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宠惠系列讲座第十二讲:数字时代的买受人与消费者保护

文摘   2024-11-16 18:15   上海  

  向 法 问 道  


2024年11月13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89基金资助的宠惠系列讲座第十二讲“数字时代的买受人与消费者保护”在复旦大学法学楼301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史和比较法律史研究所所长Frank L. Schäfer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施鸿鹏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立、副教授史大晓、副教授葛江虬、讲师汪倪杰担任与谈人。北京体育大学体育哲学与体育史研究中心讲师钟嘉儿、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迟洪鑫、复旦大学法学院十余名学生参与活动。




讲座伊始,Schäfer教授介绍了著名的“柴油门”(Dieselgate)事件:一些国际汽车制造商通过安装所谓的“失效装置”,使车辆在排放测试中达到法规要求,而在实际行驶中排放超标。2015年,美国监管机构揭露了这一丑闻,震动了整个汽车行业,并推动了燃油车向电动车的转型。目前,针对涉案管理层和工程师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德国联邦法院也作出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为数字时代的消费者和买受人保护奠定了基调。



具体而言,Schäfer教授先是介绍了消费者对销售者(即销售操控柴油车辆的经销商)主张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一部分主要涉及“物之瑕疵”(material defect)的认定标准、卖方的补救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的不同条款。Schäfer教授指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的规定,这些车辆可能存在“物之瑕疵”,即使它们从技术上适合日常行驶且看似安全。由此,《德国民法典》第437条和第439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可得适用。在讨论这些条文时,需要考虑补救措施与车辆市场价值的关系、修复在技术上是否可能、消费者能否主张交付后续车型作为替代等。实践中,法院往往基于利益平衡要求成本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得以分摊。比如,消费者可以要求替代车辆,但需为后续版本中增加的市场价值支付部分额外费用。不过,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一定争议,因为它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且可能超越了法院的权限范围,涉及法官造法的问题。



Schäfer教授继而介绍了消费者对生产者主张法律责任的依据。由于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没有直接的销售合同,消费者的主张一般以侵权法条文作为基础。在Schäfer教授看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提出基于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这是因为该条款要求财产侵害必须在所有权转移后发生,而“柴油门”中的问题早在车辆交付之前便已存在。以第823条第2款违反保护法为依据提出主张的做法,在一开始并未得到德国联邦法院的支持。但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判定这些法规不仅旨在提高道路安全、环保和能源合理使用,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生产者违反了这些法规即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为消费者对生产者提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据第826条主张悖俗侵权。德国法院在多起案件中认定,这种“通过失效装置大规模地欺骗消费者和监管机构,试图通过违法手段来降低成本、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利润”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伦理和商业道德,构成悖俗侵权。此外,Schäfer教授还讨论了产品责任法的适用可能、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使用价值的计算与抵扣等议题。

 

在讲座最后,Schäfer教授总结认为,“柴油门“案件从多个方面展示了合同法、侵权法及消费者保护法;欧洲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复杂互动,也揭示了德国法院在欧洲法律框架下如何试图平衡国内消费者保护与企业利益,在相关立场上又如何与欧盟法院的意见碰撞、调和。Schäfer教授认为,未来的法律发展应更加关注数字化商品的独特需求,并在欧洲一体化的背景下,加强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的协调性。

 

Schäfer教授分享结束后,与会同学老师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问题。史大晓、汪倪杰、葛江虬、陈立老师分别就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中德两国在立法体例上的差别、相关条文的规范构造、德国法院与欧盟法院的张力等问题与Schäfer教授作了进一步交流。





最后,葛江虬副教授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向Schäfer教授赠与礼物,活动在掌声与合影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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