主持人班天可副教授对主讲人和各位评议嘉宾的精彩交流表示感谢,期待继续推进复旦·建纬实务讲坛的学术研讨活动。



复旦大学法学院 第 53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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